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
【篇一:黄浦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黄浦区人民政府印
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
(黄府发[2003]10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
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
同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
同区域c:同区域b以南。
二、本区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一)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二)上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中,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
25平方米以下的均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被拆除房屋的
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25平方米计算。2001年11月
1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享受此规定。
应安置面积标准见下表:
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区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
(一)本区实行下列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即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同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500元。
同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100元。
同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050元。
上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适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定期公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
项目。2002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
按原定单价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三)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黄浦区2004年上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黄浦区2004年上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规定的通知
黄府发〔2004〕8号 2004-09-28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被拆除房屋区域的划定
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
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区域a以南地区;
区域c:区域b以南地区。
二、本区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
(一)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
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25平
方米计算。2001年11月1日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安置房屋位于四、五、六类地段的被拆
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执行。
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一)最低补偿单价即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
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900元。
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150元。
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1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
项目。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
按原定标准执行。
(二)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每半年公布一次。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黄浦区2004年下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黄浦区2004年下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被拆除房屋区域的划定
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区域a以南地区;
区域c:区域b以南地区。
二、本区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
(一)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25
平方米计算。2002年11月1日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安置房屋位于四、五、六类地段
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