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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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4
【实施日期】200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五保户和贫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患大病,导致医疗困难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四条本办法救助病种限于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复水及年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病种。

因权属纠纷、安全、交通等人为事故引发病症不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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