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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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二)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三)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七、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019年1月25日——结束——。
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问题探析
![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3b0cf413580216fc700afdb2.png)
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问题探析作者:刘睿凡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5期一、引言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一直是我国保险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无疑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新的渠道。
自2004年,泰康人寿首次发行13亿元次级债,开创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先河以来,在2004-2005年,以及2008年以后,我国先后出现了两次保险公司次级债发债潮。
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但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建设仍在探索之中,要想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更加高效、健康的发展及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就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获得理论的指导。
本文旨在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意义、风险、问题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意义(一)短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所融得的资金,可以计入保险公司的附属资本,根据保监会其他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债按如下比例折换为认可负债,见表1。
通过表1不难看出,尽管保险公司所发行的次级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次级债离到期日越近,需要折换成认可负债的比例就越高,换句话说,就是能作为实际资本的比例越低。
所以说,保险公司次级债仅是在短期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提高效果会越来越差。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保险公司短期的资本短缺,一方面表现为上面所说的偿付能力无法达到要求产生的融资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保险公司在遇到良好的投资机会时产生的融资需要;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有效的渠道。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版)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版)](https://img.taocdn.com/s3/m/33a2f7e858f5f61fb7366672.png)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258c0103d8ce2f006623b5.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第十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四)具备偿债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相关问题研究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相关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6cf508ad4d8d15abe234ed2.png)
保 险公 司次级 债务通 常 具有 过上 市筹 集 部 分 资本 金 之 外 , 其 都 不低 于 五年 , 因此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下 几 个 区 别 于 其 他 债 务 的 特 他公 司只 能 通 过 现 有 股 东 引 资 、 以根据 资产 配置和 风 险对冲 的要 点: 一是 长期性 , 即债务 期 限至少 引 进新 股 东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 务 求 , 财 从期 限和 利 率 上 设 计 出 与 之
需要 。随着 业 务 的快 速 发 展 , 保 具 , 险公 司 发行 的次 级 债 务 丰 其他信 息 披 露 文件 , 不得 在 媒 保 但
险公 司存 在 阶段 性融 资需求 。 目 富了资本市 场的品种结构 , 增加 体 上 公 开 刊 登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刊
前保监会对次级债务发行主体的 了保 险公 司 的资 金 运 用 渠 道 , 有 登 ; 在存 续期 间 , 当 向债 权人披 应 资格要求不高 , 向募集 的发行 利 于 国内资本 市场 的健 康发 展 。 露上一 年度 的次级 债专题 财务报 定 方 式也 降低 了次级 债务 的筹 资成 三 、保 险公 司 发行 次 级定 期 告 ; 出现 重要情 形 的 , 当及 时告 应
一
保 险公 司次级 债务 是指保 险 使用 的监 管 。 公 司经批 准定 向募 集 的 、 限 在 期
的清偿顺 序列 于保 单责 任和 其他 本的保 险公 司债务 。 5年 以上 ( 5年 )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缘 由及 意 义 含 、 目前 , 国保 险公 司 补 充 资 我
二 、保 险公 司发 行 次 级债 务 付 压力加 大 。发行 次级 债务成 为 条有效 渠道 。
负债 之后 、 于保 险公 司 股 权 资 本金 的渠 道 非 常有 限 , 中 国人 先 除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c2e9b4960590c69ec376fd.png)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第十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四)具备偿债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撤销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汉口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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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撤销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汉口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2.10.13
•【字号】鄂银保监复〔2022〕441号
•【施行日期】2022.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撤销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汉口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鄂银保监复〔2022〕441号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汉口营销服务部机构撤销的请示》(同方全球鄂发〔2022〕48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撤销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汉口营销服务部。
二、收到此文后,你公司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同时,要按照撤销方案做好后续工作,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三、自批复之日起,该机构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该机构保险许可证上缴湖北银保监局,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22年10月13日。
保监会: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须增强偿债能力 11-10-19
![保监会: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须增强偿债能力 11-10-19](https://img.taocdn.com/s3/m/efebe5ebb8f67c1cfad6b801.png)
!保监会: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须增强偿债能力 11-10-19保监会19日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并增加对险企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
该办法是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后发布的。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快速增长的资本需求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办法完善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了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办法还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条规定强化了核心资本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本质量和改进行业资本结构,增强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
此外,办法加强对次级债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
