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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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2
【实施日期】201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
通知
(乌政发〔2016〕25号2016年4月12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6〕14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2日
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乌党办发〔201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5〕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十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市能源局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市粮食局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按照职责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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