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七条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
概算审核报告【范本模板】
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一期)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报告广东华审概字【2015】2-402a号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承贵部委托,我司根据贵部提供的资料,对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了审核.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查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核对概算项目与初步设计图纸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一期)。
2、项目建设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大连疗养院。
3、项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中路123号。
4、项目概况:(1)单体部分:综合体技能训练馆、D座、餐饮楼及消防控制中心的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改造及机电改造.改造后,综合体技能训练馆为空保训练馆;D座一层为教室和办公用房,二、三层为学员宿舍;其他建筑功能不变。
(2)景观部分:新建室外体育场.(3)室外管线部分:弱电外管网改造;B座、C座、D座、餐饮楼热水外管网改造; D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外管网改造;各单体建筑污水外管网(单体外轮廓线3米范围内)改造。
5、工程内容包括单体的装修改造、机电安装工程、外立面改造、景观绿化以及室外管线工程等内容。
6、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一期及二期)控制在6001万元内(未含布草、家具、服装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453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895万元,预备费271万元,贷款利息305万元。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
二、一期建设建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注:安装工程包含给水系统、热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通风空调系统(不含分体空调)、采暖系统及厨房设备等。
一期建设中综合体技能训练馆通风空调工程为水冷式空调系统,其工程造价包含相关新风及空调设备等,因此单位价值较其他建筑单体高。
D座及餐饮楼分别包含热水设备及厨房设备,因此单位价值较其他建筑单体高。
三、审核依据1、委托单位提供的由大连都市发展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大连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图》;2、《南航空保训练基地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2008]《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碎石)》;4、[2008]《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8)》;5、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534号);9、《辽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1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人工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12、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关于调整大连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大造价字[2011]3号);《辽宁省造价信息中大连地区材料价格(2015年第二季度)》。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大财投[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投〔2014〕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大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建〔2002〕395号)和《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大财建〔2006〕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市财政局工程造价审查阶段送审资料及审查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含政府采购项目,下同)审查送审资料内容及要求(一)送审资料内容1.市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报审表;2.项目建议书及相应的批复文件(若有第3项资料,本项资料可不报送);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批复文件(若有第4项资料,本项资料可不报送);4.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5.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6.财政部门核发的预算指标文件;7.工程勘测资料;8.施工图纸(含电子版);9.招标文件(含电子版),包括: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各项须知、招标补遗(或答疑)、工程量清单等整套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0.招标控制价(含电子版);11.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12.编制招标控制价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13.采购项目需求表;14.其它费用计取或支付的规定、标准、依据等文件资料;15.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送审资料要求1.送审资料应由相应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盖章、相关责任人和执业人员签章并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确认。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大建委发 [2008]7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
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停止执行。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8〕197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7日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文件印发)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其他行政区域联合验收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召集,参与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国土、消防、气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环卫、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辽价发2013005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0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建委:现将修定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2014年1月19日。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 20% 。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财政【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4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许其睿李健【审理法官】宋君许其睿李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元波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丛林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华洋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冯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程国滨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飘飘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元波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丛林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华洋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冯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程国滨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飘飘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元波丛林华洋冯伟程国滨王飘飘【代理律所】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反证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辽建价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3]16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大建委发〔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港口工程除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港口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或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住宅、宿舍等高层居住建筑。
3.超限高层建筑。
