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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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后的官吏,多出于军功。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
秦朝二十级军功爵位制
二十级军功爵位制是奖励军功、鼓励杀敌求胜的军功爵禄制度,它是新兴的地主阶级为提高军队战斗力而采取一项措施,同时也是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途径之一。
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共分二十级,分别为:一级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奖励军功爵禄制度
1产生背景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嬴政统一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几百年分裂的局面。秦灭六国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秦孝公商鞅变法。变法之后,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制度等各个方面适应了历史发展的需要,国力大增,成为战国中后期中华大地上实力最强的国家。强大的军事实力,让秦国在统一战争中横扫六合。
秦军战斗力主要来源秦国一套先进的管理制度——据有秦国特色的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其在鼓励秦军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各级爵位编辑
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从低到高”:
1 公士
2 上造
3 簪袅
4 不更
5 大夫
6 官大夫
7 公大夫
8 公乘
9 五大夫10 左庶长11 右庶长12 左更13中更14 右更15 少上造(一称少良造)16 大上造(一称大良造)17 驷车庶长18 大庶长19 关内侯20 彻侯(勇侯)公士
3目的
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是在商鞅变法中由商鞅设立,目的在于提高秦军的战斗力。
为奖励军功,商鞅规定,凡行伍中人,不论出身门第,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接受赏赐。即便是秦国的宗室也是这样。宗室未立军功者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不得拥有爵位。禁止私斗。商鞅认为,在战场上士兵为国家而战奋勇杀敌,是应当的;乡里打斗,为私而斗于国无力。禁止私斗,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
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作用在于使秦军的作战能力大为提高,建立了一支所向无敌、横行天下的虎狼之师。作为荣誉,军功爵位基本具备现代军衔的特点。
4授予标准
商鞅规定: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甲士”(敌军的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证据是敌人的人头(首级)。就是说在战后把敌人的人头砍下来带回军营,作为证据。
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杀敌人五个“甲士”可拥有五户人的仆人。打一次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
5惩处编辑
主要是贬值、夺禄、降职。表现不好的和有失职行为的官吏,国家降低其爵位。
【具体处罚】
鞭打,最轻的处罚,数量不一。
肉刑,伤害人的肢体,使人残废。
刖刑,把罪犯的脚砍下来。
嚜刑,在罪犯脸上刻字。
劓刑,把罪犯的鼻子割下来。
宫刑,把罪犯去势,当太监
【死刑--种类很多】
赐死,是惩处高级军官时常使用。
生埋,也叫坑之,即把人活埋。秦军对战俘常使用。
车裂,把人四肢分别绑在几辆车上,撕裂。
弃市,在闹市斩首,还要陈尸数日,不准罪犯家属收尸。
腰斩,把罪犯拦腰砍成两半,短时间人死不了。
株连,士兵几人一组。一人犯法,一起惩处。军人犯罪,家属连同处罚。
处理刑法的官员是廷尉,管监察的官员是御史。军队外出打仗,御史随行进行监视。
6待遇
待遇概述
在军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顿吃的饭菜甚至都不一样。三级爵(簪袅)有精米一斗、酱半升、菜羹一盘。两级爵位“上造”的只能吃粗米,没有爵位的普通士兵能填饱肚子就不错了。
7标志
由于年代久远,古籍中无详尽记载,因此对秦军的详细情况无法了解。是否还有可以识别的军衔标致,不详尽。上世纪70年代,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发现成为研究的难得资料。通过仔细观察这支军队,可以发现士兵装束和发式各不相同。
8历史意义
积极: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既是顺应历史潮流,也是当时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转变下社会发展的产物,顺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全新的封建制度保证了秦国最终战胜了其它对手。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是封建制度下,俸禄制取代世禄制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官员等级评定建立在其客观贡献的基础上,在当时具有不可比拟的先进性和民族性,极大鼓舞了人民的进取精神。
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凝聚了祖先的智慧。不论在秦和汉时期,它都激励着人们去建功立业。祖先的尚武精神是我们值得继承的一大笔精神财富。
消极:不过在秦代统一天下之后,以军功选拔官员的方法,其积极意义已远不如统一前了。强化武夫当政的制度,对于要完成统一天下的任务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在统一之后,社会基本安定,就需要有善于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的人才了。这时还是照过去的办法,只重视武力,从军人中选官,按军功定级,使大量能怔惯战的军人担任各级官吏,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文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科目
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