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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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谈老旧小区雨污分流

例谈老旧小区雨污分流

例谈老旧小区雨污分流引言从2012年开始,结合庐阳区大面积整治老旧小区环境,陆续对老旧小区排水系统分流整改,既解决了雨污水满溢问题,又提高了污水利用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老旧小区排水现状庐阳区老旧小区大多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房产开发管理不规范,排水设施很不完善,有的没有化粪池造成污水直排,有的化粪池、检查井基础包封不严造成地下污染,排水管道多采用小管径的砼管,多年的高负荷使用下,多半淤塞,失去了正常排水功能,排水不畅时有发生,地面污水横流,经常需要疏通下水道,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雨污分流后的优点庐阳区为老城区,中心地带被环城河环绕,老旧小区雨水污染少,经过分流后,可直接排入环城河内河,降低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

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通过污水厂处理,实现污水再生回用,雨污分流后提高了污水收集率,避免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明显改善城市水环境。

同时,雨污分流后,原先小区下水道堵塞、污水漫溢的情况将不复存在,居住条件得到很大提升。

三、设计依据、标准和原则(一)、设计依据(1)合肥市雨水专项规划(2007~2020)(2)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2007~2020)(3)《合肥市城鎮检查井盖技术导则》(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5)《城市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318-2000)(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二)、设计标准雨水管道设计标准及主要参数雨量公式:Q=ΨFq(1/s)其中:Ψ——径流系数。

根据合肥市雨水规划径流系数采用0.65。

F——汇水面积(ha)q——暴雨强度(L/s.ha)暴雨强度公式:采用合肥地区公式q=3600(1+0.76lgp)/(t+0.14)0.84其中:p——设计暴雨重现期(年),采用2年。

T——降雨历时(分钟)。

t=t1+mt2式中t1为起始管道地面集水时间,t1采用5min,t2为管内流行时间;m为折减系数,暗涵m=2,明渠m=1.2.管道粗糙系数塑料管,n=0.010;钢筋砼管(满流)n=0.013.管道设计流速最小设计流速为0.75m/s。

检查井底板——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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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施工技术导则城市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检查井周围路面沉降、裂缝和破损是城市道路建设中的一项质量通病,其不仅影响路面的整体性、美观性,更影响路面行车舒适及交通行驶安全,从而极大地影响城市环境质量。

为了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更好保证道路的使用品质,特制定检查井施工技术导则。

1.技术依据1.1《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1.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1.3关于发布《合肥市市政道路施工技术指南(部分)》的通知(合重建管[2006]35号)1.4关于统一我市雨污水检查井盖座采购标准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235号)2.技术要求2.1 施工排水2.1.1在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不间断排水,严禁带水操作。

2.1.2沟槽开挖采用明沟排水施工时,应在开挖的沟槽范围以外布置排水井,排水井规格:φ600×H(H-有效深度>40cm),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如沟槽基坑无地下水或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基坑时,同时能避开雨天施工,可以不设置排水井。

2.1.3检查井施工时,应在检查井基础10cm以外布置排水井。

2.2 基础施工2.2.1检查井地基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采用天然地基时,地基不得受扰动。

②井底地基土质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遇有松软地基、流砂等特殊地质变化时,应与设计等单位商定处理措施。

2.2.2检查井的砼基础强度和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井基础的砼强度和厚度等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砼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素砼井基础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15cm。

2.2.3基础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无跌水的检查井: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

②有跌水的检查井:应先施工井基础,然后砌井壁达管道基础底标高,再浇筑管道基础。

③应按施工规范进行砼浇筑。

浇筑完成后,应对砼进行足够时间的养护。

只有当砼基础强度达1.2MPa时,方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管道或砌井壁的施工。

④严禁先施工管道、再施工检查井或先砌井壁后浇筑砼底板的错误作业法。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改)-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改)-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改)正文:----------------------------------------------------------------------------------------------------------------------------------------------------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6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巢湖市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框、井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巢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承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费由财政拨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窨井设施的规划设计指导工作;窨井设施宜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确需定位在机动车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窨井设施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窨井设施行为。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编 制 说 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并征求了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合肥市地方标准。

