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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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2
•【字号】汕府办[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粮源紧张时。
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市内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有效供给,根据《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生产应急机制。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社会稳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三条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落实应急工作相应责任。
第二章应急启动
第四条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第三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供销社、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气象局、农发行等部门,协调全市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粮食生产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生产地点、规模、品种、数量和农用物资调配。
分析粮食生产应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粮食应急种子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
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条件下的粮食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拨付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安排的粮食生产有关经费,并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确保全市基本农田的总量不减少。
并负责应急粮食生产使用基本农田情况的监督。
五、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应急粮食生产的用水方案。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生产各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七、物价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气象部门负责应急粮食生产的天气预报工作。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所需资金贷款。
十一、新闻部门负责做好粮食生产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各县(市、区)、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粮食生产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八条市、县(市、区)各级建立粮食生产预测和预警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粮食生产应急保障系统。
主要包括:
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系统。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措施的健全与落实,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五个不准”,严禁擅自l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
依法严格保护全市90万亩基本农田,建立恢复粮食生产应急耕地档案。
选择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把面积、质量、地点、经营者等粮田资料建立档案,登记造册,确保恢复粮食生产应急需要,确保全市粮食生产能力的稳定。
二、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系统。
根据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制定《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管理办法》,采取轮换流动储存,确保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保障粮食用种供给有效安全。
各级都要建立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制度,落实相关的储备资金和政策,确保粮食供需紧张情况下恢复粮食生产所需应急种子。
三、建立粮食生产资料应急系统。
市和各有关县(市、区)应提前确定化肥、农药、农机具定点生产厂家,建立应急农资的供应渠道和网点,确保粮食生产应急条件下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应急供应。
四、建立粮食应急收购系统。
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急生产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企业.并组织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章应急措施
第十条根据汕尾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启动粮食生产应急措施,恢复粮食生产。
一、确定应急粮食生产规模。
选择粮食生产基础条件较好、技术水平较高、生产能力较强的地方恢复粮食生产,下达应急粮食生产的计划和规模,与县(市、区)、镇各级签订应急粮食生产的面积、品种、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等合同。
二、迅速调运应急种子。
应急粮食生产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迅速组织种子供应,当地粮食生产应急种子不能满足需要的,报请市级种子储备管理部门帮助解决。
三、组织农资供应与市场监管。
落实粮食应急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资产品,加强市场监管,优先安排用水用电,确保应急粮食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应急生产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做好应急生产的粮食收购调运工作。
负责应急粮食收购与加工的企业要及早落实收购资金、仓库、加工、调运等准备工作,做到按订单收购农民生产的粮食。
第六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查明情况,提出采取粮食生产应急方案和措施,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市农业局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粮食生产应急决定后,应立即组织市直
有关部门迅速启动粮食生产应急行动。
三、启动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期间,市农业局应组织人员全天候值班,及时与市有关部门和承担粮食生产应急任务的县(市、区)、镇保持联系,掌握情况和动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四、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二条有关县(市、区)、镇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将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三、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七章事后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粮食生产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的各项支出和补贴,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和补贴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十六条对农民因应急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算,并按事权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偿。
第十七条表彰与惩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成效显著。
对粮食生产应急工作积极配合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对不执行应急预案,不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的,违抗
应急命令、拒不承担应急生产任务的,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对粮食生产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