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探测管理办法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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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下属矿井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消除隐蔽致灾因素,防止无计划揭露煤层、构造、老空、老巷、含水体等,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三条超前探指开、掘、采工作面的超前探测,包括超前物探和超前钻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按《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进行专项探放水:1、接近或者穿越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小窑开采区域时;2、接近或穿越含水层中等以上强富水区、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孔资料不清的老钻孔;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6、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7、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主要含、导水构造不清,或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新区进行采掘活动。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10、接近物探异常区;11、其他认为有必要开展探放水的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潞安集团公司所属各类矿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超前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矿总工程师负责超前探工作的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地测部门是超前探管理机构,负责落实超前探管理规定;探水队负责超前钻探施工,其它各级各部门负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责任。

矿井相关文件、规定中应明确相关人员、部门超前探职责。

第七条矿相关部门职责地测部门负责超前探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与考核,矿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有效实施。

1、地测部门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超前探工作,编制年度超前探总体规划及健全超前探管理制度;编制或审核超前物探施工设计;负责超前物探成果验收;编制超前钻探钻孔设计;负责超前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必要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编制超前探进度日报台帐;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汇诊分析;安排专职人员及时向公司地质处上报季、年超前钻探动态实施及变化管理情况;负责对超前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

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1. 探放水运行管理制度:
- 定期进行水文勘探和地质勘探,确定煤矿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

- 制定合理的探放水方案,包括水源选择、水量控制、水质要求等。

- 设立水源井和放水井,并进行良好的标识和标注。

- 严格执行探放水计划,按照规定时间和水量进行放水操作。

- 建立水位监测系统,密切关注放水和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 设立专门负责探放水的人员,进行操作、监测和记录。

2. 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 制定超前钻探方案,明确钻探区域、钻孔位置和钻孔路径。

- 进行钻探前的地质勘探和水文勘探,了解钻探区域的地质和水文条件。

- 钻探设备的选择要合理,保证钻孔的质量和效率。

- 严格按照超前钻探方案进行操作,保证钻孔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 设立监测系统,对钻探过程中的地下水位、地应力等进行实时监测。

- 建立钻探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整理钻探数据,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以上是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细节和要求可以根据煤矿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完善。

掘进工作面超前短探施工管理及考核办法

掘进工作面超前短探施工管理及考核办法

掘进工作面超前短探施工管理及考核办法为加强掘进工作面的超前短探工作,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确保掘进施工安全,预防透水事故的发生,根据杜家沟煤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掘进工作面超前短探施工管理及考核办法”已补充钻机超前探测的不足,望各队组认真贯彻执行。

1、各掘进队组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凡不进行超前探测的队组,立即停止掘进施工。

2、超前短探在各掘进工作面迎头进行,每小班生产前施工一次。

3、掘进工作面超前短探施工执行短探方案,短探为每班施工前必须钻探深度不小于5米,每循环布置3个孔。

距底板1米,中心钻孔沿巷道中线,两帮钻孔距帮0.3米,外30°,控制巷帮处2.5米,探孔深5米。

4、各掘进队组必须配齐超前短探施工机具,配备5m钻杆2根,机具不全或不完好的按未进行超前短探追究责任。

5、各掘进队必须做好超前短探资料的记录工作,资料内容包括钻孔的位置、数量、及钻孔异常情况,每月5日前将资料整理交到地测科。

不按时交资料每次给予队组500元罚款。

6、建立班中汇报制度,每班由跟班队长向地测科汇报
超前短探施工情况,地测科做好记录,各队组班中不汇报每次罚款200元。

7、凡掘进前不施工超前短探的,或钻孔数量少于规定要求的,给予当班队长撤职处分,给予队组2000元罚款,并停头整顿。

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地测科
2012年元月31日
掘进工作面超前短探施工管理
及考核办法
编制单位:地测科
2012年元月31日。