制定本《导则》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本《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导则》在《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设计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1)第二章 排水管渠 (5)第三章 排水泵站 (63)第四章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4)第五章 自建排水设施 (75)第六章 电气与监控 (86)第七章 附则 (109)第一章 总 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编制说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排水管渠 (5)第三章排水泵站 (6)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7)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8)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 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公共和自建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1.0.5 排水设计应符合合肥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doc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doc

前言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检查井盖的安全并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和养护,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CJ/T 121-2000《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JC 889-2001《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和建设部行业标准《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送审稿)的部分条款。

增加了锁定功能、耐酸性、耐碱性、耐候性、耐磨性和序列号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铸造厂、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文平、祝长康、王晓龙、商国平、吴初航、吴玉莲、陈予平、姜为众、蔡洁茵、徐长彪本标准于2004年8月首次发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或聚合物基复合材料为原材料,经机械成型工艺制成的城市道路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承载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也适用于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行人通行的场所、场地的检查井盖。

本市公路等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应条款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40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1 塑料压缩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3 硬质塑料简支梁冲击试验方法GB/T 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 8810 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试验方法GB/T 9341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2988 无机地面材料耐磨性试验方法GBJ 82-19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CECS 13:1989 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检查井(人孔) manhole在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合肥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合肥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与监控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指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标《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省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使用场所第四条检查井盖按其承载能力不同分为B200、D400两个等级(见表1)。

表1第五条检查井盖的使用场所,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六条检查井盖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七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复合材料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

第四章结构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八条井座净开孔应满足相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圆形井座净开孔尺寸应为700mm或900mm,尺寸偏差±10mm。

井座支承面宽度应不小于30mm。

井盖的嵌入深度B200应不小于40mm,D400应不小于50mm。

井盖与井座间的总间隙应不大于5mm。

第九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为3mm~8 mm。

防滑花纹设置应有利于排水,减少井盖表面积水。

第十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标1、适用范围:此技术标适应于小市政、绿化工程中使用的检查井盖2、检查井盖的使用范围:在园区机动车沥青道路上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盖;园区有铺装要求的机动车道路上采用普型、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园区内非机动车道路采用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园区绿地内的检查井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机动车道的雨水口采用重型球墨雨水篦子;下沉式庭院采用雨水篦子采用普型、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水篦;绿地部分的雨水篦子采用混凝土雨水篦子。

3、球墨铸铁井盖、雨水篦子3.1 原材料要求:采用球墨铸铁,制作井盖的原材料应符合GB1348的规定。

雨水篦子采用球墨铸铁QT500-7,3.2,井盖的样式有方形、圆形,可根据工程的实际进行选用。

雨水篦子根据设计进行选型。

3.3、井盖的嵌入深度:重型检查井盖的嵌入深度不小于40mm3.4、井盖应有的凸起的高度不应小于3mm.3.5、井盖、雨水篦子应与支座表面制作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纹以及影响检查井盖使用性能的冷隔,缩松等缺陷,不得补焊。

3.6、井盖与支座的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6414的要求,其公差等级不应低于GB6414-86CT10的规定,并保证井盖与支座互换性。

3.7、井盖的接触面与支座的支撑面进行机加工,保证井盖与支座的接触平稳。

3.8、井盖的承载能力不小于360KN,允许残留变形为1/300*D,雨水篦子的承载能力不小于140KN。

3.9、井盖与支座间应采用镀锌链条连接或其它形式的锁定装置。

篦子与井圈能够经过销轴(或其它的形式)相系,其篦子的翻转角度不小于120°篦子与井圈的防腐做法为:沥青清漆一遍。

3.10、井盖的实验装置、实验方法及实验结果应满足<铸铁检查井盖>检验标准 (CJ/T3012-1993)第七条的要求。

,各类雨水口可变载荷标准值取汽车载荷等级城-A级,对于雨水篦子及井圈,使用时可按此标准进行出厂检验。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设计规范方案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设计规范方案

