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 法律文书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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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执字第150号罪犯沈道春,男,1944年12月12日诞生,汉族,居住地罗山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此刻河南省焦南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沈道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执字第151号罪犯付李伟,男,1987年8月8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林州市,因犯抢劫、诈骗、强迫卖淫罪经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惩罚金33000元。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此刻河南省焦作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付李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执字第152号罪犯郭书欣,男,1949年7月15日诞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此刻河南省郑州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郭书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也算刑期

监外执行也算刑期

监外执行也算刑期监外执行也算刑期监外执行时间与刑期的相抵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

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具体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

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2018)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1](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1]第七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外执行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外执行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监外执行期限不可以折抵刑期,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法院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

比如,法院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

监外执行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刑期的情形。

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法院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

比如,法院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

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

既然人民法院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向监狱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问题1]法院开庭时,行为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旁听,再次开庭时,行为人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行为人在第一次开庭时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旁听,了解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可能会对其以后证言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据此,行为人即丧失了作为证人的资格。

因此,再次开庭时,已经参加旁听的行为人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问题2]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而本人不出庭参与诉讼?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因此,刑事自诉人具备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第205条、第17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由于被告人可能会被宣告有罪,其也有权在庭审中为自己进行辩护,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迳行判决。

因此,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出庭受审,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

[问题3]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采取拘传措施?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规定的精神,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审判,如果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情况的犯罪,实行监外执行的人性化处理。

为了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化。

那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来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2014-10-24 15:14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发布日期:2014-10-24生效日期:2014-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而未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定性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而未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定性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而未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定性作者:张年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9期[案情]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李某健康原因,不宜收押,经李某申请,法院决定对其暂予以监外执行1年(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法院仅向李某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亦未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文书,致使李某一直未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直至2017年1月案发。

第一种观点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系社区矫正期限,既然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应当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致使刑罚未实际执行,考虑到未接受社区矫正主要系由于法院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司法机关不宜再对李某行使刑罚权。

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正常情况下其与社区矫正期限具有同一性,但存在两种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特殊情形:(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2)暂予监外罪犯在执行期间脱逃的。

具体到本案,不宜认定“不计入刑期”的情形。

一方面,李某本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无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资格;另一方面,法律既然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告知义务就不能以法律认识错误来推定李某明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需要接受社区矫正。

而且,现有证据材料反映李某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缺乏主观认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就不用坐牢了、事情就结掉了。

在不明知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下,也就不存在脱逃的可能。

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不计入刑期的情形。

二是法律适用上无法对李某收监执行。

李某虽然在长达一年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內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形式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2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6条第1款第8项所规定收监执行情形,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对接受社区矫正具有主观认知,因此也就不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主观过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刑诉中不计入的期限总结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刑诉中不计入的期限总结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刑诉中不计入的期限总结
您想知道司法考试刑诉法关于不计入的期限的内容吗?相信您看了这篇有关刑诉中不计入的期限总结的文章,您就了解了。

【问题】刑诉中不计入的期限总结:
【回复】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5.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
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般多长时间,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般多长时间,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

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般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般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

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监外执行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三、监外执行人员能正常工作吗监外执行人员能正常工作吗:监外执行是不可以工作的,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

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

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

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监外执行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中规定:“对服刑人员在集中监狱或监狱以外的地方或单位(以下简称有条件的)接受管理、教育、劳动、就业的,可以实行监外执行。

”所以,监外执行本质上是对刑罚执行地点的一种变通方式,而非刑期本身的延长或减少。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改变原有判决的刑期决定。

刑期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结果,定义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应当受到的刑罚时间。

刑期的长短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个人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而定的。

而监外执行并不改变刑罚本身的长短,只是改变了刑罚执行的地点,将原本在监狱内执行的刑罚转移到了集中监狱以外的地方或单位。

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那些刑期较短且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包括临时离监、保外就医、剩余刑期在1年以内、半年以内的等情况。

例如,对于临时离监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接受调查期间可以在集中监狱以外的地方居住,但仍然要接受法律的限制和监管。

这种情况下,刑期仍然在执行,只是刑罚执行的地点有所变动。

监外执行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刑罚的目标,促使罪犯更好地接受管理、教育、劳动、就业等。

通过监外执行,可以降低监狱的拥挤程度,减轻监狱的运行负担,为刑罚执行提供更为灵活和多样化的方法。

同时,监外执行也能够为罪犯提供更适合他们能力和特长的劳动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仍然要接受相关法律的限制和监管。

他们必须遵守各项规定,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照刑罚执行的要求进行相关的工作和教育。

