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系统检修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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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
2X200MW热电厂新建工程
空冷燃煤发电机组
脱硫系统设备维护检修
技术协议
甲方: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汉华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7日
1 总则 (2)
2 术语定义 (2)
3 引用标准和制度 (2)
4 承包范围及分界 (2)
5 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供应规定: (4)
6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7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6)
8 技术要求 (7)
9 检查、验收、考核 (8)
附件一:维护管理考核标准 (9)
附表一:维修管理考核标准 (10)
附表二:设备维修质量与可靠性指标考核 (10)
附表三:奖励标准 (11)
1 总则 1.1 本技术协议适用于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工程
2X 200MW 机组脱硫系统的维护和设备保 洁项目,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承包设备维护范围及分界、
维护质量、机构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的要求。

1.2 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工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1.3 如果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协议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甲方可以认为乙方同意本技术 协议的要
求。

1.4 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国家或地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要求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1.2 本技术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2术语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用于本技术协议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2.1 电厂:指甲方拥有的、位于满洲里扎赉诺尔灵泉工业园区的
2 X 200MW 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及其
配套设施。

2.2
脱硫:指构成电厂的全部 2台200MW 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包括其配套附属设施)的脱硫系统。

2.3维
护工作:正常的维修保养,消缺处理,易损件更换,润滑油介质更换,小型设备定修,为设 备安全经济运行创造条件的设备和系统的整治与整改项目, 第三方施工监护及配合等工作。

不含以
下部分:脱硫系统等设备的
A B C 级检修工作和技改项目。

2.4保洁工作:指投标方负责区域内所有设备、构架的保洁、清理工作。

不含以下部分。

2.5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合称。

甲方:招标方。

乙方:投标方。

2.6 96小时测试:指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电厂脱硫系统与机组同步进行的连续
96
小时满负荷运转测试。

2.7完工日:就脱硫系统而言,指该系统同步与机组通过 96小时测试之日。

2.8 分包商:指根据乙方与其签订的分包招标范围负责向乙方提供服务,或供应备品备件、材料 的供货商
或服务商。

2.9 计划检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指的脱硫系统 工作。

2.10 生产物资:指生产所需的备品备件、材料及设备等一切零部件(除消耗性材料外) 2.11 承包商:指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单位。

2.12 消耗性材料:指招标文件附表 4.1中所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此)。

3引用标准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此)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电气部分)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与创一流规定》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协议》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汇编》 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 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 4承包范围及分界 4.1 脱硫系统系统设备承包范围
4.1.1 承包方式;本部分采取总价承包的方式,由承包单位对合同范围内容进行总价承包,不再
调整。

承包总价中已包含为完成本合同范围承包内容所必须的一切费用,一般应包括:
4.1.1.1
维修工器具费;(以招标文件为准,根据现场需要求时,乙方无条件配齐补足)

原电力工业部 1994 版 华能集团公司 2003年版 华能集团公司 2005年版 国家电力公司
2000 版
国家电力公司 DL/ T 建质(1996 )111 号 国电安(2000) 589号 电综(1998) 179号 A 、B C 级检修 管理制度、检修规程、技术监督制度等管理文件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办法》
国电安运技(1998 ) 20号
4.1.1.2 消耗性材料费(以招标文件为准);
4.1.1.3 维修费(包括劳务、管理、禾U润、税金、各种取费、质量保证、风险、责任、政策性文
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以及承包单位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各种费用);
4.1.1.4 办公、生活场所及配套设施费等一切必要的支出。

4.1.2 本部分设备范围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4.121 脱硫烟道系统:包括挡板门、烟道、密封风机、增压风机(含油站系统)、各种管道阀门等及其辅属设备设施(含相关所有疏水管道系统)。

4.122 吸收塔系统:包括吸收塔及其附件、浆液搅拌器、浆液喷淋装置、以及相关保温、防腐装置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4.1.2.3 吸收塔浆液供给系统:包括吸收塔浆液循环泵、进口过滤器、管道、阀门、管道防腐内衬、膨胀节、油站等附属设备设施。

4.1.2.4 氧化空气系统:包括氧化风机、及其管道阀门等所有附属设备设施。

4.1.2.5 除雾器系统:包括除雾器、除雾器冲洗水泵、管道、阀门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4.1.2.6 吸收剂转运、存储系统:包括石灰石地下料斗及其附件、斗提机、振动给料机、刮板机、石灰石储仓及其附件、布袋除尘器、管道阀门、闸门等及其所有辅属设备设施。

4.1.2.7 湿式球磨机浆液制备系统:包括封闭式称重给料机、湿式球磨机及其附属设备(含油站系统)、湿式球磨机再循环浆液箱、再循环浆液泵、石灰石旋流器等管道、阀门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4.1.2.8 石灰石浆液供给系统:石灰石浆液箱、石灰石浆液箱搅拌器、石灰石浆液泵、阀门、管道等附属设备设施等。

4.1.2.9 事故排放系统:包括事故浆液箱、事故浆液箱搅拌器、事故浆液泵及其相关的管道阀门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4.1.2.10 石膏脱水系统:包括石膏排出泵、石膏旋流器、真空皮带脱水机、真空泵、滤液水箱、滤液水泵、石膏浆液缓冲箱、缓冲泵、废水旋流器、废水箱、废水箱搅拌器、废水泵、石膏储运系统、各种阀门、管道等及其辅属设备设施。

4.1.2.11 脱硫工艺水供应系统;包括工艺水泵、管道、阀门等及其辅属设备设施;所有工艺冷却及冲洗水和闭式冷却水系统等及其辅属设备设施。

4.1.2.12 包括石灰乳加药装置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氧化剂加药装置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
备设施、助凝剂加药装置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絮凝剂加药装置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
还原剂加药系统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有机硫加药系统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酸加药系统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澄清池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中和箱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
备设施、絮凝箱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沉降箱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氧化箱设备设施
以及附属设备设施、清水储存、输送单元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压滤水箱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污泥处理系统设备设施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废水旋流器。

