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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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合理开支使用科研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安康学院”名义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需统一汇入学校账户。

否则,不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验收、鉴定等事项,不承认其科研工作量,不作为科研业绩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二章科研经费配套
第三条凡我校在岗教职工以“安康学院”名义申请获得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按表一标准给予经费配套。

表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万元)
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子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协议)、项目批文等有效证明材料,按经费到账数额,参照表一减半配套。

第四条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立项的纵向自筹经费项目(不含子项目),按下列标准配套:自然科学类项目分别按1万元、0.5万元、0.2万元配套;社会科学类项目分别按0.5万元、0.3万元、0.2万元配套。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予配套:
1.横向项目、校级项目。

2.有立项文件,有经费,但资金未进入学校账户的项目。

3.科研平台专项研究计划项目,科研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技术培训项目、星火项目、专家大院项目等非技术研究项目不予配套。

第三章科研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科技处、财务处为具体管理部门。

经费开支实行第一主持人负责制,按照合同管理、计划开支、节约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奖励的基本原则执行。

2.科研经费一般来源于国家财政或委托单位资助,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严格按研究计划支出,严禁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超范围开支。

3.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区域共享科研协作平台。

确需购置部分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需提
供详细购置计划,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交国资处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七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在严格遵守项目下达(委托)单位和学校规定的情况下,经费开支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科研业务费: 分析测试费、计算费、差旅费、调研费、参加与本课题相关学术会议费、专利申请费、论文版面费、资料查新及文献检索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书刊、学术刊物订阅费,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软件、硬盘、U盘、复印、印刷等费用。

2.能源、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试验材料(包括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研究条件不具备,委托外单位进行协作试验、加工、测试、鉴定、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租赁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产生的费用。

5.差旅费:为项目研究试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及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6.鉴定、验收费: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其开支仅限于《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和验收科技项目的支出费用。

7.协调管理费:指科技处从项目总经费中一次性提取5%(不含配套经费、校级项目)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活动的业务支出。

8.人工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临时工工资及支付参与学生的补助等费用,按合同比例开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实际到账的15%控制开支。

9.设备购置维修费:研究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

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10.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实际用于科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经费到账后,项目主持人依据研究计划和实际到账经费,列出具体开支计划,到科技处办理开题手续,领取经费本。

凡需转拨的经费,需持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分配表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经科技处、计财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九条科研经费的分配:为了调动广大教职工申报项目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可根据来源提取一定的立题酬金、科研管理费。

1.横向项目:可提取到账经费的20%作为立题酬金,由项目主持人支配;学校提取5%科研管理费,用于日常管理费用;其余经费由课题组依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研究计划掌握使用,用于课题研究。

为了降低承担横向项目的风险性,科技处可扣除10%的项目经费作为保证金,项目按期完成后,保证金返还课题组。

2.纵向项目:可提取到账经费的10%作为立题酬金,由项目主持人支配。

学校提取5%科研管理费,用于日常管理费用。

其余经费由课题组依据研究计划掌握使用,用于课题研究。

3.校级科研项目及学校配套经费不提取立题酬金,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4.科研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研究计划项目等公共性项目不提取立题酬金。

第十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1. 经费支出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分级审批报销制度。

2.围绕本课题召开的各种科研会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详细的会议安排及经费支出预算,由所在院系领导审核,报科技处、计财处审批备案。

3.科研经费可跨年度滚动使用,直至项目计划结束。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样机以及原材料、零配件、出版物等价转让或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上缴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科研经费进行较大范围的示范与推广,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其收入首先进行成本返还,剩余收入由课题组自主支配。

第十三条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办理结题手续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作为劳务酬金或用于新的研究项目。

校级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可用于新的研究项目或与其他在研项目合并。

纵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主持人有其它在研课题时,经费合并使用,原经费户头注销。

2.无在研课题时,所余经费可继续用于新的研究项目,但必须在3年内结束,否则结余经费收作学校争取项目周转金,财务处注销经费本。

第十四条项目主持人调离、出国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项目研究,由项目主持人提出变更意见,经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批后,项目主持人可委托项目组内其他人主持,并办理研究资料、经费转交手续。

第十五条对外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等技术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元月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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