如果罪犯违反相关规定,那么监外执行的权利可以被剥夺,被要求返回监狱继续服刑。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并不算作刑期的延长或减少,它只是改变了刑罚执行的地点,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可以在集中监狱以外的地方履行刑期。

监外执行是一种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旨在提供更为灵活和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标。

暂予监外执行算刑期的法律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算刑期的法律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算刑期的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判决确定了刑罚,但根据被判决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情节,可以暂时不执行判决或服刑,在特定条件下暂予其外出执行刑罚,以期达到社会效果和积极影响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了促使罪犯能够改过自新,实现其对社会的再教育,减轻对罪犯的惩罚。

一、老弱病残罪犯:对于身体虚弱、年老衰弱、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罪犯,可以暂予其监外执行。

二、患病罪犯:对于患有其中一种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罪犯,可以暂予其监外执行。

三、对社会具有特殊贡献的罪犯:对于在公开判决前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作出了特殊贡献的罪犯,可以暂予其监外执行。

四、其他特殊情况:对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学习,且没有再犯罪事实或者再犯罪事实较轻的罪犯,可以暂予其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时,被判决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被判决人没有潜逃和拒脱监管行为;其次,被判决人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再次,被判决人服刑期满或刑期同日扣留的;最后,被判决人要有亲属照顾或有固定住处,并且具备居住单位的同意。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判决人应当积极参加集体劳动、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通过改正错误、延续法律常识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等方式,改变其犯罪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

当被判决人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时,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利要求其返回服刑场所,继续执行原判给予的刑罚。

总而言之,暂予监外执行是为了在特定条件下,促使罪犯进行改造,减轻刑罚对其的打击,实现再教育的一项刑罚执行方式。

它是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举措,旨在通过暂时不执行判决或服刑,创造条件让罪犯更好地改过自新,为社会作出贡献。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8月18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6年8月2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由局长和监狱长任主任,分管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副局长和副监狱长任副主任,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狱管理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监狱成立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及2名以上医疗专业人员为成员,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鉴别,鉴别小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

第四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法函[1996]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法函[1996]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1996年3月22日法函〔1996〕41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6年1月23日吉法研字(1996)第1号《关于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犯罪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暂不收监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认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等内容。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吉法研字〔1996〕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但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分别情况采用判决或决定形式。

即,对罪犯作出判决时,如果确认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在同一法律文书主文中列出,不必再另作出决定;如果在交付公安机关、监狱执行中发现应暂予监外执行,再另行作出决定,采用决定书形式。

一种意见认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确认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无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如果不适宜关押,可以改变强制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是已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不适宜收监罪犯采取的暂时措施。

因此,在对罪犯交付执行中,如果发现不适宜收监,应由合议庭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按规定审批,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2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暂予监外执行

2012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 (3)⽣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3、对适⽤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伤⾃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件。

(⼆)决定 1、在交付执⾏前,暂予监外执⾏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后,暂予监外执⾏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的监督 1、事前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的书⾯意见的,应当将书⾯意见的副本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意见。

2、事后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决定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起⼀个⽉以内将书⾯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接到⼈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即对该决定进⾏重新核查。

(四)及时收监执⾏ 1、对暂予监外执⾏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2、对于⼈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机关。

(五)刑期计算法律敎育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法⼿段被暂予监外执⾏的,在监外执⾏的期间不计⼊执⾏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执⾏刑期。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5.06.26
•【文号】[95]司狱字第111号
•【施行日期】1995.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狱管理
正文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
(【95】司狱字第111号1995年6月26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手续的请示”(皖监狱狱字【1995】22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的规定,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提出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的意见,报请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在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将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副本)()字第号____________ 你狱(所)罪犯_______男(女),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族,家住___省(市、区)___市(县),______罪,原判刑期___,至___年___月___日刑满,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根据______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___日不计入执行刑期。

请你狱(所)在罪犯______的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日期。

(公章)年月日...()字第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字第号____________ 你狱(所)罪犯_______男(女),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族,家住___省(市、区)___市(县),______罪,原判刑期___,至___年___月___日刑满,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根据______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___日不计入执行刑期。

请你狱(所)在罪犯______的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日期。

(公章)年月日...()字第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字第号____________ 你狱(所)罪犯_______男(女),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族,家住___省(市、区)___市(县),______罪,原判刑期___,至___年___月___日刑满,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根据______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___日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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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法律文书
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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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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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决定书一式四份,此分监狱注:此决定书一式四份,此份发监狱注:此决定书一式四份,此份送原判注:此决定书一式四份,此份送
管理局留存。

或未成年犯管教所。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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