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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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这种责任是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新确定的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意思是一致的,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实际上更多的涉及对当事人一方举出的证据如何采信等相关问题。

只要承包人举出的结算文件属于视为发包人认可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采信该证据,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将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从司法实践中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可以说有90%以上的此类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程款的争议问题。

而之所以产生工程款争议,是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结算文件发生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

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

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

第二部分即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

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不执行的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不执行的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不执行的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其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执行合同义务时,将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首当其冲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需对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这意味着,如果建设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施工方未能按时交付合格的工程,违约方将不得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外,不执行合同还可能导致信誉受损。

在建筑行业,企业的信誉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本。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尤其是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被诉至法院,企业的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这无疑会对其未来的业务拓展和合作机会产生负面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合同的不执行涉及到违法行为,如使用不合格材料、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等,不仅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执行合同的一方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的不执行还会影响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投资回报和社会效益。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项目延期交付或质量问题频发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各方来说,充分认识到合同不执行的严重后果,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

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条文章来源:盈科建房法务通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条一、【条文内容】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条文解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依据的规定,与 2004 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内容完全一致。

理解与适用: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数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计算和确认,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量的变更产生争议,从而造成工程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而引起纠纷。

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确认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从内容上可以分为费用签证、工期签证、工程量签证和综合签证。

工程量签证的主体是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或其他授权的人员),本质上是就施工过程中关于工程量变更所达成德的补充协议。

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因工程量签证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等事由对签证效力产生争议。

经梳理各地高级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和部分生效判例,涉及工程量签证案件中常见争议的裁判规则如下:1、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量签证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有何规定

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有何规定

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程价款的后果有何规定⼀个按照清单模式进⾏招投标的⼯程,建设单位和施⼯单位均要承担各⾃的风险。

建设单位要承担因⼯程量编制误差⽽造成的风险,⽽施⼯单位则要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

按照这⼀理解,清单投标所对应的合同形式应为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法律咨询:建设⼯程施⼯合同的发包⼈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程价款的后果问题有何规定?律师回答:当事⼈约定,发包⼈收到竣⼯结算⽂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结算⽂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请求按照竣⼯结算⽂件结算⼯程价款的,应予⽀持。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建筑⼯程勘察、设计、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企业在⼯程设计或者施⼯作业中,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五条建筑⼯程实⾏总承包的,⼯程质量由⼯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六条建筑⼯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件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这种责任是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新确定的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意思是一致的,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实际上更多的涉及对当事人一方举出的证据如何采信等相关问题。

只要承包人举出的结算文件属于视为发包人认可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采信该证据,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将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从司法实践中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可以说有90%以上的此类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程款的争议问题。

而之所以产生工程款争议,是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结算文件发生争议。

怠于竣工结算的法律后果(3篇)

怠于竣工结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量、工程款、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确认和结算的过程。

竣工结算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单位可能怠于竣工结算,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怠于竣工结算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怠于竣工结算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施工单位怠于竣工结算,则构成违约行为。

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因施工单位怠于竣工结算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如延误工期、增加工程款等,施工单位应予以赔偿。

2. 逾期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施工单位怠于竣工结算,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收到工程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民事诉讼若施工单位怠于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结算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判决施工单位履行结算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4. 信用记录受损施工单位怠于竣工结算,将影响其信用记录。

在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查等方面,信用记录将受到限制,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失去中标机会。

5. 政府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

若施工单位怠于竣工结算,政府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如吊销资质证书、限制投标等。

6. 仲裁当事人之间可依法约定仲裁条款,若施工单位怠于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将依法作出裁决,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施工逾期处罚规定

工程施工逾期处罚规定

工程施工逾期处罚规定在我国,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逾期完成工程的现象。

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逾期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处罚规定1.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如果超过违约金数额上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以该标准为限适当地减少;而违约金过低的,则可以请求适当地增加。

2.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1)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2)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4)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5)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6)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7)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9)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

3.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总结工程施工逾期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方进行处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

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

Sweat is the lubricant of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

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起诉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会因为房屋不好卖而拖欠民工工资,那么如果遇到工程款未付的情况要如何处理呢?应该向什么部门寻求帮助呢?公司工程款未付的后果会怎么样呢?很多人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就不知道怎么办了,下面会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工程款未付的后果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

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

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

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

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二、工程款拖欠有哪些情形(一)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拖欠。

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中间环节。

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建设期末的拖欠款主要是因进度付款或拖欠所造成的。

如果不关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因此造成的进度款拖欠,不依法解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及时支付,必将造成一边政府花大力气解决旧的拖欠,一边又大量潜伏着新的拖欠。

