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确立下来,民族区域自治载入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由民族政策到国家制度的转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着重规定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迈向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
◇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对我国的民族政策作了更完善的规定。
◇1955年10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3月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10月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
到1958年,我国已有八十三个民族自治地方。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由于推行政社合一,已建立的民族乡除了个别的保留了民族人民公社的名称外,统统被取消了。
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更达到了极致,几乎使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名存实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重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更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走向新的历史阶段,同时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高度。
◇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法制体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已具备了较完备的形式,并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繁荣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1985年——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民族区域自治,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民族法制建设方面,1984年以后,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明确地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删去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治权,充实了许多关于经济建设、教育文化、财政管理等方面的自治权。
◇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并于5月31日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