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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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对应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章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三)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2020学年北京必修一新人教版第三章综合测评(100分)一、选择题(本题包括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 1.(2019·合肥一中测试)向盛有氯化亚铁和氯化铜混合溶液的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的锌粉,充分反应后,得到固体M和溶液N。

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锌有剩余时,M中一定有Fe、Cu和ZnB.锌有剩余时,N中一定没有FeCl2和CuCl2C.锌无剩余时,M中一定有Cu,可能有FeD.锌无剩余时,N中一定只有FeCl2和ZnCl2答案 D2.(2019·山西省实验中学月考)铁元素在地壳中的含量丰富。

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铁合金是使用最早的合金B.Fe2O3常用作红色油漆的原料C.Fe(OH)3胶体可作净水剂D.Fe3O4是具有磁性的黑色晶体答案 A4.下表中对离子方程式书写的评价正确的是( )答案 B5.下列推理正确的是( )A.铝粉在氧气中燃烧生成Al2O3,故钠在氧气中燃烧生成Na2OB.铁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故钠也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C.活泼金属钠保存在煤油中,故活泼金属铝也保存在煤油中D.钠与氧气、水等反应时钠均作还原剂,故金属单质参与反应时金属单质均作还原剂答案 D6.下列各组物质中,X是主体物质,Y是少量杂质,Z是为除去杂质所要加入的试剂,其中所加试剂正确的一组是( )答案 C7.(2019·遵义习水县一中月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铜丝在空气中加热表面变为黑色B.铜制品长期置于潮湿空气中表面变为绿色C.无水硫酸铜遇水蒸气变为蓝色D.氯化亚铁溶于水后加入硫氰化钾变为红色答案 D8.将固体X投入过量的Y溶液中,能生成白色沉淀并放出一种无色气体,该气体能燃烧,不易溶于水,则X和Y分别可能是( )A.钠和氯化铝溶液B.铝和烧碱溶液C.过氧化钠和氯化亚铁D.锌和稀硫酸答案 A9..(2019·天津市蓟州区月考)下列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赤铁矿的主要成分是Fe3O4B.某溶液中先加入KSCN溶液无现象,再通入Cl2,发现溶液变红,则证明原溶液含有Fe2+C.磁铁矿粉末溶于盐酸后,加入KSCN溶液,生成红色沉淀D.Fe与水蒸气在高温下发生反应生成Fe2O3和H2答案 B1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钠在空气中燃烧时,先熔化,再燃烧,最后所得产物为Na2O2B.镁因在空气中形成一薄层致密的氧化膜保护了里面的镁,故镁不需要像钠那样的特殊保护C.铝制品在生活中非常普遍,是因为铝不活泼D.铁因在潮湿的空气中生成的氧化物疏松多孔,不能保护内层金属,故铁制品往往需要涂保护层答案 C11.下列各图示中能较长时间看到Fe(OH)2白色沉淀的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②③④D.②③④答案 B12.为了探究铁及其化合物的氧化性和还原性,某同学设计如下实验方案,其中符合实验要求且正确的是( )选项实验操作实验现象离子反应实验结论A在氯化亚铁溶液中滴加新制氯水浅绿色溶液变成棕黄色溶液2Fe2++Cl2===2Fe3++2Cl-Fe2+具有氧化性B在氯化亚铁溶液中加入锌片浅绿色溶液变成无色溶液Fe2++Zn===Fe+Zn2+Zn具有还原性C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铁粉棕黄色溶液变成浅绿色溶液Fe3++Fe===2Fe2+铁单质具有还原性D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铜粉棕黄色溶液变成蓝色溶液2Fe3++Cu===2Fe2++Cu2+Fe3+具有还原性答案 B13.根据以下反应,判断Cu2+、Fe2+、Fe3+的氧化性从强到弱的顺序为( ) ①Fe+CuCl2===FeCl2+Cu ②2FeCl3+Cu===2FeCl2+CuCl2A.Fe3+>Fe2+>Cu2+B.Fe3+>Cu2+>Fe2+C.Fe2+>Cu2+>Fe3+D.Cu2+>Fe2+>Fe3+答案 B14.将等物质的量的Na2O2和Al同时放入足量的水中,充分反应后收集到混合气体4.48 L(标准状况下),再向反应后的溶液中缓慢滴入1 mol·L-1盐酸至沉淀恰好溶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规划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