因此,准确认定工程款的拖欠范围,包括进度款的拖欠,是预防新的拖欠的重要前提。

(二)因垫资的合法性引起的拖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利息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超前支付工程的法律后果(3篇)

超前支付工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超前支付现象较为普遍。

所谓超前支付,即工程款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

超前支付工程款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超前支付工程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超前支付工程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若因超前支付导致合同履行出现违约,支付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该规定明确了超前支付的法律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工程款。

”该规定明确了超前支付的法律效力。

三、超前支付工程的法律后果1.违约责任(1)支付方违约:若支付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履行出现违约,支付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施工方违约:若施工方接受超前支付,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施工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1)支付方解除合同:若支付方认为超前支付违反合同约定,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2)施工方解除合同:若施工方认为超前支付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方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

3.损害赔偿(1)支付方损害赔偿:若支付方因超前支付导致合同履行出现违约,需赔偿施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施工方损害赔偿:若施工方因接受超前支付导致工程进度滞后,需赔偿支付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信誉风险(1)支付方信誉风险:若支付方频繁进行超前支付,可能导致其在建筑行业中的信誉受损。

施工合同未履行法律后果(3篇)

施工合同未履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实现工程建设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施工合同未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施工合同未履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施工合同未履行的情形1.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2.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材料等。

4. 双方未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5.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

三、施工合同未履行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材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材料,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损害赔偿(1)因施工合同未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争议解决(1)施工合同未履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

4. 民事责任(1)施工合同未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行政责任(1)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可能被责令停工整顿。

未及时结算的法律后果(3篇)

未及时结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手段,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未及时结算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以提醒相关主体加强结算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一、未及时结算的定义未及时结算,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在法律上,未及时结算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逾期付款:合同当事人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2. 逾期收款:合同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收款期限内收取货款或服务费用。

3. 逾期退还:合同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

二、未及时结算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未及时结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支付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方未及时结算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违约方未及时结算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损害信用未及时结算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自身的商业信誉。

长期存在未及时结算的行为,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交易伙伴减少:其他交易伙伴可能会因为担心风险而减少与违约方的合作。

(2)融资困难: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信用风险而拒绝为违约方提供贷款或信用额度。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未及时结算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罚款:根据未及时结算的金额和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未及时结算的行为涉及非法所得,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未及时结算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建设工程合同司解第20条

建设工程合同司解第20条

建设工程合同司解第20条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制定与执行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20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一份相应的合同范本供参考。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经济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一点对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当前建筑市场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制定一份符合司法解释第20条要求的建设工程合同。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等。

同时,合同还应包含违约责任的条款,明确指出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工、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等。

合同中还应当包含争议解决的方式,比如是否通过协商解决、是否提交仲裁机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等。

这些都是保障合同顺利执行的重要条款。

在实践中,合同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在合同中设定一些可操作的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

例如,可以设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者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责任承担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司法解释第20条,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摘要】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4.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5. 工期要求:________________二、价款支付方式:1. 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2. 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3. 逾期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三、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通知甲方后暂停工程施工;- 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

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

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主要涉及到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发包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者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此外,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

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确保工程安全。

解释第20条还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解除
合同。

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该条解释还明确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现金、转账、支票等。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此外,解释第20条还规定,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出具相
应的发票。

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出具发票,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税金。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
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欠款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欠款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欠款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明确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的一般情形。

在建筑项目中,甲方(通常是业主)和乙方(承包商)会签订正式的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即构成合同违约,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针对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以下为一个简化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欠款司法解释范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第四条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包括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五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延长工期,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重做;承包人拒绝修复或重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或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八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针对建筑工程合同欠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这有助于确保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依法公正地解决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施工合同不履行法律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不履行法律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不履行法律规定,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首先,不履行法律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不履行法律规定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不履行法律规定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导致相关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和问题。

协商一致后,当事人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

我国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

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如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 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合同不履行法律规定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关于逾期不结算发包人不予回复承包人的送审竣工结算文件法律后果

关于逾期不结算发包人不予回复承包人的送审竣工结算文件法律后果

关于逾期不结算发包人不予回复承包人的送审竣工结算文件法律后果关于逾期不结算,发包人不予回复承包人的送审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送达发包人了,但发包人迟迟不予核审,也不予回复;或者以这样那样的理由不认可送审价,不与承包人积极结算。

这种情况还是很多的。

遇到此情形,是否可以援引司法解释的规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这里关键要看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是否明确了两点:一、合同当事人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二、明确约定超过了结算期限,发包人不回复就视为认可。

此两个条件均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不回复,就可以援引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视为发包人认可送审价。

这里需注意的是,国家工商局及建设部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33.3款的约定,最高法院以[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中,认为该条款的约定,不能简单地推出合同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

