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需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播出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安全播出责任1. 广电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播出职责。
2. 广电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安全(1)播出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关键设备应备份,备份设备应与主设备性能一致,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3)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传输安全(1)传输网络应选用优质传输设备,确保信号传输质量。
(2)传输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传输系统应具备冗余备份功能,确保传输线路安全可靠。
3. 人为因素(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播出意识,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播出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失误导致播出事故。
(3)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4.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播出工作合力。
五、安全播出监督检查1.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播出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播出检查。
2. 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3年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电视台平安播出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广播电视平安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平安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平安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详细负责平安播出相关事务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平安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平安播出事务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协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务事故调查。
其次章事务、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平安播出事务是指影响或威逼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务。
第七条根据对平安播出的危害程度、事务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复原的状况,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特殊重大、重大、较大三级,详细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事务的起因和性质,平安播出事务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平安、自然灾难、技术平安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务: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务。
干扰插播事务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务(含未遂事务);攻击破坏事务是指平安播出责任单位遭遇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务。
(二)信息平安事务是指因人为缘由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务,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平安、设备设施故障等状况。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在当今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确保安全播出成为了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媒体行业至关重要的任务。
安全播出不仅关系到信息的准确传递,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公众的利益以及国家的形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一套严格、科学、有效的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播出内容审查1、严格审查播出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所有准备播出的节目、新闻、广告等内容,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多轮审查,确保不含有违法、违规、有害、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2、对于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等敏感问题的内容,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播出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主流价值观。
3、建立内容审查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环节审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审查通过的内容,审查人员要签字确认,以便追溯责任。
二、技术设备保障1、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包括信号发射设备、传输线路、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都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2、配备备用设备和应急电源,以应对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电力中断情况。
备用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3、加强对技术设备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问题。
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防护软件,定期更新系统补丁,加强网络访问控制。
三、人员管理1、播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播出的流程和要求。
2、建立人员值班制度,确保在播出期间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岗,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防止因人为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的安全播出事故。
四、应急预案1、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是保障广大观众能够正常接收高质量节目内容的关键。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稳定、优质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人员管理1、所有参与播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悉播出流程和相关设备的操作,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播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在值班期间,保持高度的专注和警觉,不得从事与播出工作无关的活动。
3、建立人员备份机制,确保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突发状况时,有合格的替补人员能够迅速顶岗,保证播出工作不受影响。
二、设备管理1、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调试等。
2、设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购买日期、维修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寿命。
3、对关键设备进行冗余配置,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确保播出不中断。
4、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更新老化或性能不达标的设备,保证播出质量。
三、节目内容管理1、对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有害的信息。
2、建立节目内容的审核流程,明确审核责任人和审核标准,做到层层把关,杜绝问题节目播出。
3、对广告等商业内容也要进行审查,防止虚假、夸大等不良广告播出,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详细的播出流程和操作规范,所有播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
2、播出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素材的准备、设备的检查、信号的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播出结束后,做好播出记录和总结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五、应急管理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播出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安全播出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安全、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包括播出设施、技术保障、人员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播出设施管理第四条播出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播出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选型、安装和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淘汰或非法改装的设备。
第六条播出设备的技术参数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确保信号质量。
第七条播出设备应配备备用设备,备用设备应与主设备同步运行,确保在主设备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换。
第三章技术保障管理第八条建立健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播出信号安全、稳定、可靠。
第九条定期对播出信号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条加强对播出信号的加密和监控,防止非法信号干扰和攻击。
第十一条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测试,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播出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播出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播出安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值班制度,确保播出人员24小时在岗。
第五章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播出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播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立安全播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播出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九条对安全播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安全、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加强安全播出管理,提高安全播出水平。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行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二章播出要求1.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非法宣传等不良内容。
3.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当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不得散播虚假信息、谣言等不实信息。