超前探管理制度

超前探管理制度

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超前探验收制度一、超前探相关各部门的职责1、地测部门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编制工程设计;收集各队打钻验收资料,并根据验收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超前探组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部门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

3、调度室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瓦检员负责监督当班超前探施工情况。

6、安全部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跟班安全员负责监督当班超前探施工情况.7、各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队组按照“有掘必探”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施工验收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二、验收管理规定1、掘进队组每次打钻时,安全员、瓦检员要现场监督,探测完后汇报、调度室、安全部、地测部;要填写《钻孔施工验收记录表》,各项数据必须如实填写,填写完后由安全员、瓦检员签字认可。

2、掘进队每次打钻《钻孔施工验收记录表》要及时送交地测部(当日或次日15点前),以保证地测部能对打钻情况进行分析,排除异常,保证安全掘进。

3、掘进队组工作面要悬挂打钻记录牌板和钻孔布置牌板,并按要求填写清楚各项内容,每打完一次要及时更新牌板记录内容.每班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检查填写记录,无误后签字认可,如有误差责令队组改正,并通知地测部。

4、打钻验收记录牌板和钻孔布置牌板要及时跟进。

5、队组打钻发现有异常时,要及时通知地测部,由地测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需补打钻孔的按地测部要求进行补打钻孔。

6、队组打完钻后,必须通知安全员、瓦检员验收,安全员、瓦检员要认真统计核对打钻米数,并检查牌板填写情况,确定后在管理牌板和打钻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

超前探挖管理规定

超前探挖管理规定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基坑开挖超前探测管理规定一、目的针对天津地区地下水丰富,普遍存在粉土层、粉细砂层等不良地层,易产生地下连续墙接缝缺陷、地下水土流失的工程特点,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提前发现地下连续墙接缝漏水险情,实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出现重大环境风险恶性事故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超前探测是指基坑在大面积开挖前,先在拟开挖区域内的地下连续墙接缝处,用小型挖掘设备或洛阳铲等方法小范围开挖探坑(孔),检查本次开挖深度范围内地下连续墙接缝是否有漏水情况。

如本次开挖深度范围内所有地下连续墙接缝均无漏水情况,即达到大面积开挖条件;如有漏水情况,处理完毕并再次探测无漏水情况后方可开挖。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所有建设工程。

三、超前探测条件所有建设项目,凡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工况条件的,必须执行本规定:1. 明挖法基坑,周边建筑物距基坑距离小于1.0H,则开挖深度5m以下及建筑物两侧3.0H范围内,执行本规定。

2. 明挖法基坑周边,有雨、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且开挖深度大于5m的,执行本规定。

3. 明挖法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的,执行本规定。

4. 所有盖挖法基坑开挖,均执行本规定。

5. 明挖法基坑,既有铁路路基坡角距基坑距离小于2.0H,执行本规定。

6. 明挖法基坑,周边桥梁等构筑物距基坑距离小于2.0m,执行本规定。

7. 明挖法基坑,紧邻城市主干道的,执行本规定.8. 明挖法基坑,距离河流、湖泊小于2.0H,执行本规定。

四、一般规定1. 探坑(孔)开挖必须使用小型挖掘设备、机具,开挖的探坑(孔)上口面积不得大于2m2。

2. 探坑开挖时,袋装水泥等应急物资应放置在探坑(孔)开挖作业面周边,应满足应急处理需要。

3. 本次拟开挖区域内,所有符合超前探测条件的地下连续墙接缝均探测完,并无漏水现象时,方可执行本次开挖区域的大面积开挖,大面积开挖深度不得大于探坑(孔)深度。

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煤炭市场的不断发展,煤炭开采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是煤炭开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能够为煤矿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本文档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运营行为。

管理制度一、探放水管理1.1 探放水范围探放水范围包括矿山采掘过程中的排水、尾矿库及储备库的排放以及超前钻探的粘土泥浆。

1.2 探放水质量要求探放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矿山排水必须按照《矿山排放标准》(GB6544-2001)及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控制。

