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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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19)黔行终20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谭慧敏柏龙金
【审理法官】罗谭慧敏柏龙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肖洪辉;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张显发;三穗县人民政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当事人】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肖洪辉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张显发三穗县人民政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肖洪辉张显发
【当事人-公司】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三穗县人民政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杨树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树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树录
【代理律所】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
【被告】三穗县人民政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申请三穗县政府确权时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于申请确权时与案涉林地有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申请三穗县政府确权时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于申请确权时与案涉林地有利害关系。

申请林地确权,是因争议双方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有争议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各级政府予以处理争议的程序,故申请人必然是与争议林地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如无利害关系,则无申请确权的利益,进而无启动确权程序的权利。

而各级政府在判断是否应启动确权程序,需申请人提交与争议林地有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后,方能受理申请启动该程序。

本案中,上诉人在申请确权时提交的4个个人《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无其他证据如组员名单等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则无法确认作为村民组的上诉人与争议林地有利害关系,结合登记册、证人证言也无法确信该事实,三穗县政府在要求上诉人补齐证据无果后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未能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三穗县政府未予受理并无不妥,黔东南州政府的复议决定亦正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39: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林地肖家山,亦称“星子沟至石家沟",四抵界线为东抵白崇店石家沟田边,南抵平树山界坡岭,西抵星子沟长岭,北抵坝上田边,面积400亩,1963年三穗县四固定时期由滚马公社白崇大队分配给该大队老龙生产队并于1966年4月10日登记载入《滚马公社白崇大队老龙生产队山林界线划定情况登记册》,由老龙组管理至今;同一时期,登记在亚岸生产队名下的山林为小湾至大坳面积300亩的山林。

1999年2月5日,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向三穗县滚马乡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与摸龙组为肖家山和羊胡子沟的山林纠纷,要求将争议地肖家山确权给亚岸组、新亚组,滚马乡人民政府调查后移送三穗县政府处理。

同年7月29日三穗县政府办公室以“肖家山一幅的山林地,该组(注:老龙组)已在1966年4月10日《滚马公社白崇大队老龙生产队山林界线划定情况登记册》中注册。

羊胡子沟组调给亚岸组的山林退还羊胡子沟组后,该组于1982年3月1日和3月20日填入《三穗县山林所有权证》,老龙组和羊胡子沟组依照证据管理至今……亚岸、新亚两组对申请调处的山林地权属无可靠依据"为由,作出穗府办〔1999〕55号《关于不
××乡××、××组申请调处山林土地权属的通知》,对亚岸组、新亚组申请不予受理。

2017年9月26日,亚岸组、新亚组再次向三穗县政府申请调处,请求将争议地肖家山的林木林地明确给亚岸组、新亚组所有。

2018年6月15日,三穗县政府书面通知亚岸组、新亚组在15日内补充提供主张肖家山林木林地权属的证据、依据并附《所缺材料清单》,期限届满亚岸组、新亚组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三穗县政府遂于2018年7月4日作出被诉的《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

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黔东南州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黔东南府复议字〔2018〕9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三穗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亚岸组、新亚组不服,诉请撤销三穗县政府作出的《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
书》及黔东南府复议字〔2018〕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

"本案中,争议地肖家山林地已于1966年4月10日登记载入《滚马公社白崇大队老龙生产队山林界线划定情况登记册》,是特定历史时期即四固定时期政府对原有山林土地权属作出的调整和注册,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老龙组享有争议山林木林地权属的合法依据。

亚岸组、新亚组主张肖家山林木林地权属,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只能证明土改时期该争议地的权属,其时的土地山林权属状况已为此后四固定时期政府作出的调整改变,因而不能证明四固定之后亚岸组、新亚组仍然享有争议地肖家山的合法权利;滚马乡白崇村村民张显贵出具的《证实材料》属证人证言,不是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的依据;且就争议地权属,亚岸组、新亚组在三穗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并未补充提供合法的权属依据。

三穗县政府据此认定亚岸组、新亚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争议地肖家山林木林地的权属,以此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调处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亚岸组、新亚组亦未提供原亚岸生产队如今的分组情况以及老龙生产队如今的分组情况,致使一审法院无从认定亚岸组、新亚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也就不能认定亚岸组、新亚组与争议的土地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亚岸组、新亚组诉请撤销三穗县政府关于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及黔东南府复议字〔2018〕9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不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一审宣判后,亚岸组、新亚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一审法院在核实证据上违背法律规定,即不全面又不客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争议山林应当归上诉人所有,一审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全面审查也未说明理由。

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
(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黔行终203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

诉讼代表人肖洪辉,组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

诉讼代表人张显发,组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树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付乐欣,县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强,州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成。