4.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得含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
第三章节目备案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在播出前应按照规定办理节目备案手续,确认节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节目备案信息应按时向相关机构报送,确保备案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3. 未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节目不得在广播电视平台播出。
第四章广告管理1. 广播电视节目的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广告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内容。
2. 广告及时长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出指定的时段或次数。
3. 广告主体应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履行广告播出合同,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预警与应急管理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节目播出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相关政府通知和紧急信息。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1. 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行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关检查和评估。
2. 违反相关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播等。
第七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内容要点,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行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电视台安全播出,确保电视节目质量,维护电视台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播出目标1. 确保电视台信号传输稳定,节目播出安全无故障。
2. 保障节目内容真实、准确、健康、有益。
3. 提高电视台整体安全播出水平,确保电视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安全播出责任1. 电视台领导对本台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播出工作直接负责。
3. 电视台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安全播出工作,履行安全播出职责。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管理(1)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对设备故障及时进行修复,确保节目正常播出。
(3)加强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操作技能。
2. 节目制作(1)严格审查节目内容,确保节目真实、准确、健康、有益。
(2)加强节目制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节目质量。
(3)对节目进行多次审核,确保节目无违规内容。
3. 信号传输(1)确保信号传输线路安全、稳定,防止信号中断。
(2)对信号传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加强信号传输人员培训,提高信号传输质量。
4. 应急预案(1)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
5. 安全教育(1)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五、安全播出考核1. 电视台将对各部门安全播出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2. 对安全播出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安全播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中波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中波台安全播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1. 中波台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增强安全播出意识,明确安全播出责任,确保安全播出工作落到实处。
2. 台长为安全播出第一责任人,对全台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安全播出工作负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播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播出工作内容1. 设备管理:定期对发射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加强设备备品备件管理,确保备品备件充足;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防止人为误操作。
2. 信号传输:确保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对传输线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加强信号传输设备的管理,确保信号传输质量。
3. 播出管理:严格执行播出计划,确保节目按时、准确播出;加强节目内容审核,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合规;加强对播出设备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播出故障。
4.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遇到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播出。
5. 安全防范: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加强门卫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四、安全播出工作要求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播出意识和技能。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加强与上级部门、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安全播出工作顺利进行。
4.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档案,确保安全播出工作有据可查。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播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安全播出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暂停其安全播出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节目安全播出,维护播出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节目质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台所有播出节目,包括自办节目、转播节目、购买节目等。
第三条节目安全播出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节目内容、播出设备、播出环境等各方面安全可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节目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台节目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节目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目安全播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修订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三)组织全台节目安全播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播出意识和技能;(四)定期检查节目安全播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处理节目安全播出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节目安全播出工作部门职责:(一)负责节目安全播出工作的日常管理;(二)组织制定节目安全播出工作方案;(三)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节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播出要求;(四)负责播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更新;(五)对播出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安全播出。
第三章节目内容审查第七条严格审查节目内容,确保节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播出要求。
第八条节目内容审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一)节目内容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节目内容是否含有违法违规、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三)节目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节目内容是否含有误导观众、误导舆论的倾向。
第九条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节目内容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播出设备管理第十条严格执行播出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播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播出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播出设备更新换代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五章播出环境监测第十三条加强播出环境监测,确保播出环境安全、稳定。
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二、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四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播出工作规程;(二)安全播出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三)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四)安全播出信息报送制度。
三、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第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确保播出设备、传输网络、播出环境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定期对播出设备、传输网络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第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播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播出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播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安全播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播出设备检测、维护和保养的;(六)未按照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七)未按照规定加强人员培训的。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广大观众的收听收看权益和国家的舆论导向。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不间断地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播出责任制度1、明确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播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2、设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岗位责任制,将安全播出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二、播出设备管理1、播出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
2、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记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备份机制,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保证播出不中断。