.WORD.格式..资料分享.DB31/T 324-2004 前言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检查井盖的安全并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和养护,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CJ/T 121-2000《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JC 889-2001《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和建设部行业标准《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送审稿)的部分条款。

增加了锁定功能、耐酸性、耐碱性、耐候性、耐磨性和序列号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铸造厂、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文平、祝长康、王晓龙、商国平、吴初航、吴玉莲、陈予平、姜为众、蔡洁茵、徐长彪本标准于2004年8月首次发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或聚合物基复合材料为原材料,经机械成型工艺制成的城市道路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承载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也适用于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行人通行的场所、场地的检查井盖。

本市公路等机动车俩行驶或停放场所的检查井盖,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应条款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40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1 塑料压缩性能试验方法GB/T 1043 硬质塑料简支梁冲击试验方法GB/T 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 8810 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试验方法GB/T 9341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2988 无机地面材料耐磨性试验方法GBJ 82-19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CECS 13:1989 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检查井(人孔) manhole在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与监控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指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标《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省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使用场所第四条检查井盖按其承载能力不同分为B200、D400两个等级(见表1)。

表1第五条检查井盖的使用场所,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六条检查井盖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七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复合材料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

第四章结构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八条井座净开孔应满足相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圆形井座净开孔尺寸应为700mm或900mm,尺寸偏差±10mm。

井座支承面宽度应不小于30mm。

井盖的嵌入深度B200应不小于40mm,D400应不小于50mm。

井盖与井座间的总间隙应不大于5mm。

第九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为3mm~8 mm。

防滑花纹设置应有利于排水,减少井盖表面积水。

第十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

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70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排水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现将《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导则》发布之日起,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的有关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时,应按照《导则》规定,对排水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导则》有关技术规定,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编制说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导则》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导则》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排水管渠 (6)第三章排水泵站 (7)第四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8)第五章自建排水设施 (8)第六章电气与监控 (9)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标1、适用范围:此技术标适应于小市政、绿化工程中使用的检查井盖2、检查井盖的使用范围:在园区机动车沥青道路上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盖;园区有铺装要求的机动车道路上采用普型、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园区内非机动车道路采用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园区绿地内的检查井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机动车道的雨水口采用重型球墨雨水篦子;下沉式庭院采用雨水篦子采用普型、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水篦;绿地部分的雨水篦子采用混凝土雨水篦子。

3、球墨铸铁井盖、雨水篦子3.1 原材料要求:采用球墨铸铁,制作井盖的原材料应符合GB1348的规定。

雨水篦子采用球墨铸铁QT500-7,3.2,井盖的样式有方形、圆形,可根据工程的实际进行选用。

雨水篦子根据设计进行选型。

3.3、井盖的嵌入深度:重型检查井盖的嵌入深度不小于40mm3.4、井盖应有的凸起的高度不应小于3mm.3.5、井盖、雨水篦子应与支座表面制作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纹以及影响检查井盖使用性能的冷隔,缩松等缺陷,不得补焊。

3.6、井盖与支座的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6414的要求,其公差等级不应低于GB6414-86CT10的规定,并保证井盖与支座互换性。

