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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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19)浙01行终10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
【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公司】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杭州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杭州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行政赔偿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杭州电机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1:16
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1行终10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宁巷某某。
法定代表人孟建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方正校,主任。
审理经过杭州电机有限公司因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6行初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杭州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杭州电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杭州电机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吴宇龙
审判员刘斌
审判员廖珍珠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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