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发展报告(2011)》之草原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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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既是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因此,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草原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超载过牧、乱垦乱挖草原的现象严重,部分草原的鼠害、病虫害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趋势加剧;二是,草原承包中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四是,现行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对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法制办与农业部共同组成草原法修订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现行草原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中农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体改办、国研室、发展中心等2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的意见,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初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02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国务院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近年来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草原面积近60亿亩,约占国土面积的40%。

草原是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主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之一,也是广大牧民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依托。

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事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2014年1月和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内蒙古和青海调研时,对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

李克强总理对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着力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这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草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草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草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占据了广阔的土地面积,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草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

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影响了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

同时,草原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了草原退化、草原灾害频发和草原生态功能减弱,威胁到草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草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的内容到此结束。

1.2 问题意义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意义。

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资源的过度开发已经成为当前草原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草原面临着城市化、农业化、工业化的冲击,导致草原生态环境破坏,草原资源受到破坏和过度开发。

草原的生态系统遭受严重影响,草原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一些濒危物种甚至濒临灭绝。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解决草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恢复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草原资源,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影响。

必须加强草原建设问题意义的认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促进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动草原建设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2. 正文2.1 草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分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是草原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大规模的草原开垦和城镇化进程导致了草原土地的大量破坏和土地退化。

草原植被被大片破坏,草原地面被覆盖,生态平衡被破坏,造成了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破坏。

过度放牧和草原资源利用不合理也是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

大量草原被过度放牧,导致植被退化,土地侵蚀和草原生物多样性减少。

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也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

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措施及发展对策

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措施及发展对策

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措施及发展对策作者:周措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23期周措草原在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多样性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草原的建设越来越重视,但是从我国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能够看出,仍然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加强草原建设与保护的策略进行探讨。

在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中,草原是重要的保护方向之一。

但是随着多年来人们对草原的过度放牧、病虫害以及一些保护不当措施等情况,使得我国局部地区草原生态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草场退化严重、草原沙漠化速度加快等,对我国草原资源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草原生态保护措施,草原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草原建设与保护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加强。

一、草原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超载过牧,草畜矛盾仍然突出在草原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放牧是人们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伴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畜牧业行情的变化,使得牧民们大多进行超载放牧,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长期的超载放牧使得草原的恢复能力降低,产草量不高,草畜矛盾日益突出。

2、滥垦乱挖草地仍然存在在草原环境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滥恳乱挖的现象,人们通常将草原中的稀有植物进行挖掘来变现。

尤其在近几年野生甘草、黄麻草等植物的价格大涨之际,人们对草原生态的滥恳乱挖现象越发严重。

3、鼠虫害比较严重最后在影响草原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严重的鼠虫害是影响草原生态环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从我国当前对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情况来看,虽然已经开展了针对鼠虫害的有效措施,不会发生大规模的鼠虫害,但是就局部情况来看,仍然有发生鼠虫害的可能,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

4、天然草地保护和人工草地建设投入匮乏天然草地与人工草地建设,是草原生态中最主要的两种形态,一般来说天然草地在承载范围之内,可以进行自我修复。

重新定义我国《草原法》中的“草原”

重新定义我国《草原法》中的“草原”

第30卷第2期Vol.30,No.2190-1982021年2月草业学报ACTA PRATACULTURAE SINICA 赵安.重新定义我国《草原法》中的“草原”.草业学报,2021,30(2):190−198.ZHAO An.Redefining “grassland ”in Grassland Law of China.Acta Prataculturae Sinica ,2021,30(2):190−198.重新定义我国《草原法》中的“草原”赵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农村发展系,北京108422)摘要:我国现行《草原法》对草原的定义为“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梳理了植物学阶段、生态学阶段、生态系统阶段、人类生态学阶段等不同历史阶段对草原的不同定义,认为现行《草原法》中对草原的定义在生态学和法学中都已经过于陈旧和狭窄。

“草原”至少应该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以及包含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在内的草地生态系统。

”但这需要突破传统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即将“人与自然(准人类)”的关系上升为新的法律关系,指出从“生态系统管理立法”理论的视角,重新审定《草原法》法学指导思想已经成为必要。

