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调研发现审理婚内抚养费案件存在五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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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调研发现审理婚内抚养费案件存在五个难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6.16
•【分类】司法调研
正文
门头沟法院调研发现审理婚内抚养费案件存在五个难点
作者:秦晓敏发布时间:2015-06-16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在审判实践中,审理婚内抚养费案件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难点:
第一,当事夫妻双方矛盾激化。

婚内抚养费纠纷发生时,当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尚处存续期间,但矛盾明显。

通常表现为,双方无法正常交流沟通,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婚,坚持离婚一方不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搬离住处与对方分居。

第二,案件调解难度大。

由于当事双方存在上述问题,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矛盾更为激化,因而调解难度较大,一方拒不到庭或双方在庭上相互指责,将对对方的怨气带到案件中来,不愿意与对方达成和解,案件大多以判决方式结案。

第三,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影响大。

该类案件中,原告是未成年子女,其母或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起诉、参与庭审及其他环节,在为孩子追索抚养费时,法定代理人时常夹杂着自己的情绪,不能客观冷静地与对方达成经济方面最有利于孩子的调解协议;部分法定代理人会将自己对对方的不满通过以孩子名义诉讼的方式发泄,势必会对孩子心理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案件存在举证难。

一方主张对方未尽抚养义务,一般主张方需证明双方已分居、对方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旦对方否认分居,则主张方很难举证。

同时,双方在分居期间可能有过其它金钱往来,一方主张是其它经济往来,另一方主张是抚养费,对该金钱往来的性质较难认定。

第五,法律适用上不统一。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处理已发生的抚养费问题没有争议。

对尚未发生的抚养费,一般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是与普通抚养费案件处理方式一致,支持抚养费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另一种认为目前当事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子女的抚养权最终归属还不确定,不宜直接支持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仅支持诉讼前发生的抚养费。

针对以上难点问题,门头沟法院建议:一是加大调解力度,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引导双方多站在孩子的立场考虑问题,并加强亲子关系教育,指导双方妥善处理好与子女关系,避免以子女充当泄愤工具的情况发生,充分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对举证能力弱的一方加强举证指导,适时启动依职权调查取证,避免因证据不足而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三是统一法律规范指导意见,建议支持抚养
费给付至十八周岁,这样可避免当事人不断到法院诉讼的诉累,给涉诉未成年人营造稳定的成长环境,即便出现之后夫妻关系解除、抚养权确定给另一方的情况时,也并无不妥,因为就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最近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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