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督察、督办机制的通知-沪教委学[200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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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督察、督办机
制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督察、督办机制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91号)
各高校、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巩固高等教育改革成果,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本市各高校和银行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合作项目,有效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期间的费用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1月起,建立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督察、督办机制(以下简称:督察、督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督办内容
(一)对各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落实各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重点督察、督办
1.检查各高校是否按照要求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2.检查各高校是否按规定将学费收入的10%用于资助学生的情况;
3.检查各高校贷后管理和催还欠款工作的实施情况;
4.检查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和贷款毕业学生个人信息采集上报工作情况;
5.督促各高校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和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
6.督促各高校主动加大银校合作力度,逐步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划入学校部分存款等。

(二)对各经办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进行重点督察、督办
1.督促各经办银行组织落实上海市各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保证助学贷款按时、足额发放,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秋季入学新生的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2.督促各经办银行严格遵守银校合作协议,不得擅自提高贷款条件和增加审批环节,不得故意拖延或擅自停办助学贷款;
3.督促各经办银行将已审批发放的助学贷款及时准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认真做好助学贷款数据的统计工作;
4.督促各经办银行加强银校合作,主动及时向高校提供违约学生名单,方便学校开展催还贷工作。

二、组织实施
督察、督办工作由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委托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同时组织部分高校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从事学生资助及贷款管理工作的人员共同参与工作。

督察、督办工作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定期在每学年新学期开学期间进行督察、督办;针对实际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全年不定期、有重点地进行巡回督察、督办。

每年督察、督办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督察、督办机制是一项长期工作,是督促各高校、各银行积极推进和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的重要机制。

各高校、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接受督察、督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积极制定改进和加强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措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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