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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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
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4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市局曾下发《关于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计(2001)3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扣缴义务人使用、保管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并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取手续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代扣代缴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的领取手续,没有及时取得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得纳税人被代扣税款后,不能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引起纳税人强烈不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管好用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时为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办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发放手续外,还应在辖区范围内做好如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辖区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际发生扣缴税款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用情况。
二、各区、县局、各分局要严格按市局要求及时供应税务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各税务所也要严格按市局要求主动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认真做好扣缴义务人领用此凭证的服务工作。
三、对从未使用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因主管税务机关原因造成扣缴义务人不能取得税收票证,无法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要找出问题出在哪个环节,认真加以研究解决,确保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因扣缴单位不按规定管理税收票证造成纳税人不能取得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扣缴单位建立有关制度,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用手续,领取一定数量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备为纳税人开具,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结报。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