4、新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其符合播出要求。
三、节目内容审查1、建立严格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对所有播出的节目进行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
2、审查人员应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专业素养,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问题的节目。
3、对于重大活动、敏感时期的节目,要进行特别审查,加强监管。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播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人员。
2、播出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编排、设备检查、信号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播出结束后,要对播出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五、应急处置机制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调配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4、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播出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收听收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广播电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等。
第三条安全播出备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下列广播电视节目需进行安全播出备案:(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等方面的节目;(二)涉及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报道的节目;(三)涉及国家领导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敏感内容的节目;(四)涉及境外机构举办的活动或其他涉外活动的节目;(五)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道德风尚等方面的节目;(六)其他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收听收看权益造成影响的节目。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安全播出备案程序如下:(一)节目制作单位或播出机构在制作或播出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三)经审核同意的,节目制作单位或播出机构按照要求制作或播出节目;(四)节目播出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节目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备案内容第六条安全播出备案内容包括:(一)节目名称、播出时间、播出平台;(二)节目内容概述及涉及的主要敏感内容;(三)节目制作单位、播出机构及负责人信息;(四)节目安全播出保障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备案责任第七条节目制作单位或播出机构对安全播出备案承担以下责任:(一)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二)严格执行安全播出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播出事故;(三)及时报告节目安全播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积极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播出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安全播出备案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节目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节目播出过程中的安全播出情况。
安全播出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播出备案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以下内容应当进行安全播出备案:(一)新建、改建、扩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项目;(二)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三)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四)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应急演练活动;(六)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九)其他需要备案的安全播出相关事项。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安全播出备案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备案单位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填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备案表》。
(二)备案单位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单位应当自收到备案结果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六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安全播出工作职责,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措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播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安全播出备案证明。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新媒体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媒体安全播出管理,确保新媒体播出安全、可靠、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媒体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新媒体播出业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新媒体安全播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技术保障,制度保障;(四)及时响应,妥善处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新媒体安全播出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新媒体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新媒体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播出培训、检查和考核;(三)协调解决安全播出工作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新媒体播出业务,确保安全播出。
第六条新媒体播出机构负责:(一)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播出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落实安全播出措施,确保播出安全;(四)及时上报安全播出信息。
第三章安全播出措施第七条新媒体播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播出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播出设施、设备和环境;(二)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具备安全播出技术人员;(四)定期开展安全播出检查、演练和评估。
第八条新媒体播出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播出措施:(一)加强播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二)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网络攻击、病毒、恶意代码等安全风险;(三)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播出网络安全;(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播出检查与考核第九条新媒体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播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新媒体播出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播出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新媒体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二条新媒体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和响应措施。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5篇)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防范“____”安全播出报告制度一、具体要求1、有线机房、电视台、广播电台值机员发现播出节目异常,在妥善处理的同时,____分钟内将故障发生时间、现象、部位、解决办法报告播出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
确定为“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后,在____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上报详细内容。
2、群众____收视节目内容异常,话务员或接待人要问清异常现象、发生时间、范围及当时了解的情况,并在____分钟内将____内容向主管领导报告。
确定为“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后,在____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上报详细内容。
3、线路维护员发现线路有异常设备或信号内容异常,维护员要马上对线路进行处理,同时将异常部位、现象、应急办法报告维护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
确定为“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后,在____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上报详细内容。
4、接到公安局、____、无线电管理部门通报后,有线机房、电视台、广播电台、维护部负责人每天需向主管领导汇报两次播出情况。
5、有线机房、电视台、广播电台、维护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现“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或准备入侵,在于主管领导联系不畅时可越级上报或直报广电____。
二、对迟报、瞒报的处理办法1、发现“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或准备入侵,任何一级人员未能及时上报,对该人员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其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工资。
2、发现“____”等非法信号入侵或准备入侵,任何一级人员都不能瞒报事实,要准确将发现时间、地点、当时了解的情况、或信息来源及时准确上报。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2)是为了加强广播节目播出安全管理,规范事故报告的流程和程序,保障广播节目播出安全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借鉴的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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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大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实现广播电视“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的领导下,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将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各分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组织严密、保障有力、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管理体系。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2004〕33号);(二)国家广电总局转发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743号);(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62号令);(四)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五)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六)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广网发〔2011〕3号)。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防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对各类危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组织体系第五条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各级指挥部由主管安全播出工作的相关领导和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节目编辑制作、网络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后勤物资、经费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部门同时负责安全播出日常运行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建立相应制度,落实安全播出责任。
