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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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

用电人: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负荷性质:一般负荷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的申请,供电人认定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共台,明细如下:型号:。

4、双方约定:用电人申请为普通工业用电,在供电人供电体制未理顺之前不向用电人提供峰谷用电及容量,若用电人日后需峰谷用电,则由用电人向南通供电公司申请直供。

二、供电方式

1、电源性质:主供

线路名称:约定容量:千伏安

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人安全产生的影响,供电人提请用电人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

3、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向第三人转供电力。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供电人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4、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人应及时告知用电人。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总计量方式采用:

(1)第一路电源:侧计量

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设在:

a、动力表计设在计量屏内

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乏。

2、在用电高峰时,用电人电源功率因数应达到0.90以上。

3、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电价管理有权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人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

执行用电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每月1-5日抄表后发送电费缴纳通知,用电人收到供电人当月电费缴纳通知后,必须在次月的10日前将电费解交到我公司银行帐户,供电人不上门收取,供电人对客户电费解交实施电脑联网管理。

支行账号:

(2)用电人应按规定日期全额交清电费。

(3)根据实际情况,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

4、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为促进双方及时进行电费结算,在用电人总计量点处装设预付费式电能表,作为预结算用,双方每月仍按原计量装置结算电费,有关事宜在电费结算协议中明确。

七、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见附图)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电人户外上桩头处属用电人。

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对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设施,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

2、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者外,供电人和用电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约定事项

1、为保障电网安全,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人进行用电检查时,用电人予以配合。

2、用电人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告知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

3、送电前,用电方的电气运行维护人员须持有电监会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证书。

4、安装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有义务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5、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人如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组应与供电人另行签订自发电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需变更应事先向供电人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并重新签订自发电协议。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用电人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7、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通过电视字幕、发通知或以公告形式提前七天进行公告;临时检修停电提前24小时通过电视字幕、发通知或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告。

8、对下列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不再重新签订合同,该变更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基本电费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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