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西安地铁规划

西安地铁规划

西安地铁规划一、背景介绍西安地铁是西安市重要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为了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西安市政府决定进行地铁规划,以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便利性。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地铁规划,实现西安市交通运输系统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安全可靠、环境友好。

三、规划范围1. 西安地铁一期规划:包括1号线、2号线和3号线。

- 1号线:起点为西安火车站,终点为北客站,全长约30公里,设站数量约20座。

- 2号线:起点为大雁塔,终点为北客站,全长约25公里,设站数量约15座。

- 3号线:起点为西安北站,终点为曲江新区,全长约35公里,设站数量约25座。

四、规划原则1. 线网布局:以市中心为核心,辐射连接各主要城区和重要交通枢纽,形成合理的线网布局。

2. 车站设置:合理设置车站,使地铁站点与市民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等主要出行需求点相连接。

3. 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铁设计标准进行规划,确保地铁线路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舒适度。

4. 环保节能:在地铁规划中注重环境保护和能源利用,采用节能环保的建设材料和技术。

5. 智能化建设:地铁规划中考虑智能交通技术的应用,提高地铁系统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五、规划进展和成果1. 规划进展:目前,西安地铁一期规划已经完成,1号线、2号线和3号线的建设正在进行中,预计在2022年全部竣工并投入运营。

2. 规划成果:- 提高交通效率:地铁的建设将大大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减少交通拥堵。

- 便利出行:地铁线路的覆盖范围广,将方便市民的出行,减少出行时间和成本。

- 促进城市发展:地铁线路的建设将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 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地铁的建设将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方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六、未来展望1. 继续规划:随着西安市的不断发展,将继续进行地铁规划,扩大地铁线网覆盖范围,提升城市的交通运输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2•【文号】发改基础〔2019〕1049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049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请审定〈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请示》(陕发改基础〔2018〕463号)、《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4年)规模及建设年限的请示》(陕发改基础〔2018〕1496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推进西咸一体化进程,支撑大西安都市圈发展,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优化综合交通枢纽衔接,原则同意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建设1号线三期、2号线二期、8号线、10号线一期、14号线、15号线一期、16号线一期等7个项目,规划期为2019-2024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综合交通系统的衔接,进一步优化换乘衔接与完善综合交通一体化。

优化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换乘衔接、运能匹配以及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资源共享方案。

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衔接和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配套。

落实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发挥土地增值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第四章运营第五章综合开发第六章安全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市政、公安、安监、环保、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和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社会公用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层次…………………………………第二节概算章节划分…………………………………第三节定额采用与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四节概算费用种类…………………………………第五节概算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程序………………第四章费用内容及标准……………………………………第一节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附录一概算文件编制单元划分基本规定表………………附录二概算章节表…………………………………………附录三概算基本表格(式样)……………………………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及相关费用标准,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并在认真总结和调研已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建标[2006]27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和进行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三、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主要文件。

概算编制应完整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统筹利用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财税支持、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防范等方面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重大问题。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鱼化寨—国际港务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鱼化寨—国际港务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鱼化寨—国际港务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陕发改基础〔2012〕1297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关于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鱼化寨—国际港务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请示》(市发改字〔2012〕15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调整(2006-2016)》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2〕1492号)文件精神,结合专家组对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线路方案和建设规模西安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线路起于鱼化寨停车场,向东以地下线经富裕路、科技路、吉祥路、小寨西路、小寨东路、西影路至青龙寺后转向北,经规划的东二环南延伸线、东二环至辛家庙后转向东,经北二环东延伸线、广运潭大道路口后逐渐由地下线转为高架线,穿越浐河后转向北,穿越灞河,经规划香北路、欧亚大道、港务西路止于国际港务区站,全长39.15公里(含二期工程一次实施段和北端北延伸一次实施段共0.75公里),其中地下线27.131公里,高架线11.565公里,过渡段0.454公里。

