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设立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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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设立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08
•【字号】沪旅[2008]134号
•【施行日期】2008.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设立区(县)旅游景区
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
(沪旅〔2008〕134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旅游局第23号令发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有关景区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进一步发挥区(县)在A级景区评定工作中的作用,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须设立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该机构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A级景区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1A、2A、3A级的旅游景区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向上海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进行正式评定。
二、审核申报4A、5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资格,通过审核后将申报材料转报上海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三、对申报1A、2A、3A级的旅游景区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其开展创建工作。
四、会同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的工作部门共同指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4A、5A级创建和申报工作。
五、组织本区(县)所辖的旅游景区管理人员开展创建A级旅游景区的指导、培训与学习考察。
六、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4A、5A级景区的检查和复核,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配合相关工作。
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1A、2A、3A级旅游景区检查和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应在该景区评定批准后每三年进行一次。
七、1A、2A、3A级旅游景区复核合格后应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如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请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于10月1日前将设立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名单报我委。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唐寸晖23115537
陈亮23115541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