审理经过上诉人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以下简称亚岸组)、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新亚组(以下简称新亚组)因与被上诉人三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穗县政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东南州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行初4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林地肖家山,亦称“星子沟至石家沟",四抵界线为东抵白崇店石家沟田边,南抵平树山界坡岭,西抵星子沟长岭,北抵坝上田边,面积400亩,1963年三穗县四固定时期由滚马公社白崇大队分配给该大队老龙生产队并于1966年4月10日登记载入《滚马公社白崇大队老龙生产队山林界线划定情况登记册》,由老龙组管理至今;同一时期,登记在亚岸生产队名下的山林为小湾至大坳面积300亩的山林。

1999年2月5日,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向三穗县滚马乡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与摸龙组为肖家山和羊胡子沟的山林纠纷,要求将争议地肖家山确权给亚岸组、新亚组,滚马乡人民政府调查后移送三穗县政府处理。

同年7月29日三穗县政府办公室以“肖家山一幅的山林地,该组(注:老龙组)已在1966年4月10日《滚马公社白崇大队老龙生产队山林界线划定情况登记册》中注册。

羊胡子沟组调给亚岸组的山林退还羊胡子沟组后,该组于1982年3月1日和3月20日填入《三穗县山林所有权证》,老龙组和羊胡子沟组依照证据管理至今……亚岸、新亚两组对申请调处的山林地权属无可靠依据"为由,作出穗府办〔1999〕55号《关于不××乡××、××组申请调处山林土地权属的通知》,对亚岸组、新亚组申请不予受理。

2017年9月26日,亚岸组、新亚组再次向三穗县政府申请调处,请求将争议地肖家山的林木林地明确给亚岸组、新亚组所有。

2018年6月15日,三穗县政府书面通知亚岸组、新亚组在15日内补充提供主张肖家山林木林地权属的证据、依据并附《所缺材料清单》,期限届满亚岸组、新亚组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三穗县政府遂于2018年7月4日作出被诉的《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

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黔东南州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黔东南府复议字〔2018〕9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三穗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亚岸组、新亚组不服,诉请撤销三穗县政府作出的《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
书》及黔东南府复议字〔2018〕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

"本案中,争议地肖家山林地已于1966年4月10日登记载入《滚马公社白崇大队老龙生产队山林界线划定情况登记册》,是特定历史时期即四固定时期政府对原有山林土地权属作出的调整和注册,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老龙组享有争议山林木林地权属的合法依据。

亚岸组、新亚组主张肖家山林木林地权属,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只能证明土改时期该争议地的权属,其时的土地山林权属状况已为此后四固定时期政府作出的调整改变,因而不能证明四固定之后亚岸组、新亚组仍然享有争议地肖家山的合法权利;滚马乡白崇村村民张显贵出具的《证实材料》属证人证言,不是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的依据;且就争议地权属,亚岸组、新亚组在三穗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并未补充提供合法的权属依据。

三穗县政府据此认定亚岸组、新亚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争议地肖家山林木林地的权属,以此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调处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亚岸组、新亚组亦未提供原亚岸生产队如今的分组情况以及老龙生产队如今的分组情况,致使一审法院无从认定亚岸组、新亚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也就不能认定亚岸组、新亚组与争议的土地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亚岸组、新亚组诉请撤销三穗县政府关于不予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通知书及黔东南府复议字〔2018〕9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不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穗县滚马乡白崇村亚岸组、新亚组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一审宣判后,亚岸组、新亚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一审法院在核实证据上违背法律规定,即不全面又不客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证明争议山林应当归上诉人所有,一审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全面审查也未说明理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三穗县人民政府二审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黔东南州政府二审答辩称,1.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三穗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穗县政府要求上诉人补充证据材料,但上诉人仍没有提供能证明其有可能享有争议林地权属的证据材料,故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申请三穗县政府确权时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于申请确权时与案涉林地有利害关系。

申请林地确权,是因争议双方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有争议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各级政府予以处理争议的程序,故申请人必然是与争议林地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如无利害关系,则无申请确权的利益,进而无启动确权程序的权利。

而各级政府在判断是否应启动确权程序,需申请人提交与争议林地有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后,方能受理申请启动该程序。

本案中,上诉人在申请确权时提交的4个个人《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无其他证据如组员名单等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则无法确认作为村民组的上诉人与争议林地有利害关系,结合登记册、证人证言也无法确信该事实,三穗县政府在要求上诉人补齐证据无果后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未能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三穗县政府未予受理并无不妥,黔东南州政府的复议决定亦正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罗长虹
审判员谭慧敏
审判员柏龙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尉一明
书记员叶冬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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