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及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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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的需要作废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 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 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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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告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 据的; (6)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 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7)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 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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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 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 算时开具的凭证。往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算票据不得作为报 销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征收或收取 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 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目前往来结算 票据只在乡镇使用。
(3)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相 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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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大厅管理模式是指多部门集中办事大厅
(如市行政服务中心)采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模式,由集中办事大厅设立的收费窗口与财政联 网,向银行缴款的方式,该模式采用直接解缴方 式。
执收单位要与财政专户银行、市财政局定期核 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非税收入管理及 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主讲:陆云霞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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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
1、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市各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 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 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8、对于第一次所开非税收入缴款书面额较大,对 方无法一次性付款,转而分期付款,以后付一次开一 次,但收据联不能给对方 ,而是凭以后几次开具的收 据联,来作废第一次开具的大面额的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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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 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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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票政据票的据种包类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2、财政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 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 金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包括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和统筹收入、基 本建设收入等)等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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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 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非独立核 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 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 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 “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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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税收入票据手工入账的处理 因各种原因, 导致款已入账,而非税收入票在系统中未缴销, 需持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票到预算科确认盖章, 然后到局票据专管员处核销。 5、非税收入的收取要严格按财政审核的项目及 标准收取,不能将非税收入开成往来款。 6、一般异地汇款,汇至农行,各财务部门要及 时与对方联系确认,开票到收款银行,确认收款入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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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规定应税收入应开具税票,然后用非税收入 票据进入专户,并且财会部门要妥善保管收据联,并 在收据联盖章作废,防止重复收费。一定要注意,因 为单位实行了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提供非税收 入票据并不是让单位逃避缴税,而是提供了一种解款 凭证,让非税收入解入专户,便于非税收入的集中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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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理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财 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 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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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按顺序清 理财政票据存根并装订成册,按照财务会计 制度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应当 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财政部 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 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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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 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 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 得少于两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 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 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 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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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3、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模式
(1)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 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 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依 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其收入参照集中汇缴办法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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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运转程序为:
(1)执收单位手工开具《一般缴款书》,同时向缴 款人收款;执收单位在收费当日(最迟次日)携带《一 般缴款书》和所收资金,到指定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2)银行代收网点根据《一般缴款书》,将相关收 费信息录入非税收入银行临柜系统,在确认资金入账后, 在《一般缴款书》上加盖银行收讫印鉴,同时向财政发 送开票信息和资金入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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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 的《扬中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 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也可以将当日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进行汇 总,开具《扬中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将多笔资金 汇总缴入代收银行。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 制的专用收据(含各类罚没款专用票据),对多笔所收 款项按日汇总开具《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 中缴入财政专户。
1、财政票据须由主办会计领用,分发给各开票员时, 建立领用登记簿,履行签字手续。 2、缴销非税收入缴款书时前,主办会计在各自的非税 收入系统中查看已开票据是否入账,并跟财政局票据 专管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再领用票据。 3、作废票据的处理 作废票据分两种:一是电脑票, 先在各自的单位版系统中作废,然后凭一式五联的非 税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二是手工票,一式 五联齐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
(4)缴款人凭银行盖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相关业 务。执收单位确认银行资金收讫后,将《一般缴款书》第 一联(收据联)交缴款人。编辑课件
手工开票管理模式是指少数不具备 与财政联网条件的执收单位,经市财政 局批准所采取的收缴管理模式,手工开 票管理模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订本式 《一般缴款书》(也就是使用手工非税 收入票)。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 将所收款项一并缴入相应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 收款项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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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财政票据管理
1、财政票据的概念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 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 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 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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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运转程序为:
(1)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同时将 开票信息向财政和银行发送;
(2)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第二、三、四联(或执 收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和《扬中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 书》)到指定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3)银行代收网点将《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书编号和 代码信息录入非税收入银行临柜系统,调出《一般缴款书》 电子信息并与纸质票据进行核对,在确认各项信息无误和 资金入账后,在《一般缴款书》上加盖银行收讫印鉴,同 时向财政发送资金入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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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 (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4)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6)彩票公益金; (7)罚没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以政府信誉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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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根 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其中,捐 赠票据,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及 其他组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医疗票据, 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 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伪造、变造、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 监(印)制章;(4)其他违支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5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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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实际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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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模式