关键词:草原;草原法;环境法;生态系统管理立法Redefining “grassland ”in Grassland Law of ChinaZHAO AnDepartment of rural developmen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8422,ChinaAbstract :The current Grassland Law of China defines grassland with the words “the grassland referred to in this Law refers to natural grassland and artificial grassland ”.This paper reviews the 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grassland from different 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including botanical ,ecological ,ecosystem and human ecology considerations ,and holds that the definition of ‘grassland ’in current grassland law is archaic and too narrow ,both from ecological and legal viewpoints.A definition of ‘Grassland ’should at least refer to natural grassland ,artificial grassland ,and grassland ecosystems ,including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human activities.Morover ,the definition of ‘Grassland ’needs to break through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raditional jurisprudence.T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quasi human )will rise to a new category of legal relationship.It is pointed out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Grassland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of ecosystem management and related legislation.Key words :grassland ;grassland law ;environmental law ;legislation of ecosystem management1985年发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以下简称《草原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论草原文化的法治化建构

论草原文化的法治化建构

论草原文化的法治化建构作者:蔡欣欣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4年第5期文 | 蔡欣欣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文化是由生活在北方草原上的各个民族经过不断的开拓、创造、积蓄、创新、发展而形成的以“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为核心理念的地域性文化,其独特的地域民族特色、丰厚的文化积淀贯穿于蒙古民族的思维方式、风俗习惯、道德礼仪等各个方面。

草原文化在草原儿女的血脉中发展传承,不仅对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为今天内蒙古自治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一种精神指引和前进动力,并成为推动内蒙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力驱动。

一、草原文化的法治内涵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包括由低到高的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法制。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环节构成的系统。

第二个层面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

公众认可制度,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实现方式,能主动地根据宪法法律为一定的行为行使相关权利、履行义务。

这需要后天的教育、培养和引导,是巩固和完善制度成果的保证。

第三个层面是法律意识、法律文化。

在这一层面上,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信仰、习惯,并内化为全社会自觉遵从的生活方式——既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又能以守法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在制度、行为和意识三个层面中,意识是核心、是精髓。

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草原民族、法律因素和文化因素三元共生的。

因此,总结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不能忽视草原民族在我国民族法治建设中积极投入参与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不能简单地套用对法治的理解。

从理论上看,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显示出民族发展规律与现代法治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相统合的特点。

因此,草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多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必然的社会现象,是国家法治在民族领域的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5.06.0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5年6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从1984年12月以来,先后召开四次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有关省、自治区、中央部门的意见,审议了《草原法(草案)》。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发展畜牧业,制定草原法十分必要。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国有草原是否划归集体所有的问题草案第三条中规定,“属全民所有但已长期固定归集体使用的草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划归集体所有。

”对此,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很不一致。

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这就是说,草原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一般属于全民所有,建国以来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

据内蒙、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的统计,在六省、区可利用的33亿亩国有草原中,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约29亿亩,占88%。

如果这些草原可以由全民所有改为集体所有,是同宪法规定的精神不符合的。

经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农牧渔业部商议,根据宪法规定,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公报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的重要性草原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

草原优良的生态环境为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广大草原地区是我国农牧业、能源资源、旅游等多种发展的重要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提高农牧业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修订背景自草原法颁布以来,草原资源保护执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也存在着草原质量下降、土地沙化、牧民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

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深入推进草原资源保护工作,全面提高草原质量和科学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草原资源管理行为、完善相关执法制度,草原法进行了修订。

草原法修订内容草原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草原生态保护的优先发展方向草原资源保护应当突出生态保护,坚决禁止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行为。

加强对特困区、自然保护区等草原保护重点区域的保护。

探索实施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机制,激发广大草原保护者积极性,持续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发展协调。

二、规范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一步明确草原资源优先供应农牧民生产生活、国家重点工程和服务大局的原则。

规范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确保草原资源合理利用,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加强草原旅游开发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草原资源和环境优势,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结合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草原生态保护执法强化草原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增强草原保护执法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制定完善草原资源保护执法标准和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对草原资源过度利用和不合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切实保障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完善草原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草原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工作。

完善草原资源保护人才培养体系,提高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效性。

实现国家、地方、乡村三级草原资源保护共同体建设,形成草原资源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农牧民等力量在草原资源保护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时政

时政

时政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2013年第11期农业部首度发布《中国草原发展报告》近日,农业部发布《中国草原发展报告》,对2006~2011 年我国草原法制建设、草原政策支持、草原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进行了系统全面梳理。

报告指出,2006~2011 年,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草原牧区发展的重大政策,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全国草原监理机构和人员数量均有明显增加。

截至2011 年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共有816 个,县级以上草原监理人员共有9518 人。

国家在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6 年间累计投入中央资金351.9 亿元。

其中,国家累计投入中央资金139 亿元,用于实施退牧还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等一系列草原保护建设工程,草原生态环境加剧恶化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我国草原火灾、雪灾、鼠虫害和其他灾害的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