全线设车站26座,其中地下站19座(含6座换乘站)、高架站7座。

设国际港务区车辆段与综合基地1处、鱼化寨停车场1处,主变电站3座,控制中心与一、二号线合设于渭河车辆段。

二、主要技术标准(一)线路平曲线半径:正线R≥300米(困难时R≮250米),辅助线R≥200米(困难时R≮150m)。

最大坡度:正线i≤30‰(困难地段i≤35‰);辅助线i≤35‰;道岔段i≤10‰。

竖曲线最小半径:正线区间5000米(困难情况3000米);车站端部3000米(困难情况2000米),辅助线、车场线2000米。

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1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概况1.1规划背景西安市2005年3月编制完成《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该线网规划确定了6条主线和1条支线组成的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总长251.8km。

其中1、2、3号线为轨道交通线网骨干线,4、5、6号线为辅助线。

该线网规划于2005年4月1日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复(市政发﹝2005﹞35号),且已纳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2008.5获国务院批复)。

该线网规划环评报告于2009年5月以环审〔2009〕217号文通过环境保护部技术审查。

依据《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于2005年3月编制完成了《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5-2015年》,确定了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为1、2号线,建设规模50.3km。

该建设规划于2006年9月12日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发改投资﹝2006﹞1904号)。

该建设规划环评报告于2009年5月以环审〔2009〕217号文通过环境保护部技术审查。

2009年在《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基础上,《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调整(2006-2016年)》编制完成。

增加建设2条新线路,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港务区),建设规模36.3km;一号线二期工程(森林公园~后卫寨)建设规模6.3km。

2010年1月,建设规划调整通过国务院批准。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的步伐。

2011年5月西安市又编制了新一轮的建设规划,即《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2-2017年)》。

1.2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概况西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2-2017年)由3条线组成,规划线路总长116.2km,共设车站84座,换乘站15座,车辆段3座,停车场4座、主变电站6座。

(1)建设规划各线路长度及敷设方式该规划的3条线路的线路长度和敷设方式见表1。

表1 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及长度本次规划共设置3个车辆段,4个停车场。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3.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快速发展,服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控制和设计概算编制工作,我司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

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研究,于4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下载。

联系人:程文锦************
Email:****************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3月29日。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XXXXX—XXXX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综函[2002]85号)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篇〉调整为〈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函》(建标标函[2007]39号)的要求编制的。

本规范是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全文强制的国家标准,本规范并未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提出全面、具体的要求,规范的内容限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实施本规范的要求和措施。

本规范共分9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运营、车辆、限界、土建工程和运营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邮政编码:100037;E-mail:qingd@)。

主编单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中国北车集团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研究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总公司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院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目 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3.1基本要求 (3)3.2许可原则 (4)3.3既有系统 (4)4.外部环境 (5)4.1相邻关系 (5)4.2环境保护 (5)4.3配套设施 (6)5.运营 (7)5.1行车管理 (7)5.2客运服务 (8)5.3维修 (8)6.车辆 (10)6.1一般要求 (10)6.2车体 (10)6.3牵引和制动 (11)6.4车载设备或设施 (11)7.限界 (13)8.土建工程 (14)8.1线路工程 (14)8.2轨道工程 (14)8.3建筑 (15)8.4结构工程 (18)9.运营设备 (20)9.1供电系统 (20)9.2通信系统 (22)9.3信号系统 (23)9.4通风、空气调节与采暖 (25)9.5给水、排水及消防 (27)9.6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28)9.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30)9.8自动售检票系统 (31)9.9自动扶梯、电梯 (32)9.10屏蔽门 (33)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西安市地铁运营管理规章

西安市地铁运营管理规章

西安市地铁运营管理规章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地铁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提高地铁运营效益,制定本管理规章。

二、地铁运营安全管理1.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及相关工作部门。

2.进入地铁车站时,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有序排队,禁止拥挤推搡。

3.乘客乘坐地铁时,应当随时保持对车身和车门的稳定支撑,避免失去平衡。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违禁物品进入地铁车站和车厢。

5.地铁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对车站和车厢内部的监控和记录。

6.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地铁车站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地铁运营秩序管理7.进入地铁车站时,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乘车证件,依次排队进站,并按指示牌指示指定乘车区域。

8.地铁车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通道,确保乘客的疏导和安全。

9.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时刻表,并按时发车,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

