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药品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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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里出现了大量的“两非”现象,即非法经营和非法居住。

这些非法经营和非法居住行为不仅危害了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城市管理的秩序,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切实整治这些问题,我国决定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二、目标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目标主要包括:清理整顿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顿非法居住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1. 清理整顿非法经营行为(1)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明确非法经营的范围和界定。

(2) 加强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3) 鼓励非法经营者转型升级,引导其走合法经营的道路。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识别非法经营行为的能力。

2. 清理整顿非法居住行为(1)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监管。

(2) 扩大住房供应,提供合法的居住选择,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3) 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质量,改善居住环境。

(4) 加大对非法租客和房东的处罚力度,力求震慑非法居住行为。

3.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1)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2) 推动城市建设智能化,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3) 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有序。

(4) 加强城市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其管理水平和素质。

4.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1) 加强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2) 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减少环境污染。

(3) 推动绿化工作,增加城市的绿色空间,改善大气质量。

(4)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

5. 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1) 加强社会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2) 完善灾害防控机制,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

(3)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居民的身体健康。

(4) 加强社区矛盾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两非行动整治措施

两非行动整治措施

两非行动整治措施一、工作目标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营造强大的打击“两非”舆论氛围,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深入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为实现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创造条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严查“两非”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两非”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

依法坚决取缔无证诊所和无证 B 超窝点,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

(二)重点防控。

以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和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幅较大的地区、医疗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尤其是这类人群中的流动人口为重点人群,以孕情管理、 B超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和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制度。

进一步强化孕情包保责任。

全面落实孕情跟踪服务、终止妊娠审批及孕检、引产、分娩、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1/171 建立 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

严禁未经许可从事 B 超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个体诊所、社区卫生室开展相关业务。

2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实行统一规定格式、统一编号。

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严格审查出具,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核实查验,依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3完善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

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定期调查清理。

4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承诺制度。

层层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公开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行为。

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不仅是人口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要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的部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妇女联合会决定,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第8号令)及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章,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推动相关部门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创造条件。

(一)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集中力量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

(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广泛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营造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2•【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399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边振甲副局长副组长:贾建国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吴利雅药品安全监管司副巡视员高国彪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成员:王泽森稽查局调研员刘小平药品安全监管司调研员XXX 医疗器械监管司调研员崔浩药品注册司副调研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王泽森兼任。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六部门《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本地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依职能,积极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和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案件。

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根据《卫生局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

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

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

举报的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举报人可采取、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

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

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0)。

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2010年1月10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县计生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县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计生局;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两非药物管理制度

两非药物管理制度

两非药物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规模非常广阔,人口众多,犯罪、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

其中,两非问题(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一直是社会治安的重点难题之一。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两非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我国逐步建立了两非药物管理制度。

二、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私营经济不断壮大,民间经济活动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激增,特别是两非问题给社会治安和民生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管理和打击非法经营和非法经营活动,我国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两非药物管理制度。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非法经营和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措施。

2018年,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经营者的处罚措施。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加大了对两非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两非问题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

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民生稳定。

2. 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旨在防止两非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食品药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减少和遏制食品药物安全风险。

3. 公正公平原则:在处理两非违法行为时,必须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整合资源原则:各级政府、执法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5. 教育宣传原则: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食品药物安全意识。

四、两非药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医院药房两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两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房两非药品(即非处方药品和非临床使用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药房对两非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药房应建立健全两非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两非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药房设立专兼职两非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两非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两非药品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学相关学历或专业资格;(二)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两非药品的特性;(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六条两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验收第七条医院药房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两非药品。

第八条采购两非药品时,应严格审查供货单位的资质、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房应建立两非药品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单位、采购日期等。

第十条药房对两非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等。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十一条药房应按照药品特性要求,合理设置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两非药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第十三条药房应定期检查两非药品的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药房应建立两非药品储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储存条件、检查日期等。

第五章药品销售与使用第十五条医院药房销售两非药品时,应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药房应向患者提供两非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七条医院药房应加强药品使用监管,对两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八条医院药房应定期组织两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药品的合理使用能力。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严格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杜绝“两非”(非正规医疗、非药品销售)行为。

2.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保障医院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声誉。

三、制度内容1. 严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非正规医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私自开展诊疗活动;(2)非法开展诊疗项目;(3)非法使用医疗设备;(4)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操作;(5)违规开展临床试验。

2. 严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非药品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非法销售药品;(2)违规销售医疗器械;(3)违规销售医疗用品;(4)违规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3. 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开展诊疗活动;(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3)不得泄露患者隐私;(4)不得收受患者及家属的贿赂;(5)不得擅自对外宣传医院业务。

4. 医院设立“两非”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及家属对“两非”行为进行举报。

医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5. 医院定期对“两非”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四、制度实施1.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两非”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部门内部管理,确保制度落实。

2. 医院定期对各部门“两非”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医院两非相关制度及承诺书

医院两非相关制度及承诺书

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1.超声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2.超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取得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超声室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警示语,工作人员要与医院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4.孕妇进行胎儿情况超声检查前,超声检查人员必须查验孕妇是否持有妇产科医师出具的“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查。