(含废水处理所用药品物资的卸车工作)
4.1.2.13 脱硫压缩空气系统及其辅属设备设施。

4.1.2.14 脱硫区域通风除尘、排污、雨水排水、生活用水及上、下水设备设施系统。

4.1.2.15 脱硫区域所有建(构)筑物(含楼梯走台及爬梯等)。

4.1.2.16 脱硫区域采暖、消防及相关设备设施。

4.1.2.17 脱硫区域所辖各种沟道、竖井、集水坑、集水坑搅拌器及排水泵等。

4.1.2.18 脱硫系统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标识及警示牌。

4.1.2.19 脱硫系统各浆液箱、管道、坑、沟道等防腐设施防腐内衬修补。

4.1.2.20 负责脱硫系统内生产设备、设施的环境卫生及设备保洁工作,包括系统设备、管道、桥架、厂房地面、楼面、平台扶梯栏杆、盖板、墙壁、构架及建筑物等表面卫生。

4.2 承包范围分界:
4.2.1 脱硫系统与锅炉专业分界处为风机间出墙 1.0m处,包括闭式冷却水、烟道和挡板门及其附
件,密封风机及附属设备。

4.2.2 疏水系统分界处为烟囱积灰平台下漏斗上法兰(含此法兰及伴热电缆)。

4.2.3 地下管网、采暖、消防分界处为建筑物室外离墙 1.0m处。

4.2.4 电气一次以开关负荷侧为界(含电缆及接线),电气二次以端子排为界(不含端子排)。

4.2.5 与热控专业分界:
425.1 热工控制系统以脱硫热工控制系统(脱硫DCS系统)控制柜端子排为界,至U主厂房控系统(机组DCS控制系统)通讯及硬接线的电缆及端子排接线由热工专业负责,其余脱硫系统内热控设备均由乙方负责维护。

4.3 项目委托范围不包含工作内容:
4.3.1 甲方起重设备;
4.3.2 火灾报警系统;
4.3.3 人工费在1万元以上的单项技改工程;
4.3.4 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完成的金属、电气绝缘等技术监督项目(但需提供配合性工作);
4.3.5 应由设备厂家完成的特殊保养、检修工作(但需提供配合工作),如:设备、管道、桥架的
大面积的防腐及刷漆工作;
4.4 项目委托范围的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此):
4.4.1 设备日常巡检、维护、消缺、抢修、各级检修、计划、预防性检修、定检工作;
4.4.2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较小规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设备运行的缺陷的检修恢复工作;
4.4.3 设备需定期进行的各项检查、维护(加油)、试验等;
4.4.4 设备维护过程中机械零部件加工(单个加工费在1000元以下,总费用1万元以下的);
4.4.5 负责因设备维护、检修造成的恢复性工作;
4.4.6 如属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安装质量问题,产生的较大缺陷和造成的事故,乙方仍应负责进行缺陷、故障的消除或前期处理;
4.4.7 承包范围内设备维护检修过程中所有的送检、返厂检修、试验及第三方配合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运输及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4.4.8 代保管电厂设备、仪器、工器具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实验工作;
4.4.9 协助甲方处理应急事件;
4.4.10 人工费在1万元及以下的设备、系统改造、更新、新增项目的实施;
4.4.11 承包范围内设备的空中、地下管线和支吊架维护工作;
4.4.12 负责承包范围内的脚手架、保温、零工等检修辅助工作。

配合甲方生产维护的脚手架、保温、零工配合工作。

5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供应规定:
5.1 备品、配件、材料规定
5.1.1 现场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装置性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负责搬运、领用。

5.1.2 现场维修使用的其它一般消耗性材料、措施性材料、周转材料等由乙方自行采购储备,其
费用已包括在承包总价之中。

乙方保证满足现场所需全部消耗性材料。

乙方自购材料的质量必须在
使用前经甲方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

乙方负责到货验收及储存保管工作,并保持合理的库存。

5.1.3 乙方应合理编制日常维护、检修所需的材料和备品备件的需求计划,并提交甲方审查。


方将在对乙方提交的材料和备品备件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查后,确定最终的材料和备品备件的采购计
划并据之进行采购。

甲方采购的材料和备品备件到货后,乙方须协助甲方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和备品备件由甲方负责库存保管。

5.2 大型机具、工器具、试验仪器的管理规定
5.2.1 甲方提供的工器具:设备厂家提供的专用工器具、仪器;
5.2.2 除甲方提供的工器具,在检修维护作业中所需的其它工器具和车辆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包括在承包总价之中,这些工器具一般包括:
5.2.2.1 常用的工器具、检测仪器及防爆式、普通式检修照明灯、坡口机、阀门研磨机、卷扬机、
手拉葫芦、金属测厚仪、带压堵漏器、电焊机(含逆变及塑料电焊机)、焊条烘干箱、烘干筒、等
离子切割机、潜水泵等;(见附件三)
5.2.2.2 除甲方提供的满足现场工作所需的个人及公用工器具;
5.2.2.3 现场临时制作的专用工器具;
5.2.2.4 检修用叉车、运输车、人力车、吊车等。

5.2.3 甲方提供的工器具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可按规定借用,用后必须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或带离电厂厂区,若有损坏和丢失应照价双倍赔偿;
5.2.4 乙方现场维护工作的自备工器具须能完全满足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需要,并填写工器具
配置清单(由乙方填写,甲方审核)。

所有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标准,所用仪器、仪表的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并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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