10.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强行挤占车门或乘车区域。

11.地铁乘客不得携带大型行李进站乘车,应当选择适当尺寸的行李或配送服务。

12.地铁车厢内禁止吸烟、喧哗、占座、乞讨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地铁服务质量管理13.地铁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友好、热情、高效的服务,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体验。

14.地铁车站应当设立咨询台,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乘客咨询和帮助。

15.地铁车站和车厢内应当设置充电设备和垃圾桶,方便乘客使用和环境保护。

16.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五、违规处理17.进入地铁车站或乘坐地铁时,不出示乘车证件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或乘车。

18.乘客在车站或车厢内违反地铁运营规则的,地铁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19.乘客在地铁车站或车厢内有违法行为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附则20.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铁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章要求进行运营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陕发改基础〔2015〕420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陕发改基础〔2015〕420号西安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送西安市地铁六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14〕1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8)的通知》要求,同意建设西安市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

二、关于线路方案。

西安市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铺设于高新区,起于规划中的国铁南客站,向北沿西太路、亚迪路、锦业路、唐延路、高新路敷设,在劳动南路设置一期终点站劳动南路站。

项目全长约20.131公里,均为地下线,设车站15座,其中换乘站7座,设侧坡车辆段并新建主变电一座。

三、工程技术方案。

本工程采用B型车,采用直流1500伏架空接触网授电方式,最高运营速度为80公里/h。

初、近、远期均采用6辆编组。

初期采用一个交路,近、远期均采用1:1大小交路运行,高峰小时发车对数分别为15对、24对和30对,初期配属车辆24列/144辆。

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要求,需在本项目中建设网络资源共享相关设施,并分摊相关费用,包括线网(应急)指挥中心、线网培训中心、线网综合维修基地、线网物流中心、线网清分中心和线网档案中心。

四、工程总投资。

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30.9亿元,技术经济指标为6.5亿元/正线公里,其中项目资本金52.4 亿元,占总投资40%,由西安市政府筹措解决,其余60%为银行贷款。

工程计划于2015年开工建设,2019年建成通车,建设工期4.5年。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审计 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进行审核, 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补贴、 补偿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 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和处 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确定的数 量配备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投入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车辆运营服务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节能环保、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城市公共交 通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有关 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 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将培 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 妥善处置,保护乘客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 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 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 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乡 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公共交通服务范围。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轨道、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站、集中供冷站、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含楼梯升降机)、屏蔽门(安全门)、防淹门、人防门、门襟、乘客信息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它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条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配合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及建设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了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的车辆、⾏⼈、乘车⼈以及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通⾏的地⽅。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条例的⾏为,任何⼈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明执勤,做好交通指挥、疏导⼯作。

第⼆章城市道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占⽤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经批准占⽤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井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许可证>》,井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

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修剪、砍伐树⽊,维修电杆、电线、路灯,装卸垃圾.放置垃圾桶、箱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第⼗条禁⽌在城市道路上放养家禽、家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11.1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分类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41号),我部组织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670100405 。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403;邮政编码:1000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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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及由本市代管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规范服务、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市政公用、公安、安监、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公用事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

第七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用热、用气、通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采用市、区县、开发区分担的市区共建模式筹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调整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周边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调整规划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统筹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其他交通方式换乘用地及城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综合开发用地纳入市级土地储备计划,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落实土地指标。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先期进行文物考古勘探。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应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融合设计、结合建设,结合建设需要占用周边土地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将结合建设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之一,因结合建设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可以不计入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融合部分权属不变。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

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公用、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一)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二)初验合格,可以进行试运行;(三)试运行合格,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四)试运营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章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及在建线路控制保护的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一)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十米至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三米至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四)城市轨道交通专用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结构外边线三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三米至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二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二十米至一百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下穿开发地块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建设的项目、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业;(六)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机等吊装机械施工作业,或吊装机械悬臂有可能进入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限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高架段);(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五十米内为建设控制区。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控制区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把轨道交通设施作为规划设计条件,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风险的专项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第三方监测。

开展专项评估、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及第三方监测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其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作业现场检查,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区县、开发区处理。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敷设在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进行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勘察、钻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敷设管线等作业活动,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线路周边树木、广告牌、起重设备、防尘网的维修和加固管理,防止倒塌或漂浮影响行车安全。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桥梁、轨道封闭网、平交道口、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五)在高架道路(含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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