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本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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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本取向作者:符正平刘金玲
来源:《开放导报》2024年第03期
[摘要] 数字服务贸易在推动全球贸易向服务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CPTPP和DEPA均设立了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禁止要求當地存在规则”,以减少国际间的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自由流动,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贸易便利性,降低了成本,但也成为监管方面新的课题。
对标CPTPP与DEPA,我国在某些服务部门的关键性监管条款还需进一步放宽,如在电子商务、跨境数据处理等领域。
与此同时,“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给数据本地化及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增值税征管带来挑战。
应在全面梳理中国服务贸易协定具体承诺和国内法规基础上,以自贸试验区(港)为“试验田”,结合监管目标和监管能力等因素,引入相关规则进行压力测试,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调整,提升跨境服务贸易监管能力,以期建立高效、透明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并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参与中国市场,共同推动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数字化进程。
[关键词] 数字化服务贸易禁止当地存在规则中国应对方案
[中图分类号] F49;F75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4)03-0071-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机制(23BJL119)。
[作者简介] 符正平,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刘金玲(通讯作者),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博士后,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等。
一、引言
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中国服务贸易始终坚持创新发展,展示出开放活力,服务进出口规模连续10年排名世界第二。
商务部服贸司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创历史新高,全年服务进出口总额65754.3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出口26856.6亿元,下降5.8%,进口38897.7亿元,增长24.4%①。
随着数字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及新技术、新业态和新场景的蓬勃发展,服务贸易已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转变为以跨境数据流为核心的数字化操作,为跨境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机遇和活力。
数字服务贸易在推动全球贸易向服务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框架,均设立了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以减少国际间的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流动。
在数字化的国际服务贸易中,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意味着企业可以不受限于特定地域,即没有在交易地设立法律主体的情况下,仍可提供服务。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贸易便利性,降低了成本,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服务贸易政策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在监管方面,包括如何确保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贸易监管透明度等。
为应对此挑战,商务部发布实施《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
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旨在探索更为开放、便利的服务贸易监管机制。
在这一背景下,日益增多的数字服务贸易模式正在持续考验中国对外开放的限度,冲击传统的服务贸易管理范式。
为了进一步融入全球贸易体系,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中国亟须在全面梳理各项国际贸易协定承诺的基础上,评估和完善自身的跨境服务贸易政策。
其中,首要任务是剖析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同时需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实践经验,评定现行法规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契合度,最为关键的,则是提升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把握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建立高效、透明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并不断优化政策环境,以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参与中国市场,共同推动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数字化进程。
二、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嬗变、
内涵辨析及相关规制诉求
1. 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嬗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字化已然渗透至国际服务贸易的各个领域,推动了全球服务业的边界不断拓宽。
面对这一趋势,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体系也在不断革新,其中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演变显得尤为关键。
一些经济体如CPTPP和DEPA成员国已经在不断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规则朝自由化、便利化的方向演化。
禁止当地存在要求(prohibition of local presence requirement),源于国际经贸协定对当地成分要求和歧视性措施的规制,确立于NAFTA,目前被纳入许多服务RTA中,成为缔约方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的核心义务之一①。
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诞生于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追求,主要是指在提供跨境服务时,不应强制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接收国设立代表机构或法人实体。
它强调在服务贸易中创造一个非歧视性的环境,使得各国服务供应商在没有地理界限的限制下,可以将自身服务无障碍地输出至其他国家或地区。
数字化的不断深入使跨境服务贸易中实体存在的概念愈发模糊,逐渐形成了以数据流和在线操作为核心的新型服务交易模式。
