采购项目要求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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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要求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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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要求及说明
1.1.项目概述
2007年—2009年度的佛山市政府直属单位办公设备协议定点供货资格即将到期,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的委托,拟通过本次招标确定2009年—2011年度佛山市市直单位及禅城区直属单位政府办公设备定点供货商资格。
1.2.协议供货服务对象:
1.佛山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2.佛山市禅城区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1.3.协议定点供货期:自定点供货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为期二年。
1.4.各分包情况
1.5.采购限额说明:
1.采购人在采购服务器、网络设备类产品时,每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
其余产品、耗材每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采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以集中反拍竞价方式采购办公设备类产
品时,其每次采购限额可放宽到30万元。
3.对同一品牌规格的产品设备,采购人在3个月内不能重复采购。
1.6.定点供货商须满足的要求
1.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总计不小于100M2(含办公、销售门店、产品展厅、售
后服务、仓库等)。
2.必须拥有独立门户网页。
若被推荐为协议定点供货候选人后,必须在签订
定点供货协议前在其网站上加设“政府采购”专栏。
3.必须在其独立网站的“政府采购”专栏列明所供协议定点供货产品的型号、
参数、配置、实物图片、政府定点采购价(含优惠率)、质保期、联系人员及方式等,定点供货商必须至少每3个月内更新一次商品行情信息。
4.供应商在取得协议供货资格后,须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
(http://210.76.65.209/)注册,开通网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提供真实的机构信息注册使用系统,认真履行在电子订购、议价、反拍方式的价格与服务承诺。
同时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行情信息正确、完整。
发生任何行情信息变动时,须在24小时内对相应的网络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5.定点供货商必须同时提供门店销售服务及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网上电
子采购服务。
6.定点供货商必须服从采购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7.若采购中心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协议定点采购管理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时,定
点供货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7.各分包中标人数量:
1.8.各分包中标人必须同时获得授权代理资格的品牌数量:
1.9.投标与授权相关事项说明
1.各分包的投标人必须在获得主营产品的协议定点供货资格的前提下,才能兼营
办公用纸和耗材配件。
投标人可以选择按独立分包投标,也可同时投其它分包。
2.投标人在现阶段的经营状况和范围必须不低于上述条件要求,在投标阶段
时暂无需提供相应制造商授权证明材料。
在评审结束后获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15天内,按上述表格内容要求取得制造商签发的经销代理资格授权书后,才能获得正式中标资格。
3.在获得正式中标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各分包中标人将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
对列入主营范畴的产品提交一系列品牌制造商签发的经销代理资格授权书;对属于兼营范畴的产品则无需提交此授权书,在经营上不受限制。
4.制造商签发的经销代理资格授权书以每个主营类别的品牌系列定3—5家为
限。
在这些代理商当中,须同时指定其中一家负责对“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佛山商品行情库”的品目信息维护,及时提供准确的产品规格信息,而其他代理商则负责提供相应的在线售价。
5.为加强今后我市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供应的管理,规范本地区各品牌代理商的
行为,促进本地代理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对已具规模架构的品牌,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制造商在合作的代理商中择优确立一家为佛山区域的总代理,该总代理承担参与协调五区各代理之间的运营管理职能,规范产品进货渠道和行内自律,加强对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的约束监管机制。
6.供应商在获得本次招标中标资格并签订协议书后,“2007—2009年度政府单位
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的协议执行期限即同时结束,届时,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佛山商品行情库”的品目信息维护工作也将由本次招标产生的中标单位负责。
1.10.对供应产品的来源渠道要求
1.定点供应的产品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官方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2.供货产品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
就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
此外,所有产品须同时具备国家认监委颁布《中国强制认证》(CCC认证)。
3.供货产品必须是所代表品牌厂商出品的、全新的、包装完好的、符合国家
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的原装设备,整机配置不得低于原厂标准配置。
4.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必须是正版产品,供货商必须确保用户拥有
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索偿或诉讼。
5.供货产品及耗材配件须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6.国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出厂合格证和相关检测报告。
7.进口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原产地证明、中国商检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全套单
证。
1.11.协议供货限价标准
1.协议供货价格为佛山市直及禅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价,包括设备费(即货物供应、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负责安装、调试、培训,并包含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保修及售后服务),但不包括协议供货商为采购人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费用。
2.核定协议供货产品限价标准:统一以“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省直单位商品行情库”的近“一周成交平均价”的平均值为最高限价标准,任何同规格型号的标配产品及消耗品无论以何种方式交易,其报价均不得超出此限价标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此最高限价标准时,供应商在签订交易合同前须将书面说明材料递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备。
“省直单位商品行情库”网址:
http://210.76.65.209/gdgpms/buy.gds?actionType=toListGo
odsClassPage&destroySQL=1 3.对销售发票产品的单价超出规定的“限价标准”而又没有作报备说明时,采购人可拒绝支付该项产品货款。
4.定点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1.1
2.设备安装、验收和售后服务
1.定点供货商应按用户的计划安排,派出恰当的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免费安装调试,并为用户培训操作人员。
2.包装标准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3.验收和培训:(1)由定点供货商进行货物的安装、调试,合格后交付用户使用,其费用应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2)用户现场验收和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商承担;(3)供货商应提供货物的安装、维修和使用手册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4)供货商以用户的名义作为终端客户,为其办理所有产品设备(包括保修卡)的一切保修注册备案手续。
4.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在不低于制造商规定的质保及售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向用户提供更优惠条款及服务承诺。
5.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
如货物因自身故障致停用时间累计超过20天时,则质保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归零重新计算或对故障设备予以重新更换。
6.供货商须提供常设每周5天×8小时服务专线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
对用户的服务通知,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
若主要设备的故障在24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供货商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用户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用户的正常工作业务。
1.13.对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1.协议定点供货期内,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供货商进行不定期抽
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定点采购供货价格、数额、售后服务情况以及用户评价。
2.协议执行实施情况监督考查部门: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这些部门负责对供货
商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如发现供货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根据协议条款对其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协议定点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若定点供货商需要增加其协议定点供货代理的产品,可凭制造商开具的授
权书向采购中心申请办理变更调整手续,受理审批时间在每年3-4月。
4.如出现定点供货商因违约或其它原因而被取消定点供货资格时,采购管理
部门将从原替补候选人中择优选取1~2名作为替补。
5.替补候选人在获得定点供货商资格后,必须遵守本项目关于定点供货商相
关要求并签订协议,其协议定点供货期为延续原协议的剩余年限。
1.14.履约保证金
1.中标候选人必须在获得中标缴费通知时向采购中心缴纳本项目的履约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均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中标候选人如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中标人如未按规定与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定点供货协议书,则扣除其
应缴中标服务费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其剩余款将在10天内退回。
4.在协议期满,中标人能全面履行协议书内容且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则其
履约保证金将在期满后50天内一次性原额退回。
1.15.违规、违约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