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排污申报登记(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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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说明

排污申报说明

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排污申报登记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操作阐析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操作阐析

作业 条 件 下 排放 污 染 物 的 种类 、数 量 和 浓 度 。并 提 供 防治 污 染 的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以 及在 排 放 污染 物 有 重 大 改 变 时 及 时 申报 的 制 度 . 由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审查 并 实 施 监 督 的环 境 管 理 制
度 (。 ”
下 一 年度 正 常 作 业 条 件 下 的排 污情 况 ” 。这 样 就 导 致 虚 报 ,理
由 如下 : 第 一 、在 这 种 工作 方 式 中 ,怎 样 才 算 “ 一制 度 的 特点 .

条件下” .它 的 衡 量 标 准 企 业 甚 至 环 保 部 门 都 无 法 掌 握 的 。 因 为 ,企 业 因 生 产 、经 营 的 原 因 ,排 污 情 况 会 随 着 停 产 、检 修 、
对 “ 一 年度 正 常作 业 条 件 下 ” 无标 准 可 言 。企 业 就 不 可 能 做 下 到 如 实 申报下 一年 度 正 常 作 业 条 件 下 的 排 污 情 况 ,环 保 部 门 对 排 污 申报 内容 真实 性 的 复核 、核 定 也 就 缺 乏 法 津 依 据 。更 缺 乏
是基 础 性 。它 是 为环 境 管 理 提 供 污 染 源 基 本 情 况 为 一个
主要 来 源 和 管理 依 据 。
二 是 时 间 性 。 分 别 规 定 了新 、老 排 污 单 位 排 污 、 终 止 营 业 、 排 污 有 重 大 改 变 和拆 除或 闲置 污染 物 处 理 设 施 应 遵 守 的 申 报 登 记 时 间 和 办 理 手 续 的 时 间 。体 现 了排 污 单 位 排 放 污染 物 的 动态变化记录情况 。
维普资讯
排 污 申报 登记制 度在环境 管理 中的操作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申请登记”操作说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新增申请登记确认模块,管理部门可在此模块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关停单位进行在线登记信息确认及在线信息登记。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1、管理端账号:请联系当地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员,新增账户,分配“申请登记确认”角色。

使用该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登陆地址(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102.36.1/permit,进入“许可证核发”模块。

3、申请登记信息确认(1)管理部门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点击业务审核——许可登记确认,可对在产单位提交的申请登记信息进行在线确认。

(2)点击办理,管理人员可在线查看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填写办理意见并选择退回或确认,点击退回,本条登记信息将退回到企业端,点击确认,登记信息已被确认完成。

(3)登记确认完成的企业信息汇总到“许可证库——申请登记库”,用户可在线查看企业的登记填报信息等,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4、在线申请登记管理人员可在线登记在产及关停单位信息。

(1)登录系统后,点击在产单位或关停单位页签右上角的“登记”按钮,管理部门人员可自行登记相关信息。

(2)在产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登记的信息,在企业端填报内容基础上,增加省份、城市和区县选择。

其中省份默认为当前登记用户所在省份,城市选择默认当前用户所在地市。

(3)信息填写完成后,可在线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提交后的登记数据直接进入“申请登记库”,便于用户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5、进度清单查询功能(待开发)管理人员账号需具备“清单报送查看”角色,在进度报送模块查看“涉重行业登记进展”。

点击清单匹配,根据企业名称匹配系统中的企业,显示出系统中企业的信息、填报状态及发证信息、许可证编号。

点击导出清单数据导出参照清单(左侧蓝色部分数据),点击导出参照清单及系统登记(右侧绿色部分)全部数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进行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1. 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凡从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登记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使用情况报告、排放监测数据等。

3. 申报登记资料的提交: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报登记资料。

提交的方式可以是纸质材料或电子材料。

4. 申报登记的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5. 申报登记信息的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已登记的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排放情况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

6. 申报登记信息的更新:排放单位在设立、变更、扩建、停产、关闭或者其他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变更申报资料。

7.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或未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整改。

8.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已登记的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补充。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排放生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报告周期进行,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标准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数据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申报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并对申报不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直至责令关闭。

第三章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帮助其减少排放污染物和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环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热线和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排污申报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 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 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 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 记注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 销登记 ,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容作出重大改变的,应当 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 续。如果发生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导致申报事项的重大改变的, 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表》,因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 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 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环境管理)排污申报登记(系统介绍)