4.大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5.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及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行政主管部门职能
⾏政主管部门职能⼤连⾏政主管部门职能检索表⼀、⼟地部门第⼀、⼟地储备中⼼第⼆、国⼟资源和房屋局机构职能(⼀)贯彻执⾏国家和省关于⼟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房屋、房产市场及住房制度改⾰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连市⼟地利⽤总体规划与⼟地利⽤、矿产资源保护与利⽤、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城镇房屋、房产市场、住房制度改⾰⼯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编制下达全市⽤地年度计划指标,组织建设项⽬⽤地预审;实施国有建设⽤地审批;负责全市⼟地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征缴⼟地收益⾦⼟地有偿使⽤费⽤;指导⼟地储备交易⼯作。
(三)组织全市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地变更、⼟地条件调查、⼟地利⽤动态监测;实施⼟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作,市内⼟地登记终审、⼟地和房屋抵押登记;建⽴地籍、房籍资料库。
(四)负责全市农地⽤途管制和基本农⽥保护⼯作;办理农⽤地转⽤、征⽤审批⼿续;对农村集体⾮农⼟地使⽤权流转实施审核、审批与指导;负责全市⼟地开发、复垦与整理及建设⽤地“占补平衡”⼯作。
(五)负责房产及房产市场的⾏业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六)负责物业管理的⾏业管理;监督物业产权⼈委员会的运作;参与住宅⼩区开发建设的综合验收;负责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作;负责监督房屋维修基⾦的收缴和使⽤。
(七)负责各类房屋的使⽤、拆迁、改造、⽩蚁防治、重点保护建筑的维护和各类房屋安全鉴定的⾏政管理;协调城镇房屋的防台防汛⼯作。
(⼋)负责住房制度改⾰的组织实施,包括住房分配制度改⾰、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调整;协调中、省属在连单位的房改⼯作。
(九)负责拟定和审核住房标准;负责有关房屋的调配和管理(⼗)负责住房建设发展的⾏政管理,包括经济适⽤房、住房解危解困、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作的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
(⼗⼀)监管矿产资源和地质遗迹(古⽣物化⽯)勘查开发、利⽤与保护,报批采矿权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核认定矿产资源储量。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 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26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程类别确认工程类别确认应在招标投标前进行,作为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之一。
(一)工程类别确认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加盖业主公章的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2.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总图;3.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估算)投资文件。
(二)工程类别确认核查的主要内容: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2.根据招标人提供资料,按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予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
(三)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时限:各项资料提供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在每年2月至4月,外埠施工企业全年可以申报。
已取得的本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数据申报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2.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3.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关于金石滩等区施工合同备案纳入大连市统一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关于金石滩等区施工合同备案纳入大连市统一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公布日期】2004.11.23
•【字号】大造价字[2004]11号
•【施行日期】2004.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关于金石滩等区施工合同备案纳
入大连市统一管理的通知
(大造价字[2004]11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了规范大连市建筑市场,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推行建设部和辽宁省在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试点工作,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管力度,经研究决定现将金石滩、保税区等施工合同备案纳入大连市集中管理。
文件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的施工合同备案统一到大连市工程造价处办理。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英华街65号,有关事宜咨询电话:8363668983620165 特此通知。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关于开展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通知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关于开展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公布日期】2004.10.30•【字号】大造价字[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关于开展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通知(大造价字[2004]10号)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根据省建设厅辽建发(1997)20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精神,现将我市《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和年检时间:1、范围: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持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参加本次年检。
2、时间: 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2月10日。
逾期不参加本次年检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年检程序:1、200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参加本次年检人员所在单位集中到市造价处领取"年检通知"及年检申请表(可复印)(点击下载);2、持证人员填写年检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3、持证人员所在单位集中本单位持证人员的年检申请表、再教育培训卡(清单培训卡)和资格证书原件到造价处办理年检手续;4、市造价处对年检资料审查后,出具年检结论。
三、年检申报资料: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2、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申请表(A4纸张一式一份);3、工作业绩资料一份(指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项目造价编审资料);4、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再教育培训卡(清单培训卡)。
四、年检标准:1、参加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再教育培训并取得再教育培训卡;2、持证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3、工作业绩要求持一级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近两年完成三个以上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持二级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的,近两年完成两个以上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持三级工程造价证书者,近两年完成两个以上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定(呈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宗旨]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价款的调整和确定;工程签证和索赔;工程计价争议的调解、处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涵盖内容]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市、县、各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合同、标准管理工作,接受市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职能权限]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活动。
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的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从业资格印章,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辽价发[2010]123号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 20% 。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招投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在评标时,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