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继续报送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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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继续报送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
床位补贴有关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内民政社福[2011]19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继续报送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补贴有关材料的通知
(内民政社福〔2011〕197号)
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民政社〔2005〕89号)要求,今年继续对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床位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条件、内容和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资助时间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

同时,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在20张(不含20张)以下,以及全年入住院民人数达不到120人(按月累计),不列入资助范
围。

三、申报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资助时,社会福利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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