(环境管理)排污申报登记(系统介绍)

(环境管理)排污申报登记(系统介绍)⑸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规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

⑹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

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

2、概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原材料、产品、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

3、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对象应为在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一切排污者。

4、特点⑴全面性。

首先是范围全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

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

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

⑵统一性。

首先是管理部门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二是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统一;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

⑶规范性。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企业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企业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申请登记”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新增申请登记模块,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在产企业可在此模块进行在线信息登记及提交。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1、注册
用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点击“网上申报”
模块,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首次进入平台需注册:☆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注册过程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如无法上传,
请参照公开端右下角“资料附件—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安装最新
版本flash插件。

2、申请登记信息填报
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点击申请登记。

用户需填报的申请登记表单如下:*为必填项
(1)填写完单位名称等基础信息后,点击选择重金属行业选择企业对应的重金属行业类别(涉重清单调查的企业请务必选择重金属行业):
(2)基本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添加产品及工艺按钮,填写主要产品及工艺信息:
注:如涉及多个行业,可分别选择对应的“行业类别”后,点击“添加产品”,新增相应行业的产品。

(3)在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对应的选择按钮处点击选择填报大气、水污染物种类及
相关排放信息。

3、提交申请
表单填报完成后,生成登记表文书,用户可点击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文书内容。

选择提交审批级别后,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按钮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到管理端。

提交审批级别:请根据当地环保局要求,提交正确的审批级别,包括省、市、区和县三级。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企业和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适用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工业单位。

2.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工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排放方式与设备信息等。

3.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或工业单位每年定期进行排污申报,具体的时间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者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登记,具体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规定。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 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工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企业
或工业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申请登记”操作说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新增申请登记确认模块,管理部门可在此模块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关停单位进行在线登记信息确认及在线信息登记。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1、管理端账号:请联系当地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员,新增账户,分配“申请登记确认”角色。

使用该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登陆地址(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102.36.1/permit,进入“许可证核发”模块。

3、申请登记信息确认(1)管理部门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点击业务审核——许可登记确认,可对在产单位提交的申请登记信息进行在线确认。

(2)点击办理,管理人员可在线查看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填写办理意见并选择退回或确认,点击退回,本条登记信息将退回到企业端,点击确认,登记信息已被确认完成。

(3)登记确认完成的企业信息汇总到“许可证库——申请登记库”,用户可在线查看企业的登记填报信息等,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4、在线申请登记管理人员可在线登记在产及关停单位信息。

(1)登录系统后,点击在产单位或关停单位页签右上角的“登记”按钮,管理部门人员可自行登记相关信息。

(2)在产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登记的信息,在企业端填报内容基础上,增加省份、城市和区县选择。

其中省份默认为当前登记用户所在省份,城市选择默认当前用户所在地市。

(3)信息填写完成后,可在线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提交后的登记数据直接进入“申请登记库”,便于用户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5、进度清单查询功能(待开发)管理人员账号需具备“清单报送查看”角色,在进度报送模块查看“涉重行业登记进展”。

点击清单匹配,根据企业名称匹配系统中的企业,显示出系统中企业的信息、填报状态及发证信息、许可证编号。

点击导出清单数据导出参照清单(左侧蓝色部分数据),点击导出参照清单及系统登记(右侧绿色部分)全部数据。

环保管理系统

环保管理系统

目录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 1 排污申报管理系统 3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管理系统 7 环境地理信息系统11 环境应急管理系统13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14 环保移动执法系统17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4 污染源总量控制系统28 环境综合数据库系统32 环境信息运维管理系统34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1. 系统概述系统主要完成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录入与维护,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

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国控重点企业公众监督与现场执法管理系统、排污收费系统等相关污染源业务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同时接收其他相关子系统的业务数据。

2. 系统目标①使污染源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排污申报。

②完成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录入与维护,完成重点污染排污申报数据的录入与维护。

③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执法等相关污染业务系统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接收自动监控系统的业务数据向外部系统提供数据共享。

3. 系统业务图■・4 %薔锻卑■打吕EVBH^I. m・ 11.* witrm 比肯札甲如《H■土比吃呜上P?«tt-t f・・dinwMi・瓠IIW7/—J—■ -------------BSff IU诜疋迪MlH!J审jfeiAMIF. S' 可■井丹、JftW栓世黑对JfcWWlUfi-W4.系统主要功能算帕期歸入(1)实现对污染源基本信息、排污申报相关基础数据、审核污染源信息, 核定相关的排污收费数据。

