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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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1]17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30
【实施日期】2001.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79号2001年9月3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2001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与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包括卫生机构、医院床位、卫生人力、大型医用设备和卫生经费。

第三条区域以市、地为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每一区域内所有部门和行业卫生资源的规划。

卫生系统、厂矿企业的卫生机构、军队(对外开放部分)、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办医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配置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第四条本标准以保护与增进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健康,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其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区域卫生资源配置,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符合成本效益、分类指导、数量与质量并重、科学客观的原则,有利于建立有层次、有活力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裕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
动。

在资源不足的地区,要采取适宜政策促进发展,同时注重对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规划和调整。

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并等方式进行调整。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凡属特殊需求超出本标准的新增卫生资源,应按有关管理程序严格审批。

第六条本标准为宁夏各区域到2005年末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各区域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依据,也是评价和监督检查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农村卫生机构
农村卫生机构设置应以初级卫生保健为核心。

以巩固和优化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为重点,以恢复和建立合作医疗为契机,提高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质量,增加居民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一)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经济条件好、居住集中、交通便利的乡村卫生室可打破“一村一室”的格局,将领近的卫生室合并,实行村卫生室“联村设站、乡村一体、统一管理”的模式。

(二)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乡(镇)设一所卫生院,为本乡居民提供医疗与防保服务,在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强化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职能,县医院驻地所在乡(镇)不再设乡(镇)卫生院,已经设置的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中心卫生院。

交通不便的县可考虑设置几所中心卫生院,使之成为周围几个乡镇范围内的医疗防保技术服务中心。

(四)县级医疗机构。

县城驻地设一所综合医院,有条件的设一所中医医院或中医门
诊部。

第八条城市卫生机构
城市卫生机构设置应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要有固定的场所,稳定的人员,必要的设施,一定的投入。

(一)要合理调整医院布局,明确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及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

(二)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以20000人左右为宜。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社区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医院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设置。

综合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工作,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等工作。

专科医院主要从事某一种或相关几种疾病诊疗、研究工作,其专科技术力量、诊疗手段和科研水平应高于综合医院。

第九条疾病控制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区域覆盖、职能综合”的原则设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区域不再新设专科防治机构,现有各专科防治机构应逐步合并至区域疾病控制机构。

各区域疾病控制机构负责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对下级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面向群体、面向基层”的原则设置。

各区域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区域妇女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并对下级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机构应经常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妇幼疾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执法”的原则,完善卫生监督网络。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行业、部门不再另设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按照“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设置。

三市一地各设一所血站,负责区域内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调配等工作。

第十三条医学科研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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