3.7、井盖的接触面与支座的支撑面进行机加工,保证井盖与支座的接触平稳。

3.8、井盖的承载能力不小于360KN,允许残留变形为1/300*D,雨水篦子的承载能力不小于140KN。

3.9、井盖与支座间应采用镀锌链条连接或其它形式的锁定装置。

篦子与井圈能够经过销轴(或其它的形式)相系,其篦子的翻转角度不小于120°篦子与井圈的防腐做法为:沥青清漆一遍。

3.10、井盖的实验装置、实验方法及实验结果应满足<铸铁检查井盖>检验标准 (CJ/T3012-1993)第七条的要求。

,各类雨水口可变载荷标准值取汽车载荷等级城-A级,对于雨水篦子及井圈,使用时可按此标准进行出厂检验。

DB34T 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DB34T 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ICS 91.140.80 P 42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1118—2010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DB34/T 1118—2010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合肥市市政设计院、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合肥市道路窨井盖管理应急处置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河北任丘泰达铸造公司、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长沙金龙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飞鱼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畅安井盖有限公司、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瑞敦诚基市政设施公司、安徽省宿州迅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文、王道俊、殷皓、于飞、高薇、张超、何东劲、余雪松、谷德祥、汪劲松、许培华、路克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DB34/T 1118—2010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检查井盖的术语和定义、承载等级、技术要求、试验装置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安装施工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镇建设中安装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车行道,停车场,码头,机场跑道等地面井座净开孔(C O)不大于 900 mm 的金属及非金属检查井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1348 球墨铸铁件GB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7759 硫化橡胶、热塑性橡胶 常温、高温和低温下压缩永久变形测定GB/T 7762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臭氧龟裂静态拉伸试验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T 8237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 9439 灰铸铁件GB/T 14408 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 14684 建筑用砂GB/T 14685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7470 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和连续原丝毡GB/T 18369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GB/T 18370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GB/T 2365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硬度测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最新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

最新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第四条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

第五条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管杆线及检查井。

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弱电管线应同沟同井设置。

第六条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七条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八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第四章规格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九条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T 6414-1999的要求。

其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 6414-1999中 CT10的规定。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

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规范检查井盖、雨水篦子技术标1、适用范围: 此技术标适应于小市政、绿化工程中使用的检查井盖2、检查井盖的使用范围: 在园区机动车沥青道路上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盖; 园区有铺装要求的机动车道路上采用普型、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园区内非机动车道路采用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 园区绿地内的检查井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 机动车道的雨水口采用重型球墨雨水篦子; 下沉式庭院采用雨水篦子采用普型、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水篦;绿地部分的雨水篦子采用混凝土雨水篦子。

3、球墨铸铁井盖、雨水篦子3.1原材料要求: 采用球墨铸铁, 制作井盖的原材料应符合GB1348的规定。

雨水篦子采用球墨铸铁QT500-7,3.2, 井盖的样式有方形、圆形, 可根据工程的实际进行选用。

雨水篦子根据设计进行选型。

3.3、井盖的嵌入深度: 重型检查井盖的嵌入深度不小于40mm3.4、井盖应有的凸起的高度不应小于3mm.3.5、井盖、雨水篦子应与支座表面制作平整、光滑, 不得有裂纹以及影响检查井盖使用性能的冷隔, 缩松等缺陷,不得补焊。

3.6、井盖与支座的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6414的要求, 其公差等级不应低于GB6414-86CT10的规定, 并保证井盖与支座互换性。

3.7、井盖的接触面与支座的支撑面进行机加工, 保证井盖与支座的接触平稳。

3.8、井盖的承载能力不小于360KN,允许残留变形为1/300*D, 雨水篦子的承载能力不小于140KN。

3.9、井盖与支座间应采用镀锌链条连接或其它形式的锁定装置。

篦子与井圈能够经过销轴(或其它的形式)相系, 其篦子的翻转角度不小于120°篦子与井圈的防腐做法为: 沥青清漆一遍。

3.10、井盖的实验装置、实验方法及实验结果应满足<铸铁检查井盖>检验标准(CJ/T3012-1993) 第七条的要求。

, 各类雨水口可变载荷标准值取汽车载荷等级城-A 级, 对于雨水篦子及井圈, 使用时可按此标准进行出厂检验。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篇一: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第四条(试行)总则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

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

第五条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管杆线及检查井。

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弱电管线应同沟同井设置。

第六条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七条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八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第四章规格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九条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t6414-199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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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与监控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指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标《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省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使用场所
第四条检查井盖按其承载能力不同分为B200、D400两个等级(见表1)。

表1
第五条检查井盖的使用场所,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三章材质要求
第六条检查井盖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七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复合材料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

第四章结构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
第八条井座净开孔应满足相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圆形井座净开孔尺寸应为700mm或900mm,尺寸偏差±10mm。