全公司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责任层层落实、防范步步到位、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全面负责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的工作部署与检查、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指挥、调度工作。
主要负责省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市(州)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
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图(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1,详细职责见附件2。
第七条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各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传达、检查与落实;负责重大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主要负责市本级的安全播出和对各县(市、区)分公司进行安全播出工作的检查、督导、评估与考核。
市(州)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3,详细职责见附件4。
第八条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所在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重要保障期间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与检查;负责各类事件(事故)的上报、协调与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县(市、区)分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架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见附件5,详细职责见附件6。
第九条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安全播出技术专家组,由公司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时邀请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科学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建议,辅助决策。
第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公司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四)应与关键业务流程各环节涉及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相关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保密要求和违约责任;涉及业务核心技术或具有关键权限的人员调离时,必须进行离岗审计;(五)将代维单位人员、外来驻场人员统一纳入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开展培训、考核;从维护工作连续性考虑,对其人员流动性进行约束,在人员变更后及时对人员资料、操作权限、出入门禁等进行更新。
第三章技术系统配置第十一条公司各类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级前端、有线分配网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省公司播出前端、成都分公司前端应按一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市级分公司前端、用户数大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二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用户数小于10万户的县级分公司前端应按三级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覆盖用户大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一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覆盖用户小于8万户的分前端应按二级分前端保障要求进行技术配置。
(二)各级光缆传输干线网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应按照《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系统配置,满足相应等级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要求。
省干基础网络系统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宜参照二级基础网络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省干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各市州分公司至所辖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网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系统技术配置保障要求。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电总局或信产部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四)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应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技术要求。
第四章安全播出制度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技术维护、信息安全、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机房管理制度;(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三)安全制度(技术、网络信息、施工、消防等);(四)用配电管理制度;(五)技术参数变更管理制度;(六)自办节目内容审查制度;(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八)事故报告制度;(九)维护检修制度;(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十一)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十二)设备、管线巡检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应当预算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 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列规定:(一)有自办节目的播出单位应建立播出内容审查制度,负责节目和广告内容审核,落实自办节目的安全播出责任,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节目内容不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各前端机房应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接入、传送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三)各分公司应采用上级前端通过光缆干线下传的信号作为主用信号,卫星信号作为备用信号;当地电视台节目引入应采用双路由至播出机房;卫星信号源接收应采用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四)各级前端应建立健全数字电视应急备播系统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实现重要节目和部分主要节目的应急播出(具体配置要求见附件7)。
(五)各前端机房应确保对播出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按安全播出相关预案的规定流程上报。
第十五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星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列规定:(一)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应按公司统一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制定技术方案;(二)涉及前端机房(含分机房)、干线网络(机房间信号传输网络)、业务平台和一次性投入的接入网等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应报公司技术规划中心,由该中心组织安全播出技术专家组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工程项目完工后组织进行安全播出专项验收;(三)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四)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需要试播的,应当通过公司报省广电局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播期间的非责任性停播事故不纳入安全播出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播出网络部、系统平台部、企业信息化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中心和各分公司对广播电视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有线电视前端安全播出指标:1、公司总前端、成都市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一级前端,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各市(州)分公司以及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的县(市、区)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二级前端;停播率≤72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下的各县(市、区)分公司有线电视前端为三级前端,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传输干线网安全播出指标:1、光缆干线阻断率应不大于0.8次/百公里年;2、光缆线路平均衰耗(155Onm)不大于0.25db/km;3、中继段纤芯完好率不低于95%;4、光缆阻断时间不大于4.8小时/百公里年;(三)日常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按《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运维与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各前端播出机房必须实行7×24小时有人值守,省级、市州级前端应配置双人双岗,县级前端宜配置双人双岗,对播出的节目、图片、文字等信息内容、EPG广告、字幕通知、邮件等数据内容以及接收终端呈现内容进行监听、监看,在重点时段要重点监听、监看重要节目的播出;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五)广播电视网络的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如无人值守机房)要具备防范措施(防火、防盗、防鼠等)和应急准备(应急发电机、车辆、备品备件、抢险物资等);(六)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各个环节之间要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七)对外委托代维(代管)的设备、线路与系统平台,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在代维(代管)的协议中落实安全播出措施,签订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播出责任、保密责任、信息安全责任;(八)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公司技术规划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对自评估结果进行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