这种转变给传统的监管思维和实践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国界之外的服务提供再也不受地理限制,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地可以不再一致。
相关研究显示,从数据要素看,2022年,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模达99.7万GBPS,近三年平均规模增速超30%,总体处于高位,2022年小幅回落至约27%。
从数字服务贸易看,2022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为3.8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9%,增速下降11.3个百分点,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由上年的59.3%降至53.7%。
全球化发展不平衡态势有所缓解,但弥合差距仍任重道远。
2020—2023年,发展中经济体参与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程度有所提高,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中东、亚洲、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数字服务出口分别增长了62.5%、53.2%和48.1%,快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北美(31%)和欧洲(30.8%),但发达经济体数字服务出口
仍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三左右,差距依然巨大。
此外,伴随数据跨境流动,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向具有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优势的地区和企业转移,形成新的全球数据价值链,进一步影响国际利益分配格局②。
此举在极大提高服务贸易效率的同时,也加剧了传统监管机制下的矛盾和挑战。
即便国际贸易组织和协议不断更新规则以适应新型的服务贸易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条款仍残留有对成员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程度的正向偏好。
以CPTPP为例,尽管它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化空间,但其复杂的规则系统仍对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构成挑战。
对于中国而言,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亟须与当前数字化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相适应。
中国的服务贸易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传统的监管模式面临转变和革新的压力。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不仅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还需对内进行服务监管体系的改革与调整,以求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为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寻找到合理的坐标。
2. “当地存在规则”与“商业存在模式”内涵辨析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服务贸易的性质和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的服务贸易依赖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的直接物理接触,而现代的服务贸易则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跨境交付,服务贸易的边界也因而日渐模糊化。
在此背景下,一些跨国服务贸易的新规则,尤其是针对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的热点议题。
CPTPP第10.6条规定了当地存在规则。
根据该条,任何缔约方不得将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维持企业代表处等任何形式存在或在其境内居住作为允许其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
这一规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提供跨境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接收国设立任何形式的商业或法律实体,旨在消除服务贸易中的地理限制,促进服务流通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对于CPTPP规定的当地存在规则(Local Presence)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的商业存在模式(Commercial Presence)的辨析,成为中国制定监管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的关键。
我们需要区分二者的界限并准确理解其适用范围。
当地存在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物理条件,指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目标市场国内设有一定的物理商业存在形态,如俄罗斯在第242-FZ号联邦法中确定,任何存储俄罗斯国民信息的组织,无论是客户还是社交媒体用户,都必须将该数据移至俄罗斯服务器①。
即数据在传输前必须首先在当地进行储存与处理,这实际上要求数据服务商要在当地建立数据中心,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跨国公司的运营成本,并妨碍数据跨境流通。
而商业存在模式,是指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国境内通过建立外国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FATS)提供服务的模式(模式三)。
商业存在模式关注的是公司商业运营的模式和策略问题,诸如企业选择在某地区设置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机构等,这更多是出于商业战略考量,而非法律强制要求,一般出现在投资或市场准入的篇章中。
目前,由于数字技术的变革发展,数字化的国际服务贸易日益增长,全球进入数字促進贸易(Digitally Enabled Trade)新时期。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CPTPP的当地存在规则为企业提供
了更灵活的选择空间,能够在不设立当地法律主体的情况下,依托网络资源进行运营和管理,展现出数字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巨大潜能。
事实上,这也遵循了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为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更多可能性。
相较之下,中国在数字化服务贸易中还存在若干障碍,尤其是在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方面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存在一定的差距。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贸易大国,中国如何调整国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在全球服务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
因此,全面理解和把握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内涵和条款,并对现行的跨境服务贸易政策进行审视与完善,对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程度,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显得尤为关键。
3. CPTPP与DEPA相关规则诉求
国际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不断促进全球服务市场的扩容与深化,随之而来的是对服务贸易规制的更新与调整需求。