(2) 支持数据导出备份、元数据管理、数据查询及日志管理等常规功能。

(3) 实现报表管理、对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各类系统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功 能。

(4) 搭建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强大的空间数据管理、显示和分析功能,充分直观的掌握重点污染源的情况, 最大限度满足环境管理需要,为领导决策提 供依据 5.系统界面排污申报管理系统1、系统概述由于排污申报管理系统具有业务涉及面广、计算复杂、变化性强等特点,使 得工作人员在排污费申报工作中感觉难度较大并且容易出错。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污企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登记排污行为并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五条排污企业应在排污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二)排污项目情况:包括排污种类、排污量、排口位置等;(三)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等。

第六条排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排污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排污企业的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及时通知排污企业,并要求其整改、补充材料。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向排污企业出具排污申报登记证明。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按照排污申报登记证明上所列的排污信息进行排污。

未经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不得排污。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须按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污情况报告,确保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排污种类、排口位置等排污信息。

如有变更需要,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重新申报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损害环境资源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登记管理类)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指南(登记管理类)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填报指南
(登记管理类)
组织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制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20 年 3 月
一、系统注册
1、打开网页。使用 IE9 及以上版本 IE 浏览器,打开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点击“网上申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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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 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7、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
说明: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填写“工业固废废物名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去 向”(贮存、处置、利用),建议填写上一年度实际产生及去向信息。如委托第三方处置,可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说明:(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 治理 设施等;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 (2)废气排放口名称:指有组织的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 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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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使用信息
说明:(1)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 10 吨/年以上、气体燃料 1 万立方米/年以上填写。需填写燃料类别(“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气体燃料”、“其他”)、燃料名称(原煤、无烟煤、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以及燃料使用量。 (2)燃料使用量建议填设计值或者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并在备注栏说明所填写数据的来源(即说明是设计产能还 是上一年的实际产量)。 (3)企业实际使用的燃料名称在系统下拉菜单中找不到的,可选择“其他”,同时打字输入实际名称。同理,系统 所有表单下拉菜单的“括而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本栏填写。例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 录(2019 年版)》本应申报重点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但因长期停产而在本登记系统填报的企业,应在本栏说明 情况。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

排污申报登记与排

二、制度实施的主要意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为了强化环境管理而提 出来的,起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能够促进老污染源的改造并部门自身 的建设 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分析
(一)制度的实施程度太低
尽管排污许可证并未要求适用于所有的排污者,其实 施程度距离法律的要求仍然太低。在已经进行了污染 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了排污许可 证,如果以排污企业为基数的话,比例还会低得多; 很多地方根本没有真正落实过这项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监督下级政府的实施方面的权 威和能力,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 政府实施许可证制度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对企业而言,要完善企业自我监测的制度。目前 来看,这种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借鉴外国的经验, 中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1)清晰地在 每一个许可证中确定自我监测、自我报告和维持 记录的义务;(2)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报告和记录 的主要内容,使公众可以获知;(3)对自我披露 和纠正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提供的效的刺激;(4) 对未能依法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人进行严 厉惩罚。
这么大一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3年,排 污许可证过期两年,河流的污染物清晰可 见,环保部门为什么没有发现问题?
四、完善制度
(一)重新确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应当 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其基本制度的地位,尽 快推行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可以考虑 将地区的污染状况、污染物减排数量纳入政绩考 核的指标,督促地方政府采取切实行动。
三、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分析
(三)许可的程序存在严重的缺陷
首先,是发证的公开性不够。环境行政主管机关 未公开各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情 况,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和显示公平的情况发 生。

(环境管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环境管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一般排污单位)填报说明填报要求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登记代码]:由9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行业代码和5位自编代码组成,共18位。

由环保部门填写。

2.[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3.[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4.[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5.[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6.[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国家排污许可网上申报

国家排污许可网上申报

国家排污许可网上申报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行和应用。

为了提高企业排污管理的效率和实时监控的能力,国家逐渐推进了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的建设。

国家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的建设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数字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背景介绍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旨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然而,传统的排污许可申报流程繁琐、效率低下,不仅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行政负担,也限制了监管部门的实时监控能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开始推进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的建设。

二、系统设计与功能国家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在线申报平台,为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申报渠道。

系统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企业信息录入功能:企业在系统中注册并完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同时,系统还要求企业上传相关证照和资质文件,以便核实企业的合法性和资质。

