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安监总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201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21【实施日期】2016.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更好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现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程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可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及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关于评审人员(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制定评审人员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指导各地区评审组织单位开展评审人员培训。
(二)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职业安全健康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5.03【实施日期】2012.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1 范围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大纲适用于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评审人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2 基本条件2.1初次培训条件2.1.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1.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含)以上。
2.2再培训条件2.2.1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2.2每年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2.2.3完成网上课堂自学的年度教育。
3 培训大纲3.1培训要求3.1.1应按照本大纲的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1〕 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 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的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 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 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 80分(含以上,且每个 A 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 60分(含以上;3. 至申请之日前 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 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 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 2年 (含以上, 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 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 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 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 10人以上重伤事故, 或者 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新评审标准(2011年安全标准化)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第三条[达标分级]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四条[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五条[公告与发证权限]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工作程序]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专家库]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资源。
第八条[管理系统使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危化品企业应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管理系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九条[登记中心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一)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监督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精选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1.2 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B级要素否决项]未进行符合性评价,扣50分。 [评审要点] ①频次: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及时(实施之日前),新颁布的应法律、法规、标准及时进行符合性评价。 ②评价不能流于形式。 ③对评价发现的不符合项,要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有效整改。 [评审方法] 查评价记录或评价报告,不符合项整改的有关证据(整改计划或措施、原因分析、验证)。
二级企业应初步形成安全文化体系一级企业有效运行安全文化体系。相关标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
2.2.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评审要点]《安全承诺书》要公开化、文件化。 资源保证。
2.5.3.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责任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评审要点】①参加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②为所有的职工人数缴纳。
[提示] ①不要遗漏对使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识别与获取 ② 识别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0•【文号】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DOC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指导和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三)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和广德县、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须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六)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省、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二、机构和人员(八)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具有评审组织单位资格的不得同时拥有评审单位资格。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
受理危化品单位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 对危化品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委托的评审单位进行备案。
3. 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的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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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颁布时间】2011-9-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 30/2011/0923/149210/content_149210.htm∙【全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十八)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二十三)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
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
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
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评审计分方法: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
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式中:式中:—总分值;—权重系数;i—各A级要素得分值;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
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
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三十)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
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三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