承包人尚不能单凭此条款来主张逾期不回复就视为认可送审价。

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废止,由2013建设部16号令取代)第16条、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之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2013建设部16号令第十八条二项有同类的规定),法院对以此规章的规定来主张视为认可是不会支持的。

从法理上来讲,行政规章属广义的法,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参考,但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价款通常较大,涉及的问题较多,承包方往往将送审价上浮10%到50%,若参照适用此规章,有可能违背公平原则。

当然,也有人认为,施工方在竣工交付工程后,相对于发包人处于弱势地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又往往顺从了发包人的意思,导致索要工程欠款时处于被动局面。

关于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如何适用问题-工程

关于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如何适用问题-工程

关于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如何适用问题-工程
关于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如何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专家组的意见认为,适用《解释》第20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要有明确约定。

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且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工程
《关于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如何适用问题》(https://www.)。

也就是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第二,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则不能产生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列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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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这种责任是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新确定的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意思是一致的,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实际上更多的涉及对当事人一方举出的证据如何采信等相关问题。

只要承包人举出的结算文件属于视为发包人认可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采信该证据,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将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从司法实践中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可以说有90%以上的此类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程款的争议问题。

而之所以产生工程款争议,是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结算文件发生争议。

长期以来,对于拖欠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地审结此类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一方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提出异议认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和鉴定。

在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款的途径,主要就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

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于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就应当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结算报告的递交手续不完备、不规范,使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经常为是否提出和收到结算报告争执不下,容易引起履行结算程序的事实认定的困难。

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最大的便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集中在结算依据的争执上,有不少此类案件因为结算依据的不确定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被动。

为了增强当事人的诚信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通过这次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就是为了强化这种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既便于及时、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一体遵照执行。

二、社会各界所提的修改意见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该条的内容被列在第十四条,具体内容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在起诉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

”该条在最后定稿的文本中排在第二十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本条的内容争议体现在如何确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

提出的修改意见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上。

1.专家学者提的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该条涉及的内容,专家学者表示赞同,普遍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件成就时,就应该按照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同时提出应该强调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的意思。

结算依据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合同意识,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育,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2.网民提的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网民认为,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文件是单方计算出来的,不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作为结算依据。

有的网民提出,承包人单方提出的结算文件如果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如果提出异议的就应该通过鉴定程序解决结算依据问题。

还有的网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设计的确定结算文件的思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的内容是一致的,符合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应当予以坚持,并在司法解释中子以重申、明确。

有的网民建议,增加一条关于拖延结算与逾期完工的价格问题的规定。

内容为:“工程合同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不明的,按政府规定的工程定额标准结算;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及时结算的,遇定额取费标准上调时,则按新的定额标准结算,遇定额取费标准下调时,则按原约定的或合同签订时的定额标准结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完工的,遇定额标准上调时.则按原合同约定的或合同签订时的定额标准结算,遇定额标准下调时,则按新的定额标准结算。

”提出这条修改建议的目的在于,制约工程合同履行中普遍存在的发包人拒绝或拖延结算的问题。

在实务中,许多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之目的,首先采取的对策就是不进行工程款结算。

而从立法来看,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制约手段,因而许多发包人为了规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干脆不进行工程款结算,使双方的债权债务长期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从而达到拖欠工程款之目的。

工程款结算决算和支付应按有效合同的约定执行。

发包方不得以自己的有利地位借故拖延和拒付。

例如不得以需要领导或上级批准为借口,不得以所谓廉政协议或廉政合同为理由,更不得以需要等待审计部门审计或以审计结论为借口否定原合同的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分析研究后整理确定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研究形成本条款内容的过程中,对于如何确定发包人的付款责任问题,曾有过比较大的争论,一度形成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只是单方统计并计算的工程价款凭证,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因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还是应当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文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同意,应该以此结算文件作为确定讼争工程款项的依据,这是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承包人坚持已经向发包人提出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坚持没有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在如何认定双方就工程竣工结算事项往来行为比较困难,在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后是否还要发出催告等,需要明确规定。

在本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该条内容曾有过多种表述:有一稿表述为:“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承包方书面催告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承包方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有一稿表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于支持。

”但最后在定稿时,考虑到催告程序既不是合同约定的程序,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本条解释中如果强调催告程序,显然缺乏依据,所以最终没有采用这种写法,而是从正面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制约手段,这就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竣工结算文件的形成和提出作为行业规范和标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竣工结算的过程大体如下:(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童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演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中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2.本条解释中予以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本条解释是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了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只要出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结算依据就随之产生。

按照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承担支付同期贷款的利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工程款结算争执点基本上都集中在结算依据的确定是。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是外在的因素和力量加给双方当事人的。

本条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明确下来。

3.履行催告是否属于需要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在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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