尾矿库和储备库的排放物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1.3 探放水处理矿山排水、尾矿库及储备库的排放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如果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则必须经过处理再排放,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探放水处理必须做到储存、处理、运输、处置等过程严格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超前钻探管理2.1 超前钻探范围超前钻探主要包括含煤层及顶板的钻探、附带顶板泥浆、配套车板架等。

2.2 超前钻探质量要求超前钻探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钻孔的直径、深度、位置、方法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

钻探、泥浆等配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确保所有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3 超前钻探运行管理超前钻探运行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

钻探前必须先进行场地勘探和检查,了解地质构造及煤层结构,掌握地下水位及含水情况。

对于发现的地质问题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及时改进。

超前钻探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钻探。

三、安全防护措施3.1 员工安全教育煤矿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了解运行管理制度要求,熟悉操作规程及安全设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必须穿着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工作,如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2 环境保护煤矿排放物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不能造成污染。

钻探及泥浆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节能性。

2023年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2023年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2023年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某煤矿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这两项工作的作用,制定了以下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1. 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岗前培训,取得相关的证书方可上岗。

2.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轮班制度,确保每个岗位都能有足够的人员进行工作。

3. 人员岗前培训包括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流程和规范的学习,以及相关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等技能的掌握。

4. 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出色的个人与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持续推动安全管理的改进和完善。

2. 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知识的认识,增强自我安全管理的能力。

3.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模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安全应急处理的应变能力。

4. 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中能够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

三、工作流程1. 探放水工作流程:a. 制定每日的探放水计划,并按照计划指导工作的进行。

b. 监测水位变化和地下水的流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水泵站的启动与停止时机。

c. 定期对水泵站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d. 对探放水工作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情况。

2. 超前钻探工作流程:a. 制定每日的超前钻探计划,并按照计划指导工作的进行。

b. 确保钻探工作的安全规范,包括钻探井道的支护、通风系统的维护等。

c. 定期对钻探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d. 对超前钻探工作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情况。

四、质量管理1. 加强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估,确保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质量达到标准。

2. 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进行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质量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

岩巷超前探测规定

岩巷超前探测规定

岩巷超前探测规定岩巷超前探测规定第一条为统一集团公司岩巷超前探测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直管矿井地质管理规定》、《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地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

第三条所有突出、高瓦斯矿井岩巷和瓦斯矿井开拓工程岩巷施工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控制层位、构造及水文情况。

瓦斯矿井其它岩巷施工是否进行超前探测根据每月“三项评价”认定。

第四条岩巷施工超前探测必须有设计,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涉及水害防治的报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需要控制煤层的岩巷超前探测有效控制距离为最远的见煤点在巷道方向上的投影距离。

每回次超前探测时,必须施工一个与巷道方位、坡度一致的钻孔(钻孔长度必须超过有效控制距离不少于20m,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芯)和至少一个穿煤钻孔。

有效控制距离内的相邻两个见煤点间距不得大于30m。

巷道两帮层位的控制,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施工层位距离煤层较远,不需探测煤层的岩巷超前探测有效控制距离以与巷道方位、坡度一致的钻孔为准。

第六条岩巷施工超前探测超前距不得少于20m。

涉及水害威胁的超前距以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批准为准。

第七条超前探测结果要及时分析上图。

每回次超前探测结束后要根据探测结果下发通知单。

第八条突出矿井岩巷向近煤层方向施工,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等于10m时,矿地测部门必须提交地质预报,并会同安监、生产、防突、通风等部门进行现场标定,提醒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岩巷掘进巷顶距煤层底板法线距离小于15m 或地质构造复杂时,应采用锚索钻机探测作为补充措施。

第十条罚则1、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给予矿井10000元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给予矿井2000元罚款。

