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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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现状分析
一、金融交易与金融纠纷
什么是金融交易呢?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债券、托收和外汇汇款、保理、银行间的偿付约定、证券与期货等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金融交易的内容和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凡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资本、黄金、保险市场中进行上述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均称为金融纠纷。
由于金融纠纷发生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体的特定性。
金融交易的主体,至少一方当事人应当为金融机构;而其他形式的交易则没有这种要求。
2. 争议领域的特定性。
金融交易发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领域范围内。
3. 产生原因的复杂性。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通常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从而使其面临更大的风险。
4. 解决方式的特殊性。
由于金融交易活动经常是一项长期性、重信誉的活动,纠纷的当事人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一般不太愿意将纠纷公布于众。
5. 解决金融纠纷的法律规范众多。
金融交易具有国际性,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不同,这就产生了许多金融领域的国际立法规范。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分析
从民事法律角度考虑,对于金融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前两种方式属于替代争议解决方式,英文简称ADR,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
而仲裁和诉讼的是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式,一旦有了终审裁决或判决,当事人是不允许不履行的,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强制力执行。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还发现部分金融消费者会向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投诉,这说明有些金融消费者还是希望采取行政申诉的手段来解决金融纠纷。
目前,前述这些手段和方式也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现笔者将和解、调解、仲裁等几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做简单介绍和比较。
(一)和解手段
和解,就是民事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和解作为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金融消费者还是对金融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和解的主要特征主要有协作、平等、自愿等。
(二)调解手段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调解中,调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
调解的主要特性有:1、调解人的居中性。
2、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3、非严格的规范性。
(三)仲裁手段
仲裁,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民商事纠纷后,根据其事先或者事后的协议约定,将纠纷交由双方认可的、公正的第三方予以裁断,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在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根据仲裁的概念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主要特征包括:1、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
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
2、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
3、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
4、仲裁服务上的有偿性。
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
6、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
7、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
8、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
9、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
(四)三者间的比较分析
1、纠纷解决机制不同。
和解,是最常见、最随意的一种解决方式,形式、地点不限;调解,则涉及到非争议的第三方居中作为“公平裁判”,为争议各方提供斡旋方案,以达到平息争议目的;仲裁,是利用仲裁机构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各方遵循严格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所主导的解决方式。
2、解决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和解的处理程序最简单,仅涉及通常仅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和解的程序中不但包含了争议当事人还涉及到第三方,解决方案需要各方同意;仲裁的程序中涉及到了争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庭,解决方案不需要各方同意,当事人都需要遵守仲裁庭的裁决。
3、法律强制力不同。
和解和调解中的当事人,即使达成协议,但该种协议对争议当事人来说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如果一方违约不履行承诺,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会大打折扣,当事人需要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寻求最终的裁决或判决;而仲裁裁决的做出不需要征得各方的同意,是仲裁庭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解决争议,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五)仲裁与诉讼的比较分析
仲裁和诉讼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仲裁机构与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权威者出现,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正的裁判。
2、仲裁与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与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
同时,仲裁与诉讼之间还是有许多区别,主要在于:1、受案范围不同。
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2、受案的方式不同。
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3、案件的管辖不同。
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4、审级制度不同。
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5、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
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
6、审判庭组成不同。
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委会讨论;仲裁是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在行使。
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讨论案件,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7、审理的方式不同。
诉讼一般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三、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几点意见
笔者认为,常规的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金融纠纷,虽然这是大家通常认为获得公正公平结果的方式,但存在花费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弊端,加上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已经到了“”的地步,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显得不是那么“公正”了。
同时,信誉作为金融机构生存的基础,声誉风险往往与法律风险密切相连,一件小小的诉讼案件一经公开报道常常会引起轩然大波,所以作为金融机构多半希望能快速、不公开的处理所涉争议。
根据笔者的银行工作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鼓励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倡议,现以银行体系为例提出以下方案供同业和学者参考:
1、加强银行机构内部的风险警示教育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员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教育,尤其对个人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的一线员工更有必要加强教育。
事实上,已经发生的一些引起社会重大关注的消费者诉讼,商业银行花费的处理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尤其是在今后民众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时,团体诉讼将更加盛行,银行如果不注意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础建设,便可能为这种诉讼支付高昂成本。
为此,银行必须从银行员工入手,加强其对产品开发、产品与服务的宣传、服务流程、规范性文件建设等各环节可能存在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风险预警教育。
2、行内设立金融纠纷解决小组
在银行内部设立金融纠纷解决小组,将全行投诉事件集中处理,尽可能的在合理范围内妥善处理好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避免激化矛盾,争取发现并消灭纠纷隐患。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发现难以满足客户的特别要求,应当及时引导客户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投诉或纠纷。
比如建议通过行业协会的调解中心或金融仲裁中心进行解决。
同时,该小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形成案例,内部下发学习,树立员工合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意识,积极维护银行信誉。
3、设立银行金融行业调解中心
银行业协会可以为金融消费者投诉会员银行设立一个调解平台,这种机制平台是我国司法机关所鼓励支持的。
为此,建议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或金融消费纠纷的调解中心,从会员银行中召集相关专家并征集专家意见,制定相应的调解程序规则。
这样可以利用专家智库和行业惯例解决投诉或纠纷,避免和减少金融消费者采取极端行为,损害银行业声誉。
如调解中心未能成功处理金融纠纷事件,调解中心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仲裁或者法院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4、设立金融消费纠纷监管中心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中心,协调消费者与银行间的矛盾。
还可以适时对具体银行的纠纷解决小组及银行行业调解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管层面的指导和培训,促进金融秩序的和谐运行。
5、利用金融仲裁机制
利用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快速解决金融纠纷,也不失是一个值得推广的途径,同样为我国司法机关所支持。
①目前仲裁机构一般会专门制定针对金融交易纠纷的“金融仲裁规则”。
利用这种专门的仲裁规则,不但可以大大简化金融纠纷的解决程序、缩短审理时间,而且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案件公开审理、维护商业秘密。
因为仲裁机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非公开审理。
同时与当前的诉讼制度相比较,仲裁还有其他一些独有的优势。
四、避免金融纠纷的诉讼解决
对于上述方式(仲裁除外)均未能达到金融消费者满意的或有效化解金融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当然采取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往往是到了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会对各方当事人,尤其是银行,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无论判决最终如何,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原则,银行涉诉(尤其是作为被诉一方)的案件极容易会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银行会面临较大的声誉风险。
笔者认为在金融类纠纷案件的解决中,尽可能避免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以减少金融经营单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暴露。
①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4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
对于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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