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5.超声诊断人员在进行胎儿情况检查时,不得泄露胎儿性别情况,检查结束后,并作评价纪录,且两名医师同时签字。

其它科室医师不准开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

6.超声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孕妇超声检查规定,不得擅自检查胎儿性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

超声室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监督管理制度1.严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

2.医学超声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超声诊断仪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依法执业。

3.院长与超声室工作人员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4.院医务处(科)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5.超声诊断室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需有两名专业人员在场,双人签发报告,登记存档备案。

6.发现孕妇超声检查时无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责令其待岗三个月,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当月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

7.发现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责令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全科全年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给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实行工作人员相互监督、有奖举报。

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监督管理制度1.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两非

两非

“两非”行为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两种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

5、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6、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违反《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规定》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非药品管理制度(两篇)

两非药品管理制度(两篇)

引言:两非药品是指非药品却具有药物疗效或者声称具有药物疗效的产品,在医药领域经常使用。

由于这些产品的非药品属性,它们的管理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继续探讨两非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其分类、注册、质量控制、监管以及市场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概述:良好的两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在制定和实施两非药品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产品分类、注册流程、质量控制、监管机构的责任以及市场监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正文内容:1.两非药品的分类:1.1根据成分和制剂形式对两非药品进行分类;1.2区分两非药品和传统药物的差异;1.3制定分类标准的目的与意义。

2.两非药品的注册:2.1确定两非药品是否需要注册;2.2注册流程的具体步骤和要求;2.3注册申请材料及其审核标准;2.4注册成功后的监管措施。

3.两非药品的质量控制:3.1与药物一样,两非药品也需要符合特定的质量要求;3.2确定两非药品的质量标准;3.3监管机构的责任和角色;3.4质量控制的检验和抽检措施。

4.两非药品的监管:4.1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4.2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协调;4.3加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4.4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两非药品的市场监测:5.1监测市场上的两非药品种类和数量;5.2对市场上两非药品的质量进行抽检和监测;5.3提高市场监测能力的手段和措施;5.4对市场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总结:两非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是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两非药品的分类、注册、质量控制、监管以及市场监测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更好地加强对两非药品的管理和监管,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两非药品管理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不断提高市场监测的能力,确保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引言概述两非药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要求的药品,包括未通过审批的假药、劣药、仿制药和不良药品。

由于两非药品的存在,会给公众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

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为加强两非药品市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非法销售两非药品、整治非法采购、储藏、运输、销售两非药品的犯罪活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1.加强执法力度。

依法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销售、制造两非药品的查处力度。

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源头管控。

对于生产、销售两非药品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取缔不合法的生产、销售场所。

3.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管理规范、运行规则的行业评级评定制度,认真实施信用评级,先行试点实施行业自律能力建设。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使用药品,树立健康用药意识,增强消费者用药安全意识。

三、预期目标通过集中整治两非药品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清理和规范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整顿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促进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提高药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增强行业自律能力,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推行措施1.加强监管。

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符合国家法规和规范,有序、安全、可靠。

同时,针对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2.优化服务。

建设“两非药品”举报平台,明确受理管辖范围、时间、流程,提供举报受理、跟进处理、投诉反馈、举报奖励等一系列服务,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让公众对药品行业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

3.强化合作。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大信息共享、案件协作力度,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5.加快法律程序。

针对两非药品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完善法律程序,确保法律实施效果。

“两非两禁止制度”

“两非两禁止制度”

B超室“二非二克制”处世造度之阳早格格创做克制所有机媾战部分使用超声诊疗大概者染色体检测等技能举止非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所有机媾战部分没有得专断启展非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真施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的调理、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死止政部分指定,背社会宣布,并通报共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克制所有机媾战部分举止非医教需要的采用性别的人为末止妊娠.克制构造、介绍妊娠妇女举止非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大概者非医教需要的采用性别的人为末止妊娠.切合法定死育条件妊娠十四面以上的妇女,非果医教需要,没有得采用性他人为末止妊娠;对于非采用性别需要人为末止妊娠的,采与出具说明的管造步伐,简直办法由省群众政府依规则定.药房“二非二克制”处世造度克制药品死产、经管企业将人为末止妊娠药品出卖给已经接受真止人为末止妊娠脚术的单位战部分;克制药品整卖企业出卖人为末止妊娠的药品.真止人为末止妊娠脚术的机构买进人为末止妊娠的药品,应当修坐真正在、完备的药品买进记录战药品保存造度,应当为妊娠十四面以上使用人为末止妊娠药品者修坐完备的档案.档案应当包罗人为末止妊娠药品的通用称呼、批号、用药者姓名战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调理、保健机构出具的调理诊疗意睹书籍大概者有闭说明等真质.人为末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死止政部分会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造部分决定、宣布.妇产科“二非二克制”处世造度已经卫死大概者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接受,所有机媾战部分没有得启展人为末止妊娠脚术.妊娠十四面以上妇女的人为末止妊娠,由博得《调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大概者《计划死育技能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理、保健机构大概者计划死育技能服务机构正在获准启展的交易名目范畴内真止.施术机构应当考验其医教诊疗意睹书籍大概者相闭说明,逐人逐项干佳脚术备案,并将医教诊疗意睹书籍大概者说明复印件共脚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真止人为末止妊娠脚术情况统计表挖报天方天县级卫死止政部分,并共时抄报共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启展交死的调理、保健机构应当修坐交死备案造度.县级以上卫死止政部分应当每半年背共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通报新死女总数战性别比情况.克制谎报、瞒报新死女牺牲.新死女正在调理、保健机构牺牲的,调理、保健机构应当即时出具牺牲说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天方天县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新死女正在调理、保健机构以中天面牺牲的,其女母应当正在新死女牺牲后三十日内背城(镇)群众政府、街讲处世处报告;需要时,城(镇)群众政府、街讲处世处给予核查,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共并提供相闭凭证.城(镇)群众政府、街讲处世处正在交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天方天县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三、禁止内容1.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

