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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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银监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鼓励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监会、科技部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本指导意见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二、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

各级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合作机制,整合科技、金融等相关资源,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各类投资基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的资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研方面资金不足的困难,促进科技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一、政策背景中小企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其规模和资金实力相对较弱,常常面临技术创新与研发方面的成本高昂和难度大的问题。

这导致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积极性不足,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难题,促进其快速发展,政府开始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二、资金来源该政策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和基金等机构拨出的专项资金。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该基金通过集中国家和社会资金资源,对中小企业进行申报、评审、使用和管理。

三、资金的使用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

目前,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资金使用规定和审批制度,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相应的项目。

主要支持的内容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知识产权运营、产品和生产过程创新、标准化制定、创新设计和专业化服务等等。

四、申请条件为了能够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企业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有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意愿和能力;2. 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中小企业;3. 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4. 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5. 企业需要有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计划,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五、政策的效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政策资金的支持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获得了重要的资金来源,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

其次,政府对资金使用采取严格审批制度,确保企业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了投资的浪费和误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讲解人:XXX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目录/Contents02 03 04面向的企业群体可获得的政策扶持申报周期及流程05认定成功后续工作及小结01项目综述1、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的定位41、全称:科技型中小企业2、主管部门:广东省科技厅3、起始时间:每年2-3月份开始,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每月公示一批,各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4、有效期:1年有效,每年认定5、重要性:对地区来讲: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高新的重要后备力量,是评估区域研发活力和强度的重要指标;对企业来讲: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迈向研发的第一步,迈向政府政策支持的第一步,是极为重要的基石,是一个国家级荣誉称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有独立法人资格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15•【文号】银监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发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坚持改革驱动,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2.简政放权,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和试点地区银监局监管职能,强调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3.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附件1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SWOT分析及建议和对策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SWOT分析及建议和对策

10《商场现代化》2005年11月(中)总第449期[摘 要] 通过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SWOT分析,进一步了解其现状,从而提出有利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科技型中小企业 SWOT分析 建议与对策郑长江 杨 平 郑林斌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和SWOT分析概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当今世界高新技术创业发展中最活跃的创新群体,是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生力军,也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基础。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由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特殊的群落,不但担负着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而且在科技创新,培育企业家,孕育大企业方面显现出来的作用不可估量。

SWOT分析是战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它通过对组织外部环境进行分析,评估哪些机会可以充分发掘,找出组织面临的威胁;通过对组织内部的资源进行分析,识别其优势和劣势。

然后将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以便制定战略和找出对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SWOT分析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势(1)科技型企业的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强,创新活跃。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科技人员为主体,高学历人才在企业职工当中所占比例较大,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我国的发明专利和新产品开发大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的源头,而且是技术成果转化的直接载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相比,具有技术成果转化快、产出效率高的优势。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旦创业成功,和传统非科技企业不同,其发展过程通常是跳跃式的,具有高成长性。

其产品具有高附加值,其获利亦更为丰厚。

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中国⼈民银⾏、中国银监会等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融结合试点实施⽅案的通知⽂号:国科发财[2010]720号颁布⽇期:2010-12-16执⾏⽇期:2010-12-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副省级城市中⼼⽀⾏,各省、⾃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全⾯贯彻党的⼗七⼤和⼗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撑和引领经济发展⽅式转变,科技部、中国⼈民银⾏、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促进科技和⾦融结合试点”。

现将《促进科技和⾦融结合试点实施⽅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案,积极申报试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促进科技和⾦融结合试点实施⽅案科学技术部中国⼈民银⾏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零⼀零年⼗⼆⽉⼗六⽇附件:促进科技和⾦融结合试点实施⽅案为全⾯贯彻党的⼗七⼤和⼗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融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主创新能⼒,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撑和引领经济发展⽅式转变,全⾯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部会同中国⼈民银⾏、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促进科技和⾦融结合试点”⼯作,试点实施⽅案如下。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融结合试点”,要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和⾦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创新体制机制,突破瓶颈障碍,选择国家⾼新区、国家⾃主创新⽰范区、国家技术创新⼯程试点省(市)、创新型试点城市等科技⾦融资源密集的地区先⾏先试。