2.排污许可申请功能:企业在系统中选择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填写相关排污信息,包括排放物种类、排放量等。

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信息生成相应的申请表格。

3.资料审核功能:系统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如果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范,系统会提醒企业进行修改和补充。

4.在线支付功能:企业在系统中可以通过在线支付功能缴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费用。

系统会生成相应的支付凭据,并提供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供企业选择。

5.进程监控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系统实时查看申请进度和审核状态。

系统会将审核结果和通知以消息的形式发送给企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三、系统的优势与意义国家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的建设对于企业和环保部门都具有重要的优势和意义:1.提高企业的申报效率:传统的排污许可申报需要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审核,耗时费力。

而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只需要在电脑上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文件,大大提高了申报效率。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登记管理端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申请登记”操作说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新增申请登记确认模块,管理部门可在此模块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关停单位进行在线登记信息确认及在线信息登记。

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1、管理端账号:请联系当地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员,新增账户,分配“申请登记确认”角色。

使用该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登陆地址(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10.102.36.1/permit,进入“许可证核发”模块。

3、申请登记信息确认(1)管理部门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点击业务审核——许可登记确认,可对在产单位提交的申请登记信息进行在线确认。

(2)点击办理,管理人员可在线查看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填写办理意见并选择退回或确认,点击退回,本条登记信息将退回到企业端,点击确认,登记信息已被确认完成。

(3)登记确认完成的企业信息汇总到“许可证库——申请登记库”,用户可在线查看企业的登记填报信息等,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4、在线申请登记管理人员可在线登记在产及关停单位信息。

(1)登录系统后,点击在产单位或关停单位页签右上角的“登记”按钮,管理部门人员可自行登记相关信息。

(2)在产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登记的信息,在企业端填报内容基础上,增加省份、城市和区县选择。

其中省份默认为当前登记用户所在省份,城市选择默认当前用户所在地市。

(3)信息填写完成后,可在线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提交后的登记数据直接进入“申请登记库”,便于用户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5、进度清单查询功能(待开发)管理人员账号需具备“清单报送查看”角色,在进度报送模块查看“涉重行业登记进展”。

点击清单匹配,根据企业名称匹配系统中的企业,显示出系统中企业的信息、填报状态及发证信息、许可证编号。

点击导出清单数据导出参照清单(左侧蓝色部分数据),点击导出参照清单及系统登记(右侧绿色部分)全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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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1、地位和作用⑴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排污费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征收的。

要征收排污费首先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其次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对不对,是否科学准确和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⑵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环境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以及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搞清楚辖区内有排污者数量、规模、类型、排污及生产的基本状况,执法才能有的放矢。

⑶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

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

作为记录排放污染物状况的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评判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环境质量状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认清本地区的环境形势,政府才能更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⑷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

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

⑸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规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

⑹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

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

2、概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原材料、产品、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

3、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具体对象应为在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一切排污者。

4、特点⑴全面性。

首先是范围全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

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

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

⑵统一性。

首先是管理部门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二是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统一;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

⑶规范性。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

⑷真实性。

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⑸确认性。

排污者填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

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登记,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就被确认,环保部门据此进行环境管理。

环保部门在平常的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者又没有及时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者将承担“谎报”的法律责任。

对属淘汰或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违法排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⑹基础性。

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它是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⑺强制性。

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法律还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5、分类申报登记①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③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④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⑤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6、排污申报时限要求⑴正常申报。

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如实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于每年1月1~15日内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监察机构。

⑵新、改、扩申报。

新、改、扩建设项目工程的甲方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⑶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改变、调整、停运检修的,应在设施变更前15日内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申报变更手续;当排污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变更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⑷建筑施工申报。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其他污染,施工单位必须在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或者改变后3日内办理申报。

7、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⑴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⑵生产工艺示意图⑶用水排水情况。

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

⑷废弃排污情况。

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⑸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⑹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包括噪声源的名称、位置、所在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等。

排污申报的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⑴拒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

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①排污者每年12月15日前未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视为拒报。

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③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需做重大改变,未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⑤排污发生了紧急重大改变,未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⑥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登记时限申报的,也视为拒报。

⑵谎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

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少报、漏报、瞒报等。

2、对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处理⑴对拒报或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对拒报或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⑶对拒报或谎报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⑷对拒报或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的违法行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理⑴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

⑵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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