6年间中央财政共投入草原鼠害防治补助经费1.8 亿元,完成防治面积3844 万公顷次;中央财政共投入经费5.4 亿元,用于补助草原虫害防治工作,共完成防治面积2907 万公顷次。

全国天然草原鲜草产量维持在9.38亿吨以上,其中2011 年全国天然草原鲜草产量突破10 亿吨。

6 年间全国重点天然草原超载率逐年下降。

中央财政下拨20.90亿元奖励县域金融机构近日,为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中央财政拨付2012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增量奖励资金20.90 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惠及18 个试点省区3307 家金融机构。

据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 年以来,中央财政稳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由5 省1 县逐步扩大至18 省区(包括13 个粮食主产区和5 个西部省区),并不断加大涉农增量奖励资金投放力度,5 年累计下达奖励资金共计89.06 亿元,累计惠及1.31 万家次金融机构,有效引导和带动了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中国草原发展报告(2011)》之草原法制建设

《中国草原发展报告(2011)》之草原法制建设

《中国草原发展报告(2011)》之草原法制建设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期刊名称】《中国畜牧业》【年(卷),期】2013(000)021【总页数】2页(P68-69)【作者】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作者单位】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正文语种】中文“十一五”以来,我国草原法制建设全面推进,草原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工作,农业部相继制定和修订了《草种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内蒙古等9省区相继制定或修订了13个地方性法规和11个地方政府规章,较为健全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依法治草局面初步形成。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草原防火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草原作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的作用日益凸显,对草原防火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单位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责任;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快速反应和综合扑救等方面的制度建设;1993年《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难以有效制裁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2004年开始着手对1993年发布的《条例》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542号令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草原资源法制建设的完善

内蒙古草原资源法制建设的完善

内蒙古草原资源法制建设的完善高芙蓉(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1)【内容摘要】草原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是畜牧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

加强草原资源的保护,尤其是加强草原资源的法律保护是保证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本课题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内蒙古草原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课题首先论述了内蒙古草原资源现状以及在草原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着系统分析了内蒙古草原资源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考察了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介绍了国外的牧业产权制度和牧业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草原资源法制建设的完善提出了独特的见解。

由于完善意见的提出是在考察实践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应用性极强。

草原是生长草本或木本植物或饲料用灌木植物的土地。

[1]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草原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是畜牧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

从生态学而言,草原是一个由动物、植物、微生物、水文、地理等多种成分组成的陆地生态系统。

与森林类似,草原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合理利用这种资源就可以使其不断恢复、更新,处于周而复始的良性循环状态,成为人们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反之,由于外部不利的自然条件的恶化,尤其是人类活动的干扰,草原生态系统也会遭到破坏,使草原资源退化、衰竭以至消失。

难怪有人认为,“一个草场,可以是一片荒漠,经保护用来对它的自然演变进行科学研究;也可以是一个野生动物产地,一片为野生动物提供饲料的基地,或是一个工业区,一个能获取水源用于灌溉的区域等。

”[2]可见,草原是一个由生物多样性组成的综合体,它的利用具有多样性。

然而,草原生物的多样性及其利用多样性并没有改变其以牧业为主的开发利用方式。

2011年全国草原监测报告-推荐下载

2011年全国草原监测报告-推荐下载

2011年全国草原监测报告:草原政策实现新突破2012-04-09 | 作者: |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 【大中小】【打印】【关闭】编制说明为准确掌握全国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促进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农业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国草原监测工作,重点监测草原植被生长状况、生产力、利用状况、灾害状况、生态状况和保护建设工程效益等。

本次监测工作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畜牧总站承担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主要省(区、市)的草原监测机构承担了地面监测工作。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国家气象中心承担了草原利用状况分析、草原植被长势监测和气象条件分析等工作。

为做好2011年监测工作,农业部制定了专门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

各地根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共有4000多人参加了本次监测工作,在400多个县(旗)开展了草原地面调查,设置样地4400个,获得样方数据8700个,工程效益样方数据近1100组,入户调查数据5800条。

根据地面监测和入户调查数据,技术支撑单位运用3S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组织起草了监测报告初稿,并召开专家会进行会商,与农业部遥感应用中心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

草原监测结果概要草原植被生长属偏好年份与常年相比,2011年全国草原植被总体长势属偏好年份。

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量达100248.26万吨,较上年增加2.68%;折合干草约31322.01万吨,载畜能力约为24619.93万羊单位,均较上年增加2.53%。

草原保护建设工程成效显著与非工程区相比,草原植被盖度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高度平均提高42.8%,鲜草产量平均提高49.9%,可食鲜草产量平均提高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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