数字化服务贸易的本质是基于网络的服务提供能力,无需服务供应商在进口国设立商业实体即可进行业务操作,这一模式给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的当地存在规则带来挑战。
CPTPP与DEPA两大区域性贸易协定相继出台,其核心理念强调了为服务贸易提供更为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其中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便是其核心议题之一。
在CPTPP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中,第10.6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设立或维持代表处或任何形式的企业或成为居民,作为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
该条款旨在打破传统服务贸易的地域限制,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展。
DEPA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贸易协定,其所倡导的“数字包容性”核心价值理念,旨在消除对跨境数字服务流动的障碍,尤其加强对电子支付、电子认证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服务贸易领域的高标准开放要求。
CPTPP和DEPA体现了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CPTPP被视为当前全球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含传统电子商务议题如电子传输免关税、个人信息保护和在线消费者保护,同时也引入了新议题,如当地存在、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和源代码保护等。
另一方面,DEPA代表着一种全新的贸易谈判形式,即数字经济协定(DEA)。
相比其他协定,DEPA更加注重发展导向,致力于构建跨境数字经济产业链、推广数据创新和公开规则,并促进中小企业在数字领域的包容性发展。
中国的服务贸易模式亟须适应国际潮流的变化,积极调整且拓展服务贸易的规制架构和市场准入。
分析CPTPP和DEPA的条文可知,对于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等关键领域,成员国需在确保本国监管合理性的前提下,放宽本国境内商业存在的限制,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市场环境。
这不仅使得跨境服务交易在法律和规章体系上更为便捷,也显著降低了海外服务供应商的市场进入成本,激发了服务业内的创新潜能与经营效率。
具体到中国,一方面,在面对CPTPP与DEPA所设立的高门槛时,必须认识到国内现行服务贸易的规制尚存在差距,且这些差距可能会转化为实质性的市场准入壁垒。
研究显示,中国在某些服务部门的关键性监管条款还需进一步放宽,如在电子商务、跨境数据处理等领域寻求更广泛的市场开放和政策透
明度(赵晓斐、何卓,2022)。
另一方面,中国的监管机构也在积极推动监管协议和法律架构的现代化,如通过修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为外来企业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保护和商业运作指导,全面提升了服务贸易的治理能力。
三、“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
对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全球服务贸易纷纷打破国界,在数字化的浪潮下实现迅猛发展。
跨境服务贸易日趋便利化和自由化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交流的显著特征。
在此背景下,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提出,可谓顺应了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的潮流,目的在于消除国内法规对于服务供应商设立商业实体的强制性要求,从而降低跨国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推动贸易全球化。
该规则在CPTPP及DEPA中得到实施,对参与国产生显著影响,而作为全球贸易大国的中国,亦需审视该规则所带来的新变化与挑战。
2. “当地存在规则”与“商业存在模式”内涵辨析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服务贸易的性质和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的服务贸易依赖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的直接物理接触,而现代的服务贸易则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跨境交付,服务贸易的边界也因而日渐模糊化。
在此背景下,一些跨国服务贸易的新规则,尤其是针对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的热点议题。
CPTPP第10.6条规定了当地存在规则。
根据该条,任何缔约方不得将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维持企业代表处等任何形式存在或在其境内居住作为允许其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
这一规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提供跨境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接收国设立任何形式的商业或法律实体,旨在消除服务贸易中的地理限制,促进服务流通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对于CPTPP规定的当地存在规则(Local Presence)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的商业存在模式(Commercial Presence)的辨析,成为中国制定监管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的关键。
我们需要区分二者的界限并准确理解其适用范围。
当地存在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物理条件,指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目标市场国内设有一定的物理商业存在形态,如俄罗斯在第242-FZ号联邦法中确定,任何存储俄罗斯国民信息的组织,无论是客户还是社交媒体用户,都必须将该数据移至俄罗斯服务器①。
即数据在传输前必须首先在当地进行储存与处理,这实际上要求数据服务商要在当地建立数据中心,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跨国公司的运营成本,并妨碍数据跨境流通。
而商业存在模式,是指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国境内通过建立外国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FATS)提供服务的模式(模式三)。
商业存在模式关注的是公司商业运营的模式和策略问题,诸如企业选择在某地区设置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机构等,这更多是出于商业战略考量,而非法律强制要求,一般出现在投资或市场准入的篇章中。
目前,由于数字技术的变革发展,数字化的国际服务贸易日益增长,全球进入数字促进贸易(Digitally Enabled Trade)新时期。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CPTPP的当地存在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空间,能够在不设立当地法律主体的情况下,依托网络资源进行运营和管理,展现出数字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巨大潜能。
事实上,这也遵循了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为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更多可能性。
