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审计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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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征收、补偿
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年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本次审计是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分别提供了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合同资料和有关文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征迁房屋建筑物的评估资料、土地测量资料等进行了检查。由于我们审计时征迁原现场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现场勘察,因此我们对****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及其他评估资料,对****提供的土地测量资料,进行了评估表、土地测量资料所记录信息与被拆迁人的姓名和户籍信息、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房屋测量底册及征迁协议书的一致性检查;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补偿的合理性、补偿标准的一致性进行了检查。****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评估资料真实性、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准确性、公允性负责。******对其提供的土地测量资料的真实性,对其进行的土地测量结果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
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于*年*月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注:项目情况介绍]
本次审计期间自该项目*年*月至*年*月*日截止。
本次审计范围****,均为国家财政拨款资金。
本次审计涉及征收补偿的征迁范围包括:
**************
二、项目资金情况
(一)项目资金拨款情况
截止*年*月*日,高新区财政局核算中心提供的财务账套中涉及该项目下拨资金的账户共计*个,包括:**银行、**行。[以上各账户分账套核算且均为流水账,未设置明细核算,故无法区分属于该项目的拨款金额。本次审计人员结合征收办报账员提供的辅助表,通过详查会计凭证,依据后附的原始单据等附件资料,统计该项目审计期间下拨资金共计元,详见下表:(单位:元)
**************][注:按具体情况说明]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截止*年*月*日,*****账面反映收到财政拨款情况如下:
*************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一部分:征迁款
截止*年*月*日,该项目征收补偿协议金额共计**元,已支付补偿款* 元。包括:
征收补偿协议金额**元,已付款**元。明细如下:
****************
第二部分、补发过渡费
***********
四、项目工作经费审计
经查会计财务账,工作经费在***核算,********明细情况如下:
**********
五、安居富民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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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基本建设程序不合规
(1)未按规定办理该项目全部批复手续先行实施
截止本次审计日,征收办未完整提供该项目征收工作前期批复手续,如:**************
此做法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9日计投资[1999]693号)“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
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
(2)未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办未针对该项目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查安宁渠镇人民政府制定《安宁渠镇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和《安宁渠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虽然其中的《安宁渠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取得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对<安宁渠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批复》,但方案制定主体不合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做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未按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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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做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