在财政、银行、执收单位建立联网关系 的基础上,按开票方式的不同,非税收入收 缴管理模式分为单位开票管理模式、收费大 厅管理模式和手工开票管理模式。在我们日 常工作中通常采用单位开票管理模式和手工 开票管理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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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票管理模式是指在执收单位与财政 联网的条件下,直接开具《一般缴款书》的 管理模式。在单位开票管理模式下,向银行 缴款可以采用直接解缴或集中汇缴方式(也 就是开具电脑非税收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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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告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 据的; (6)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 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7)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 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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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 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 算时开具的凭证。往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算票据不得作为报 销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征收或收取 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 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目前往来结算 票据只在乡镇使用。
(3)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相 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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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大厅管理模式是指多部门集中办事大厅
(如市行政服务中心)采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模式,由集中办事大厅设立的收费窗口与财政联 网,向银行缴款的方式,该模式采用直接解缴方 式。
执收单位要与财政专户银行、市财政局定期核 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非税收入管理及 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主讲:陆云霞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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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
1、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市各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 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 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8、对于第一次所开非税收入缴款书面额较大,对 方无法一次性付款,转而分期付款,以后付一次开一 次,但收据联不能给对方 ,而是凭以后几次开具的收 据联,来作废第一次开具的大面额的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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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 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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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票政据票的据种包类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2、财政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 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 金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包括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和统筹收入、基 本建设收入等)等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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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 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非独立核 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 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 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 “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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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税收入票据手工入账的处理 因各种原因, 导致款已入账,而非税收入票在系统中未缴销, 需持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票到预算科确认盖章, 然后到局票据专管员处核销。 5、非税收入的收取要严格按财政审核的项目及 标准收取,不能将非税收入开成往来款。 6、一般异地汇款,汇至农行,各财务部门要及 时与对方联系确认,开票到收款银行,确认收款入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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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规定应税收入应开具税票,然后用非税收入 票据进入专户,并且财会部门要妥善保管收据联,并 在收据联盖章作废,防止重复收费。一定要注意,因 为单位实行了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提供非税收 入票据并不是让单位逃避缴税,而是提供了一种解款 凭证,让非税收入解入专户,便于非税收入的集中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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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理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财 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 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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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按顺序清 理财政票据存根并装订成册,按照财务会计 制度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应当 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财政部 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 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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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 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 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 得少于两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 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 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 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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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3、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模式
(1)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 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 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依 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其收入参照集中汇缴办法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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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运转程序为:
(1)执收单位手工开具《一般缴款书》,同时向缴 款人收款;执收单位在收费当日(最迟次日)携带《一 般缴款书》和所收资金,到指定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2)银行代收网点根据《一般缴款书》,将相关收 费信息录入非税收入银行临柜系统,在确认资金入账后, 在《一般缴款书》上加盖银行收讫印鉴,同时向财政发 送开票信息和资金入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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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 的《扬中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 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也可以将当日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进行汇 总,开具《扬中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将多笔资金 汇总缴入代收银行。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 制的专用收据(含各类罚没款专用票据),对多笔所收 款项按日汇总开具《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 中缴入财政专户。
1、财政票据须由主办会计领用,分发给各开票员时, 建立领用登记簿,履行签字手续。 2、缴销非税收入缴款书时前,主办会计在各自的非税 收入系统中查看已开票据是否入账,并跟财政局票据 专管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再领用票据。 3、作废票据的处理 作废票据分两种:一是电脑票, 先在各自的单位版系统中作废,然后凭一式五联的非 税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二是手工票,一式 五联齐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
(4)缴款人凭银行盖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相关业 务。执收单位确认银行资金收讫后,将《一般缴款书》第 一联(收据联)交缴款人。编辑课件
手工开票管理模式是指少数不具备 与财政联网条件的执收单位,经市财政 局批准所采取的收缴管理模式,手工开 票管理模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订本式 《一般缴款书》(也就是使用手工非税 收入票)。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 将所收款项一并缴入相应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 收款项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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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财政票据管理
1、财政票据的概念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 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 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 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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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运转程序为:
(1)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同时将 开票信息向财政和银行发送;
(2)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第二、三、四联(或执 收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和《扬中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 书》)到指定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3)银行代收网点将《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书编号和 代码信息录入非税收入银行临柜系统,调出《一般缴款书》 电子信息并与纸质票据进行核对,在确认各项信息无误和 资金入账后,在《一般缴款书》上加盖银行收讫印鉴,同 时向财政发送资金入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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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 (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4)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6)彩票公益金; (7)罚没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以政府信誉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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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根 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其中,捐 赠票据,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及 其他组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医疗票据, 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 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伪造、变造、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 监(印)制章;(4)其他违支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5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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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实际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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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模式
在财政、银行、执收单位建立联网关系 的基础上,按开票方式的不同,非税收入收 缴管理模式分为单位开票管理模式、收费大 厅管理模式和手工开票管理模式。在我们日 常工作中通常采用单位开票管理模式和手工 开票管理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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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票管理模式是指在执收单位与财政 联网的条件下,直接开具《一般缴款书》的 管理模式。在单位开票管理模式下,向银行 缴款可以采用直接解缴或集中汇缴方式(也 就是开具电脑非税收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