井座支承面宽度应不小于30mm。

井盖的嵌入深度B200应不小于40mm,D400应不小于50mm。

井盖与井座间的总间隙应不大于5mm。

第九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为3mm~8 mm。

防滑花纹设置应有利于排水,减少井盖表面积水。

第十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

第十一条每套检查井盖的正面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标识图案应符合附图1的格式:
——检查井类型标识,在井盖中心位置,用中文或专门符号表示检查井类型,如:“雨”表示雨水检查井;“污”表示污水检查井;“水”表示供水检查井;“热”表示供热检查井;
——合肥市标识,在井盖上方,由中文“合肥”及广玉兰花图案组成。

——井盖等级标识。

如:B200
——产权单位名称,在井盖下方,用中文表示产权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每套检查井盖的背面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
——制造厂名或商标,用中文标明。

——生产年份。

第五章防盗及消音减震装置
第十三条金属类检查井盖应采用内置铰链、锁定装置等形式的防盗措施,同时应保证专业检查人员检修时,检查井盖开启方便、灵活。

检查井盖外缘形状应圆滑规整,不得采用局部突出的外置式铰链。

第十四条井盖与井座的接触面应采取机械加工,保证接触平稳,车辆经过时,不应有弹跳现象。

金属类检查井座支承面与井盖之间应设有消音减震材料,消音减震材料与检查井盖座连接牢固平整。

第六章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各类管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不宜设置在机动车道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检查井应设置在机动车道车轮不易碾压位置。

通讯、有线电视等弱电管线应同沟同井设置。

第十六条含有检查井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详细注明检查井盖技术要求和检查井的施工技术要求。

井座下应设置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应不小于200mm , 圈梁的混凝土等级应不低于C40。

第七章安装施工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的检查井,应采用水泥砼预制砌块等非粘土类砌筑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推广使用砼模块式、预制装配式钢筋砼、现浇钢筋砼等结构形式的检查井。

砼模块式检查井参照国标图集《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05SS522)执行,预制装配式钢筋砼检查井参照国标图集《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05SS521)执行。

禁止采用各种形式的收口砌筑检查井,井筒应采取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人孔盖板上砌筑直井筒或预制井筒。

第十八条检查井基础地基承载力应大于200kpa,不能达到承载力要求或者受水浸泡的地基基础,应采取处理措施。

检查井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最小厚度不得小于15cm。

井周回填应在混凝土或砌体水泥砂浆的强度达到规定强度之后方可进行,严禁同步回填。

井周回填宽度不小于50cm,回填材料应采用8%灰土,分层压实,井周压实度应不低于95%,道路结构层范围内应反挖后采用C15混凝土浇筑。

第十九条检查井座下采用预制混凝土圈梁、设置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参照附图2施工。

检查井座下采用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参照附图3施工。

检查井座下采用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参照附图4施工。

第二十条检查井盖设置在路面时,井盖应与路面高程齐平,允许偏差为±3mm;设置在绿化带等非通行场地时,井盖与路面高程的允许偏差为±20mm。

方形检查井盖安装时应与道路纵横缝方向保持一致。

采用铰接的检查井盖座,安装时铰链销轴宜与道路侧石垂直,并设置在来车方向。

第二十一条检查井盖安装施工时,应在井筒内壁、井座下混凝土圈梁处设置铝制标牌,标牌尺寸及格式应符合附图5的规定。

标牌上应注明检查井类型、检查井编号、产权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井盖材质及等级、服务
热线等内容。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检查井盖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检查井盖安装前,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抽样和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目测检查井盖与井座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破损、裂纹、凸凹不平等影响井盖使用性能的缺陷。

承载能力应符合《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查井盖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导则》的规定以及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

实行检查井专项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井盖应和管线同步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要求符合《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有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导则》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井盖外观及标识
7 附图2:沥青混凝土路面检查井盖座加固图(预制井圈)
8 附图3:沥青混凝土路面检查井盖座加固图(现浇井圈)
9 附图4:水泥混凝土路面检查井盖座加固图
附图5:检查井标牌
说明:
1、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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