(⼀)指导思想。

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企业⾃主创新能⼒、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撑引领经济发展⽅式转变的⽬标,创新财政科技投⼊⽅式,探索科技资源与⾦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主创新,提⾼财政资⾦使⽤效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企业成长。

国家创新基金验收规范

国家创新基金验收规范

(2022 年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 )。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

参预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

第五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2、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分析报告;3、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5、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2、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3、企业章程4、验资报告5、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xx年、xx年年度的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会计师工作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需要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并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骑缝章),须报送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以上五项必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几项根据《指南》对具体行业的要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6、知识产权证明材料7、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8、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9、测试报告、技术合同、用户报告、查新报告10、股东会议决议、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付息单、财务主管、会计的专业证书等11、通讯、电力入网证12、临床批文、药品gmp证书、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13、项目列入国家、地方计划文件(合同)、“863”专家组推荐意见14、环保证明1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能够证明企业资质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第一章创新资金支持对象第一条省创新资金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冀创办科技型企业。

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条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须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和纳税,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银行关于开展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银行关于开展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银行关于开展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中国银行•【公布日期】2022.03.22•【文号】国科火字〔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银行关于开展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8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国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扎实推动科技部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落实落地,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银行共同开展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中国银行分支行对照行动方案,共同梳理对接需求清单,务实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和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

附件: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联系方式:科技部火炬中心王灿************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师杨************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银行2022年3月22日附件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扎实推动科技部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落实落地,切实加大金融对企业创新、产业创新、区域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技术要素、资本要素、人才要素、数据要素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科技部火炬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与中国银行共同开展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以下简称“一体两翼”行动),具体内容如下。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3.01.07•【文号】国科发财字〔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为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结合,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科学技术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科技与金融合作协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将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二00三年一月七日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签署了《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双方合作协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体,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9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2.28【实施日期】200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一)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二)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三)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有关精神,中国农业银行特制定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服务水平。

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实体经济发展(一)进一步明确小型和微型企业信贷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从事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的“专精特新”类小型和微型企业;重点支持大企业上下游的配套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产业集群中“小而强”、“小而优”的企业;重点支持品牌优势突出、拥有核心技术和自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积极支持业绩优良的出口导向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严禁介入产能落后,高污染、对环境破坏严重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帮助小型和微型企业渡过难关。

开展困难企业排查,制定“一户一策”的帮扶措施,对产品有市场、有需求、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困难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压贷、不抽资,全力维持企业资金链安全。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努力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合理融资(三)增加年度信贷投放。

在已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小企业信贷投放计划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信贷投入,全年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努力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四)持续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提前做好明年小型和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安排,实现农业银行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规范利率和收费管理,切实降低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成本(五)进一步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管理。

充分考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定价,主动让利。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正文:---------------------------------------------------------------------------------------------------------------------------------------------------- 国家科委、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贷工作,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的联合通知(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南京、成都市科委、农业银行分行: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要一靠改革、二靠科技的精神,充分运用信贷在科技与生产结合中的“粘合剂”、“催化剂”作用,支持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加速农业技术改造,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农林牧渔业丰收,振兴农村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摆在首要位置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投资效益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必须依靠科学技术。

离开农业科技进步,就不可能在有限的耕地上生产出足够的粮食和其它农产品,不可能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持目前的温饱水平,更谈不上向小康以至更高水平前进。

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也为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开创了有效途径。

因此,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疏通科技成果流向生产的资金渠道要有紧迫感和责任心,并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把支持农业发展的重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各级行要积极调整贷款结构,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考虑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促进形成以先进技术为先导、适用技术为主体的技术格局,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

通过科技与信贷的结合,把技术、资金、劳力融为一体,创造新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农业科技开发、应用和信贷支持的重点农业科技开发主要是指促进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形成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发展,新产品、新品种、新装备的研究、试制与商品化,科技成果的小范围示范性试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是指农业科技开发阶段的成果的更大范围的推广与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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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国科发财字[2003]27号
【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3〕2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
为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结合,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科学
技术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科技与金融合作协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将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签署了《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双方合作协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体,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信用评级和落实担保较困难,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企业的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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