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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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

出卖人: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对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作如下补充协议:

一、若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并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的有关规定,为了尽快办理按揭,同意如下约定:

1、按揭费用与按揭材料:

(1)买受人应当承担因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保险费、工本费、买卖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产抵押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买受人应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之内将办理按揭所需的资料完整送交给出卖人,每逾期一天按申请贷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必须对自己所提交的按揭资料负责。如果贷款银行认为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买受人必须在收到贷款银行或者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要求重新提交,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申请贷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手续的7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签署按揭贷款文件,每逾期一天按申请贷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3、按揭担保:

(1)在担保期间未办理好房产证之前,如果因买受人逾期归还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即出卖人代买受人偿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则自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还清代偿款项之日止,每日按出卖人代偿金额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如因买受人违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抵押合同而致使出卖人在交房前已经承担部分担保责任,且买受人尚未向出卖人清偿所发生的费用,则出卖人有权暂缓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直至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及出卖人付清应付款项及利息,且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如出卖人为买受人代垫的按揭贷款本息累计金额超过全部按揭款本金的10%,则出卖人除有权收取房价款5%的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发生或增加的全部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4)如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则买受人应在银行收回全部贷款后十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出卖人为其代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全部按揭贷款本息及罚息等),否则出卖人除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全部房款5%的违约金之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出卖人根据上述(3)或(4)项的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已向

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已在办理之中,则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撤回办理买受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的手续,并将该商品房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出卖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在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时,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批准贷款额度,贷款额如不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按揭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补足差额,否则应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5、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在60日期限届满后7日内付清余下的购房款,否则应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二、若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

1、分期付款仅分二期支付,每期各为50%,第一期付款即为购房时的首付。

2、第二期付款必须在第一期付款之日起90天内付清。否则,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全部购房款5%的违约金之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商品房的交接

1、交房通知由出卖人用挂号邮件的形式发出。

2、出卖人应在交房通知中明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后,应根据交房通知明示的时间、地点,亲自或书面指点委托人持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房通知中明示的办理房屋交接的时间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提前,则买受人最迟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不能据此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必须至少给予买受人自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7天的合理准备时间,如买受人自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交房通知中明示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不足7天,则买受人应当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为自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7天内。买受人应当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的最后一日如果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4、买受人除因出卖人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瑕疵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人可以在房屋交接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5、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房的,从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除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房通知指定日期的第二天起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之外,出卖人可自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收取30元人民币作为房屋代保管费用,用以支付因该房屋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买受人逾期三十天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买受人逾期付款或逾期办理按揭手续,则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交房期限,且不

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直至买受人付清应付购房款或办理完按揭手续及付清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后。

四、不可抗力及交付期限的合理顺延

1、因不可抗力阻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时,若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已经通过相关具有公信力媒介予以宣传,则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无须承担本合同约定15日内告知的义务。

2、购房合同第八条所指的特殊性原因,除包括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外,如10级以上台风、日降雨量达100毫升以上、烈度7度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还包括如下:(1)为配合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或市政建设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节假日而引起的延误;

(2)影响施工停止或进展缓慢的气象原因,如六级以上大风、日降雨量超过10毫升等;

(3)其它非出卖人的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社会动乱等影响施工的因素。

3、因出现以上原因阻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时,出卖人有权据实相应延期交房,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接房屋的责任,但出卖人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媒体的相关信息予以证实,众众所周知的原因除外。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销售价格只包含合同附件三中约定的装修标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后,买受人自行办理与缴纳电、自来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立户与立户费和燃气初装费。

五、为“延续建筑物声明,增加楼宇价值”,保障业主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特作如下约定:

1、买受人在前往办理交房手续时,应与出卖人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并与出卖人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照本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约定条款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承担业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2、买受人没有及时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不免除买受人应当缴交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3、物业管理费及物业专项维修金的收费标准依据宜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中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的通知,及宜黄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执行。

4、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做如下约定:

(1)出卖人应于交房前在XXX房管局指定的XXX商业银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设立分户,供买受人使用其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义务。

(2)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一次性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应持本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到XXX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核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金额后,再到上述(1)项中约定的账户中开户及办理缴存手续。

七、(1)买受人自行承担所购商品房权属登记的契税、房产测绘费、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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