相较之下,中国在数字化服务贸易中还存在若干障碍,尤其是在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方面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存在一定的差距。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贸易大国,中国如何调整国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在全球服务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
因此,全面理解和把握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内涵和条款,并对现行的跨境服务贸易政策进行审视与完善,对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程度,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显得尤为关键。
3. CPTPP与DEPA相关规则诉求
国际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不断促进全球服务市场的扩容与深化,随之而来的是对服务贸易规制的更新与调整需求。
数字化服务贸易的本质是基于网络的服务提供能力,无需服务供应商在进口国设立商业实体即可进行业务操作,这一模式给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的当地存在规则带来挑战。
CPTPP与DEPA两大区域性贸易协定相继出台,其核心理念强调了为服务贸易提供更为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其中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便是其核心议题之一。
在CPTPP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中,第10.6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设立或维持代表处或任何形式的企业或成为居民,作为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
该条款旨在打破传统服务贸易的地域限制,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展。
DEPA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贸易协定,其所倡导的“数字包容性”核心价值理念,旨在消除对跨境数字服务流动的障碍,尤其加强对电子支付、电子认证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服务贸易领域的高标准开放要求。
CPTPP和DEPA体现了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CPTPP被视为当前全球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含传统电子商务议题如电子传输免关税、个人信息保护和在线消费者保护,同时也引入了新议题,如当地存在、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和源代码保护等。
另一方面,DEPA代表着一种全新的贸易谈判形式,即数字经济协定(DEA)。
相比其他协定,DEPA更加注重发展导向,致力于构建跨境数字经济产业链、推广数据创新和公开规则,并促进中小企业在数字领域的包容性发展。
中国的服务貿易模式亟须适应国际潮流的变化,积极调整且拓展服务贸易的规制架构和市场准入。
分析CPTPP和DEPA的条文可知,对于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等关键领域,成员国需在确保本国监管合理性的前提下,放宽本国境内商业存在的限制,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市场环境。
这不仅使得跨境服务交易在法律和规章体系上更为便捷,也显著降低了海外服务供应商的市场进入成本,激发了服务业内的创新潜能与经营效率。
具体到中国,一方面,在面对CPTPP与DEPA所设立的高门槛时,必须认识到国内现行服务贸易的规制尚存在差距,
且这些差距可能会转化为实质性的市场准入壁垒。
研究显示,中国在某些服务部门的关键性监管条款还需进一步放宽,如在电子商务、跨境数据处理等领域寻求更广泛的市场开放和政策透明度(赵晓斐、何卓,2022)。
另一方面,中国的监管机构也在积极推动监管协议和法律架构的现代化,如通过修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为外来企业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保护和商业运作指导,全面提升了服务贸易的治理能力。
三、“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
对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全球服务贸易纷纷打破国界,在数字化的浪潮下实现迅猛发展。
跨境服务贸易日趋便利化和自由化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交流的显著特征。
在此背景下,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提出,可谓顺应了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的潮流,目的在于消除国内法规对于服务供应商设立商业实体的强制性要求,从而降低跨国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推动贸易全球化。
该规则在CPTPP及DEPA中得到实施,对参与国产生显著影响,而作为全球贸易大国的中国,亦需审视该规则所带来的新变化与挑战。
2. “当地存在规则”与“商业存在模式”内涵辨析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服务贸易的性质和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的服务贸易依赖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的直接物理接触,而现代的服务贸易则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跨境交付,服务贸易的边界也因而日渐模糊化。
在此背景下,一些跨国服务贸易的新规则,尤其是针对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的热点议题。
CPTPP第10.6条规定了当地存在规则。
根据该条,任何缔约方不得将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维持企业代表处等任何形式存在或在其境内居住作为允许其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
这一规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提供跨境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接收国设立任何形式的商业或法律实体,旨在消除服务贸易中的地理限制,促进服务流通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对于CPTPP规定的当地存在规则(Local Presence)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的商业存在模式(Commercial Presence)的辨析,成为中国制定监管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的关键。
我们需要区分二者的界限并准确理解其适用范围。
当地存在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物理条件,指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目标市场国内设有一定的物理商业存在形态,如俄罗斯在第242-FZ号联邦法中确定,任何存储俄罗斯国民信息的组织,无论是客户还是社交媒体用户,都必须将该数据移至俄罗斯服务器①。
即数据在传输前必须首先在当地进行储存与处理,这实际上要求数据服务商要在当地建立数据中心,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跨国公司的运营成本,并妨碍数据跨境流通。
而商业存在模式,是指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国境内通过建立外国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FATS)提供服务的模式(模式三)。
商业存在模式关注的是公司商业运营的模式和策略问题,诸如企业选择在某地区设置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