3、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给予矿井1000元罚款。

xxxx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

xxxx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

xxx公司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井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构造、水文地质等条件,消除隐蔽致灾因素,防止误揭煤层、误揭构造、误透老空、老巷、含水层等,杜绝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灾害事故,根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xxx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类型等级的矿井,以及存在水害威胁区、瓦斯异常区、构造异常区、物探异常区的矿井,在上述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超前钻探工作,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地测部门对超前钻探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实施超前钻探作业的区队对超前钻探工作负直接责任,矿井安监部门对超前钻探工作负安全监管责任,生产、调度部门对超前钻探工程施工负协调管理责任,防突(通防)、机电等部门对超前钻探工作负配合管理责任。

第四条超前钻探准备工作(一)地测部门要明确超前钻探目的及任务,详细收集施工区域及周围的采掘工程状况、煤层赋存状况、构造控制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物探探测等资料,制定有针对性的超前钻探方案。

(二)地测部门要与设计、通防、施工等部门交流沟通,统筹设计、合理安排超前钻探施工。

因参数测定等工作需要做到一孔多用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准备,在设计中进行明确,并在施工中安排人员落实。

(三)地测部门负责超前钻探施工前的方案设计,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安检、地测、防突(通防)、生产、机电等部门负责设计审查及施工的监督、检查。

(四)存在水害威胁的地点,必须在超前钻探工程实施前建立可靠的排水系统;需要进行注浆工作的地点,必须将注浆管路提前安设到位;存在揭煤喷孔的地点,抽采管路要提前安设到施工地点。

第五条每次超前钻探要查清巷道前方不小于60m、巷道两侧不小于15m的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瓦斯情况等,并预留不低于20m的超前距,循环探查掘进。

掘进超前探测细则

掘进超前探测细则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管理办法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超前探测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板一定范围内的瓦斯、地质构造、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煤岩动力现象及没有编号的煤层情况,对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作业方式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规定第一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第二条各矿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管理细则,并以矿文件落实到各生产井区、段队。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前探工作的设计、安全措施的编制、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工作的安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前探工作的设计和安全措施要编制到《作业规程》中,每次钻探作业时,施工单位、监管、验收部门必须分别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以备查询;监管、验收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下达《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三条探测工作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必须查清工作面前方50米内地质构造发育和瓦斯赋存情况及水患情况后方可施工。

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

第四条凡高瓦斯、水文、构造复杂矿井和采区及煤层均属危险区域。

在危险区域施工必须执行物探、钻探结合,长钻孔与短钻孔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钻探要求第五条石门、大巷、上(下)山等岩巷,具备条件的可在巷道正中心沿掘进方向打1个大孔径超前钻;不具备条件的可双侧相互交错布置钻机硐室,硐室内至少打1个超前钻孔钻,场间距依据钻机能力确定。

施工巷道必须保证至少1个超前探孔,钻孔压茬不小于20m。

钻孔直径不小于75毫米,剩余超前探孔距离不小于10米。

工作面前进方向的顶、底板及两侧,可结合短钻孔探清巷道周围不小于5米范围内构造、瓦斯及水文情况,根据地质资料和物探情况确定钻孔的个数和参数。

第六条煤与半煤岩工作面沿煤施工钻孔三个(前方、两帮),确定工作面前方无构造等异常情况,超前距不小于5米(余孔深度);如工作面前方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设计。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

煤(岩)巷超前探测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xx公司煤(岩)巷超前探测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属直管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

一、岩巷探测(第三条~第十条)第三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所有岩巷和低瓦斯矿井开拓工程岩巷施工时,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控制层位、煤层赋存状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

当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底板岩巷施工时,必须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措施。

带压施工的底板岩巷位于L7灰岩底板以下、前方存在低阻异常区或落差5m以上的断层时,必须对底板进行超前钻探。

矿井其它岩巷施工是否进行超前探测由每月“三项评价”认定。

施工岩巷周围30m范围内有煤(岩)巷、采煤工作面、钻探等工程控制,地质条件已查明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不再进行超前探测;控制程度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控制情况简化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如有断裂构造存在,必须对断裂构造及层位进行控制。