2.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3.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服务。

4.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相关药品、器械和设备。

5.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推广。

四、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医院应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患者普及“两非”行为的危害性。

2. 完善管理制度(1)医院应建立健全“两非”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

(2)医院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加强监督检查(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两非”行为的相关规定。

(2)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就诊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4. 严肃查处(1)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1. 医院院长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负总责,分管院长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两非”行为负直接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药房两非管理制度

药房两非管理制度

药房两非管理制度一、药品非处方药管理制度1、非处方药的定义非处方药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患者不需医师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

患者购买非处方药时必须自愿、自行购买,医护人员不得推荐患者购买非处方药,更不得强迫患者购买。

2、非处方药存储非处方药需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内,并且要求标识清晰、明确。

非处方药不得与处方药混合存放,以确保患者购买药品时能够区分。

3、非处方药销售药房在销售非处方药时,必须要求患者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医保卡等。

同时,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对患者购买非处方药进行必要的告知和提醒,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4、非处方药的管理记录药房在销售非处方药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记录,包括患者购买情况、销售数量、销售人员信息等,以备查证。

5、非处方药的退货管理患者购买的非处方药,如出现包装破损、过期等情况,可以申请退货。

药房应对退货的非处方药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不会继续销售给其他患者。

二、药品处方药管理制度1、处方药的存储处方药必须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内,确保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处方药的存储要求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避免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2、处方药的发放药房在为患者发放处方药时,需要对患者进行身份核实,确保患者身份真实有效。

同时,药品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嘱配药,避免出现配药错误。

3、处方药的使用记录药房在为患者发放处方药时,需要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使用频次等。

这些记录对于药品使用安全、追溯提供了重要依据。

4、处方药的退货管理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如发生包装破损、过期等情况,可以进行退货。

药房应对退货的处方药进行专门处理,确保不会继续发放给其他患者。

以上就是药房两非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药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牢记这些制度规定,严格遵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药房管理人员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药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只有这样,药房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发挥其在医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两非药品管理制度

两非药品管理制度

两非药品管理制度两非药品是指除药品以外的其他药材、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对于这些非药品的管理制度在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方面非常重要。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两非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材管理制度药材是中药饮片的原材料,是中医药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药材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中药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药材种植规范化管理药材种植应按照国家药典的规定进行,确保种植的药材符合质量要求。

建立药材种植规范,包括选用合适的土壤、控制害虫、使用合理的农药等,保证药材的生长环境和品质。

2.药材采收和加工规范化管理药材的采收和加工应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不得使用有毒物质,保证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对药材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违禁物质,以保证药材的有效成分和安全性。

3.药材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统一的药材质量标准,明确各种药材的质量要求,包括有害杂质限量、生物碱含量等指标。

加强对药材质量的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药材严格处置,确保药材的质量和安全。

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疗器械是用于医疗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设备工具,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1.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制度医疗器械必须经过注册或备案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和使用。

建立完善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包括对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安全性评价、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2.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许可制度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必须进行许可,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和经销商才能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的监管,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患者的权益。

3.医疗器械质量监督和安全监测制度建立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监督系统,对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器械的安全隐患,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药材和医疗器械是两非药品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非常重要。

两非两禁止制度

两非两禁止制度

B超室“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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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我局决定于4至6月份在全省开展终止妊娠药品的专项检查,要求各市州局对辖区内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店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于7月10日前将终止妊娠药品检查总结和终止妊娠药品检查表格(见附件)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两非”药品检查表格
2013年3月26日
两非药品检查表格
两非检查主要内容: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向无资格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销售“两非”药品;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了销售客户档案,客户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终止妊娠药品保管贮存情况,是否有专人、专帐、专库(区、柜)管理;是否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有终止妊娠药品流
程图及“两非”药品警示标语;是否在销售票据上注明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注:各市州局要有“两非”药品检查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检查企业数量、好的方面、存在问题、好的企业名单、存在问题企业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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