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视角下的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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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视角下的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研究
白柯柯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郑州451100)
摘要教育公平不仅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以教育公平为视角,分析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教育公平问题,并针对具体教育公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教育公平民办高校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和促进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层次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仍有诸多因素阻碍其发展,其中教育公平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民办高校持健康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实现我国民办高校的教育公平,不仅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也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教育公平问题
1.1民办高校学生招录过程的公平问题
生源是民办高校生存的保证,由于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政策,使得民办高校在录取批次上不占优势。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的招生一般是按提前录取院校、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职高专类院校的顺序分批次进行,由此录用顺序可以看出,民办高校录用批次靠后,录用高分考生的机会较少,进而导致民办高校的生源整体质量较差。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一样都应该享有自主招生的权利,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就可以享有自主命题、组织考试、招生生源等与公办高校同样的自主招生权利。

但是,在国家规定的90所自主招生高校中,没有一所民办高校,由此可见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招录权利的不平等。

1.2民办高校学生培养过程的公平问题
1.2.1政策制度不平等
由于我国公办教育的主要出资和扶持者是政府,因此,政府在制定高等教育发展政策制度时,往往更多地从公办高校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即政策制度服务的对象主要以公办高校为主,相应的政策支持主要是针对公办高校的,而对于民办高校发展所需的政策支持只具有授权性,不具有强制性。

1.2.2国家财政资助不平等
众所周知,办学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与公办高校不同,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自身通过高等教育市场来进行筹集,主要来源于学费和私人投资。

但是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以自筹为主不意味政府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可以少作为甚不作为。

虽然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

但该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且过于笼统,同时对于向民办高校的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以及各级政府问的责任分工等都不明确,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政府层级间的相互推诿和和随意性,加之对于作为也没有鼓励性规定,所以各级政府对民办校的资助也就自然减免,。

1.2.3师资力量不均等
师资力量是民办高校能够高质量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由于民办高校的教师工作压力大,享受的社会福利较少,社会地位不高,进而导致众多优质教师在择业时会首选公办高校。

因此,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相对较弱,不利于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

同时,由于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中青年优质教师受到公办院校优越条件的吸引,会主动选择辞职进入公办院校,从而造成民办院校人才的流失。

因此,民办高校的教师主要由退休教师和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构成,而从而形成了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不健康的结构。

这种哑铃型结构也会造成民办高校师资力量薄弱,进而直接影响学生参与高等教育过程的公平程度。

1.3民办高校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公平问题
民办高校的招生和培养过程中存在的教育公平问题会直接影响学生就业过程的公平程度。

例如,相同专业水平的公办高校的学生和民办高校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由于社会大众对民办高校认同感不高,导致公办学校的学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根据统计调查显示,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同类公办高校,专业对口率明显低于普通本科院校的平均水平。

同时,民办高校毕业生主要在民营和个体企业就业,从事中高级管理和技术、辅助技术工作的学生的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不如同类公办高校的毕业生。

2实现民办高校教育公平的建议
2.1调整民办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招生平等是教育公平的起点,是学生培养和就业公平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实现民办高校教育公平首先要保障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招生的平等权和自主权。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和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录取批次放在同一办学层次的公办高校后一个批次,这种制度设计会产生三个负面影响:一是民办高校生源质量受到限制,从而制约了民办高校办学质量的提高;二是使社会对民办高校及其毕业生形成不良认知;三是不利于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生源竞争。

为了消除招录不平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国家应将同一办学层次的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放在同一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良性竞争创造条件。

民办高校要想取得优质的生源,唯有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水平来实现。

2.2完善民办高校财政资助制度
经费不足是制约民办高校快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一
教|育|观|点
—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22期/8月(上)—25
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财政资助。

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主要包括经费资助和政策扶持两大类。

经费资助包括“一般性补助”和“特别补助”两种。

“一般性补助”是一种根据学生的数量来确定的高校经费补助。

“特别补助”则是一种用于扶持特色教育研究的补助,如科研项目资助、实验室项目资助等。

与一般性补助相比较,特别补助更倾向于推动大学的变革、教育技术的进步。

就目前我国民办高校财政资助的实践看,部分省级地方政府推出一些特别补助和间接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以及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而一般性补助几乎没有实施。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对民办高校的一般性补助支持力度。

