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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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黑02民终11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春良李立新于剑
【审理法官】董春良李立新于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冯某;徐某;郝某
【当事人】冯某徐某郝某
【当事人-个人】冯某徐某郝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冯某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徐某生活不困难,因此对徐某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徐某因给付冯某彩礼款导致其生活困难。
关于冯某上诉主张其婚姻存续期间吃药减肥等花费大量金钱,因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冯某上诉主张其婚姻存续期间吃药减肥等花费大量金钱,因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冯某主张徐某生活并不困难,因徐某在外地打工,收入有限,向冯某支付了大额彩礼,丰产乡向前村委会证明徐某现生活困难,因此应认定徐某生活困难。
关于冯某上诉主张其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徐某在长春市房产的贷款,要求对该房产升值部分予以分割,因其一审并未提出此项主张,因此就此项主张,冯某可以另行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关于冯某上诉主张徐某欺骗其协议离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冯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冯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0:59: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与冯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此时二人开始分居。
2019年9月3日,徐某再次诉至法院,经调解二人离婚。
现徐某以婚前向冯某支付彩礼款共计200000.00元,二人结婚时间较短,因给付彩礼款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彩礼款。
一审法院认为,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的创建活动中,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的新形势下应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嫁新风,遏制婚俗陋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条立法的初衷是想通过法律规定引导社会大众尽量摒弃给付彩礼的习俗让彩礼这
种风俗习惯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文明风尚。
本案中,徐某是按照当地风俗在订婚和结婚时向女方给付的彩礼,而给付的不合理高额彩礼也的确给不少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如离婚时不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徐某与冯某结婚时间较短,并生育子女,离婚原因的过错程度,对双方今后生活的影响以及参照2018年度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804.00元确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支出情况等参考因素,为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在冯某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彩礼款全部用于与徐某的共同生活中,故此在扣除冯某合理花销的基础上,根据徐某主张返还1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冯某应酌情返还彩礼款100000.00元。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郝某曾实际参与接收彩礼款的事实,故此郝某不承担共同返还义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冯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某彩礼款100000.00元;二、对徐某要求郝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徐某在长春打工,月工资3000余元。
徐某与冯某两人婚后未育子女。
一审中徐某出示了向前村委会及信用社贷款证明,用以证明因给付冯某彩礼款导致其生活困难。
冯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徐某家有车,有房,还从事养殖业,不应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冯某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徐某生活不困难,因此对徐某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徐某因给付冯某彩礼款导致其生活困难。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冯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徐某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万元彩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审法院也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万元彩礼,属于适用法
律错误。
其次,上诉人虽然收取了彩礼,但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上诉人一直在吃药减肥,这期间上诉人花费了大量金钱。
现在上诉人手中已没有存款。
再次,被上诉人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的贷款及房屋升值部分,也应予以分割。
最后,被上诉人以发红包的形式跟微信网友裸聊,人品有缺陷,欺骗上诉人与其离婚,离婚调解书和调解内容严重不符,望二审法院予以认真核实,予以改判。
徐某辩称,有证明证实被上诉生活困难,上诉人称吃药等花掉大量的生活费的主张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
关于答辩人的人品问题,因二人已经离婚,该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畴。
关于偿还房贷,因上诉人主张的是还房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本案不应审理。
如上诉人认为调解离婚有违法和不自愿的情况,可以另案寻求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冯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冯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2民终112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煜,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郝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
拜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3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冯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徐某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万元彩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审法院也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万元彩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上诉人虽然收取了彩礼,但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上诉人一直在吃药减肥,这期间上诉人花费了大量金钱。
现在上诉人手中已没有存款。
再次,被上诉人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的贷款及房屋升值部分,也应予以分割。
最后,被上诉人以发红包的形式跟微信网友裸聊,人品有缺陷,欺骗上诉人与其离婚,离婚调解书和调解内容严重不符,望二审法院予以认真核实,予以改判。
徐某辩称,有证明证实被上诉生活困难,上诉人称吃药等花掉大量的生活费的主张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
关于答辩人的人品问题,因二人已经离婚,该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畴。
关于偿还房贷,因上诉人主张的是还房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本案不应审理。
如上诉人认为调解离婚有违法和不自愿的情况,可以另案寻求救济途径。
原告诉称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冯某、郝某返还彩礼款1500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与冯某于××××年××月××日登记结
婚,2019年1月,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此时二人开始分居。
2019年9月3日,徐某再次诉至法院,经调解二人离婚。
现徐某以婚前向冯某支付彩礼款共计200000.00元,二人结婚时间较短,因给付彩礼款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彩礼款。
一审法院认为,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的创建活动中,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的新形势下应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嫁新风,遏制婚俗陋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条立法的初衷是想通过法律规定引导社会大众尽量摒弃给付彩礼的习俗,让彩礼这种风俗习惯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文明风尚。
本案中,徐某是按照当地风俗在订婚和结婚时向女方给付的彩礼,而给付的不合理高额彩礼也的确给不少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如离婚时不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徐某与冯某结婚时间较短,并生育子女,离婚原因的过错程度,对双方今后生活的影响以及参照2018年度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804.00元确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支出情况等参考因素,为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在冯某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彩礼款全部用于与徐某的共同生活中,故此在扣除冯某合理花销的基础上,根据徐某主张返还1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冯某应酌情返还彩礼款100000.00元。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郝某曾实际参与接收彩礼款的事实,故此郝某不承担共同返还义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冯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某彩礼款100000.00元;二、对徐某要求郝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徐某在长春打工,月工资3000余元。
徐某与冯某两人婚后未育子女。
一审中徐某出示了向前村委会及信用社贷款证
明,用以证明因给付冯某彩礼款导致其生活困难。
冯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徐某家有车,有房,还从事养殖业,不应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冯某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徐某生活不困难,因此对徐某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徐某因给付冯某彩礼款导致其生活困难。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冯某上诉主张其婚姻存续期间吃药减肥等花费大量金钱,因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冯某主张徐某生活并不困难,因徐某在外地打工,收入有限,向冯某支付了大额彩礼,丰产乡向前村委会证明徐某现生活困难,因此应认定徐某生活困难。
关于冯某上诉主张其与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徐某在长春市房产的贷款,要求对该房产升值部分予以分割,因其一审并未提出此项主张,因此就此项主张,冯某可以另行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关于冯某上诉主张徐某欺骗其协议离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冯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冯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董春良
审判员李立新
审判员于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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