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误区与合同陷阱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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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误区与合同陷阱之比较
发表时间:2008-12-17T14:32:32.40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王根余1 黄培富2 [导读] 合同误区与合同陷阱均非法律术语,二者是在实践中被总结出来的俗称用语。
对二者的区分比较,把握二者界限,有助于分清是非,保护自己,避免损失。
本文拟从二者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防范措施进行阐述,供读者参考。
合同误区与合同陷阱均非法律术语,二者是在实践中被总结出来的俗称用语。
对二者的区分比较,把握二者界限,有助于分清是非,保护自己,避免损失。
本文拟从二者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防范措施进行阐述,供读者参考。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一)、合同误区的概念与特征合同误区又称合同订立误区,指订立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凭主观臆断或无知忽视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成立或合同生效要件而致合同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的订立合同的行为。
合同误区为一种认识误区,是由订立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认识短缺造成的。
合同误区特征有:
1、合同误区是由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认识短缺造成的;
2、订立合同当事人认识短缺主要表现在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要件的忽视和无知;
3、该合同为不成立合同或不生效合同;
4、合同误区产生于订立合同期间。
(二)、合同陷阱的概念与特征合同陷阱,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以欺诈、诱骗等非法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恶意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陷阱主要特征有:
1、合同陷阱为一犯罪行为。
主要表现为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2、主观上为一方当事人的故意为之;
3、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合同订立、履行秩序及生产交易的安全;
4、客观方面为一方以欺诈、诱骗等非法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5、合同陷阱发生于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期间。
二、常见表现方式比较(一)、合同误区常见表现方式合同误区发生于订立合同期间。
合同的订立,即一方发出要约,一方表示承诺即接受要约的过程,此时合同成立。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约定期间或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除外。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即订立合同当事人所负有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了订立合同双方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发生于订立合同期间,要求当事人必须尊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负有通知、告知、保护、保密、忠实等义务。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除合同法第42条第(一)、(二)项,第43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下列情形:
1、悬赏广告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不特定人利益遭受损失;
2、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特定人利益遭受损失;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撤销要约,致相对人遭受损失;
4、缔约一方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使相对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缔约行为致其受到损失;
5、一方未尽通知,告知等附随义务,致他方由于缺少被告知内容而为缔约行为,使该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6、一方违反事前约定义务而致他方损失的;
7、因一方过失致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或生效要件被认定不成立或无效而致他方遭受损失的;
8、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使合同不能成立而致他方遭受损失的;
9、依法须经登记、批准方能生效的合同而未经登记或批准,无过错一方为准备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10、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而给无过错一方为准备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有关规定
实践中,对于经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没经登记、批准,会给双方造成损失,故对此类合同应有所了解。
合同法第44条、45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后但须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和附生效要件的合同。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大致以下几种合同须经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了该合同订立、变更、转让须履行批准审查手续。
2、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开采石油的海区......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前款石油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即为有效。
对外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用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合同,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3、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该类合同须履行审批手续。
4、房地产转让合同。
该类合同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房屋买卖合同。
该类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既应报审批,又应办理过户登记。
7、技术合同。
该类合同须报审批。
8、技术引进合同。
该类合同须报审批。
9、运输工具转让合同。
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亡,应向主管部门登记。
10、抵押合同。
我国担保法规定,包括房地产抵押、航空器抵押、船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抵押,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均应办理抵押登记。
11、质押合同。
股票的出质、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二)、合同陷阱表现方式合同陷阱为一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该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合同陷阱主要有下述情形:
1、以虚构单位名称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己签订合同。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标的额或履行部分合同的作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订立或履行合同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三、防范措施比较(一)、合同误区防范措施
避免合同误区,关键做到须知。
即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与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的签订,避免在订立阶段就出现的隐患。
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如下须知:
一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须知。
如上所述几种情形: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的行为;提供虚假情报的行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信息行为;未尽告知,通知义务等行为;随意撤销悬赏广告的行为;一方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等。
对这些常见的行为进行鉴别,并询问有关专家或律师等人的意见,避免受到损失;如果受到损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诉讼的和非诉讼的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补救损失。
二是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主要是对合同成立后但须经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比如上述所述的十一种合同。
(二)、合同陷阱的防范措施
合同陷阱的防范针对合同陷阱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已给出了我们防范措施,主要有: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规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避免债务人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
4、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四、总结
合同误区与合同陷阱均会使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甚至会血本无回。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合同这种简便的交易方式日臻完善与成熟,完善的合同制度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但同时应尽量避免因我们自身对合同制度的无知及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使自身利益遭受到损害。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是必须的,但更应鼓励他们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不知法、不守法、不用法最终将不利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