此外,民办高校还可以通过与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来解决其经费不足问题。

这一举措不仅保证了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而且企业提供的无偿或适度有偿提供仪器设备、实际工作场地等不仅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实际应用技能,而且利于促进企业和学校的订单式培养计划的落实。

多元化的民办教育的融资模式是民办教育长期发展和未来壮大的必由之路,我国民办高校应学习西方精英教育的办学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开创属于中国民办高校的特色道路。

2.3落实民办与公办高校教师待遇公平
(1)出台国家层面的全面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立高校教师同等权益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

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要求,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办法等,并建立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机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民办高校教师能够真正享受同等权利、同等地位、同等待遇。

(2)加大对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持。

切实转变政府思想观念,正确认识民办高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服务性,树立“公办、民办教育一体化发展”观念,建立财政支持制度校,确定财政支出比例,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不断加大投入。

建立民办高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民办高校教师的“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现行公办高校规定执行,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和教龄补贴部分,参照公办学校做法,由政府财政支出。

(3)大力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同等发展机会。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全面消除不公平的政策歧视和标准歧视,确保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专业建设支持等方面与公办院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设立民办高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强师工程”,提升
民办高校教师综合能力。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教育公平视角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项目编号:SKL-2018-202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白柯柯,1984年6月,中级会计师,河南焦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熊燕,李化树.民办高等教育公平发展探索——公平地位的困境和出路[J].
鄂州大学学报,2016(05).
[2]毕振力.教育公平视角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与资助政策研究[J].教育
与职业报,2013(04).
(上接第22页)业的人才。

但是这样,企业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所以一些中小型企业选择通过校企合作来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这些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对学生的培养主要在职业技术培训上,而对普通教学相对较少。

5日本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对我国的启示
5.1发挥好政府监督扶持作用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良性、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政策的扶持。

校企合作制度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生成过程和构建路径应是一个由“输入”,即职业教育的主要矛盾引发的“立法要求”,驱动立法机关对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加工”,明确法律主体,重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限定法律关系客体,并通过立法修法等法定程序和手段“输出”包含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和责任规范体系在内的校企合作制度链,再到“反馈”而不断完善和螺旋上升的过程。

因此,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政府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规范制度,并对参与到校企合作的企业和高校予以适当的财政支持。

5.2发挥好企业的主体作用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根据企业需求,由企业联合高校并通过高校培养自身所需要的人才。

然而,当前的校企合作,企业的主体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企业只是单一的接收由职业院校培养出的与自身需要专业相关的人才,并不是委托职业院校培养需要的人才类型。

因此,职业院校要“后退一步”为企业释放办学权利,各级政府“前进一步”提升对企业的利益支持,利益攸关方“步调一致”优化政策舆论环境等。

在未来的校企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充分发挥好企业的主体作用。

5.3发挥好学校的人才培养作用
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培养出合适的人才,人才培养则完完全全离不开学校。

学校应整合自身资源,为企业需要的人才营造出良好的教学方式,形成完备的人才培养模式。

同时,还应该把企业的“经济性”与其“社会性”结合起来让企业的运行规律与高职院校的办学机制有机磨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一个有特定功能的整体,实现最优化的办学目标,
达到共赢的局面。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联2018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立项课题“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与对策研究”(2018lslktqn-043)。

作者简介:曾家(1984-),男,辽宁凤城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王诗彤(1995-)女,辽宁铁岭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胡斯涵(1995-)女,辽宁抚顺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胡劲松,欧阳恩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构——法律制度生成
理论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8(01):74-82.
[2]许世建,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的主体地位如何落实——基于激
励效应的实证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06):31-38.
[3]徐金河,陈智强.破解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之困:借鉴德国的经验[J].高等
教育研究,2018(02):54-58.
教|育|观|点
—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22期/8月(上)—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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