(中证网)!保监会陈文辉:寿险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11-10-24 (1)寿险业的发展将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
初步预计,寿险业明年仍将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
保费增速不会有较大的提升【财经网专稿】记者李春雨 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一次论坛上表示,寿险业务增长明显放缓,且少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显著下降,寿险业的发展将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8修正)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8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84d3d0e5727a5e9856a6137.png)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2cecf7f12d2af90342e6c9.png)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提高偿付能力,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定向募集第六条保险公司定向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请定向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五)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第九条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
![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https://img.taocdn.com/s3/m/b4fc030452ea551810a687e9.png)
险公司而言 , 比较适合发行次级债 . 而不是其他种类的中长期债券 。
这是本 文所要重点分析 的。 ( ) 二 发行规模相对较大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时签订 的协议 , 国保险业 结束了 我 出于保护本国民族保险业 目的而设 立的过 渡期 . 进一步开放 了国内
险期 间的期初拿出一笔资金 . 且以未完成契约形 式存 在至一个 事先
二、 险公 司发行次级债 的迫切性和必然性 保 ( ) 一 我国保 险业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或保险期限结束。如果触发 事件没有 发生 , 投 资者将得到本 金和高于无风 险的利息 ; 如果 发生 , 投资者将得 不到 利息 , 且部分或者全部的本金将归发行者所有。这种债 券的发行主
行次级债筹集其发展所需的资金 , 不仅 必要, 而且可行。
息后偿付能 力充足率不低于 1 0 0 %的前提 下 , 才能偿付本息 ; 债务 人在无法按期 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时 , 权人无权向法院 申请对债 债 务人 实施破产清算。这是次级债有别于 其他债务 的一个重要特征 。
4监管的严格 性 , 即债务 的发行要经过保 险监管部 门的 审t[ L,
与资本状况不佳相对应 ,我 国保险公司的融资方式相对单一 。 就 目前而言 , 各保险公 司补 足资金有 以下几种渠道 : 险公司内部 保
融资 、 通过 上市 增加资本金 、 保险公 司现有股东追加其投资资金 、 引 入新 的股东和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其所 需的资金。 对于保险公 司 相 内部融 资缺 乏能力 、 上市 的种 种限制 、 各现 有股东有限 的资金和所 有者权益收益率不足 , 通过发行债券来 增加 各保险 公司的资本金 以 扩大其承保能力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 目前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 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b7c7700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c1.png)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实施日期】2013.03.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唐山银保监分局关于设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唐山银保监分局关于设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061c0788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63.png)
唐山银保监分局关于设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唐山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号】唐银保监复〔2021〕115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唐山银保监分局关于设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
心支公司的批复
唐银保监复〔2021〕115号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关于唐山中心支公司开业验收的报告》(同方全球冀发〔2021〕19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公司营业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19号唐山新世界中心写字楼21层2101,2102,2103,2105单元。
三、该机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分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此复。
2021年5月13日。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a305fe2ba1aa8114531d9d1.png)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 年第5号【发布日期】2013-03-15【生效日期】2013-03-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 年第5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d2a3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55.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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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651号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3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5日
——结束——。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e2d1726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40.png)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342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
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342号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的营业场所由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10层1003房间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25层01、02、03单元。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2021年4月29日。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相关问题研究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相关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d02ddd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4c.png)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相关问题研究
刘铁峰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2010(000)011
【摘要】@@ (接上期)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发展模式及路径选择rn由于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为使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笔者提出以下建议:rn一、由专业性登记托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办理登记托管rn1、由专业性登记托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提供登记托管是必要的.
【总页数】3页(P5-7)
【作者】刘铁峰
【作者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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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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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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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342号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的营业场所由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10层1003房间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25层01、02、03单元。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2021年4月2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