第四条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需要超前探测含水层、含(导)水构造、老空积水区、封闭不良钻孔、低阻异常区时,探测设计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岩巷层位控制超前钻探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进行控制,钻孔见煤点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当超前探测发现地质异常时应进一步加密钻孔控制,查明原因。

第五条岩巷超前钻探有效控制距离以前方最远的钻孔见煤点在巷道方向上的投影距离为准。

每回次超前钻探时,在巷道掘进方向上至少施工一个穿煤钻孔。

巷道变向时必须提前在巷道前方及所变方位上进行超前控制,超前控制范围不少于30m。

经分析前方存在地质构造时,应编制专门的构造探测设计,涉及水害时按规定报批。

钻孔设计必须对巷道正前方和前方两侧分别控制,两侧控制钻孔见煤点距巷帮的距离(平距)不得小于30m。

侧帮及巷道方向前后钻孔的见煤间距控制在30~40m之间。

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矿井物探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之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重申加强受奥灰水(寒灰水)水患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为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加强本矿对底板奥灰承压水的控制,严格按照“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矿应根据采掘计划,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及注浆加固工作,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二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第三条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物探手段对该地点进行超前循环探测前方构造及底板的含水状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掘进工程应在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即超前探测100m,允许掘进距离70m,留足30m的超前距。

2、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锁标管理,工作面设立允许进尺物探锁标,用铁链固定在巷帮支架或在锚杆上并上锁;物探锁标处设置掘进起止牌,并悬挂在指定位置。

每次物探结束后,由物探操作员在该牌板上用醒目字体标明“由此向里允许掘进×m”进行下次物探。

施工区队按照安全距离进行施工,严禁超掘。

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

3、探煤锁标及允许进尺排版由施工区队负责管理,不得损毁或随意挪动位置,并负责每天修改进尺。

若丢失或损坏对区队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物探结束后,3天内提交物探报告并有总工程师审批意见,确保巷道前方无水害威胁,方可安全掘进。

第五条针对物探查出的相对低阻值异常区,必须编制探富水异常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钻探验证,施工区队严格按照措施执行,做好原始记录。

施工结束后及时提交验证报告并经总工程师审批。

在编制钻探验证富水异常区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安装止水套管、注浆、养护、扫孔、耐压试验时间及数量,并且钻孔孔口必须安装高压闸阀。

超前预报管理制度

超前预报管理制度

超前预报管理制度一、前言超前预报管理制度是指对未来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所需资源进行提前调度和管理的一种管理制度。

它通常涉及到对生产、销售、人力、资金等方面的预报和规划,以确保企业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

超前预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二、超前预报管理的重要性1.提前应对市场需求变化。

通过超前预报管理,企业可以对市场需求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的预测,及时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避免因市场需求变化而导致的产品积压或供不应求的情况。

2.降低经营风险。

超前预报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竞争对手、供应链等方面进行预测和分析,从而提前制定应对策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超前预报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规划和调度生产、人力、资金等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降低成本。

4.提高经营效益。

超前预报管理能够使企业更加高效地运营,确保生产和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5.改善企业内部协作。

通过超前预报管理,企业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会更加紧密,可以更好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提高整体的协同效率。

三、超前预报管理制度的内容1.市场预测和分析。

对市场的需求、竞争对手、供应链等进行预测和分析,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和销售策略进行调整。

2.生产计划。

通过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和对现有资源的分析,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协调进行。

3.人力资源规划。

根据生产计划和市场预测,合理规划和调度人力资源,确保生产和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4.资金预算和管理。

通过对生产和销售活动的预测和分析,制定资金预算,确保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资金需求和资金供应之间的平衡。

5.风险管理。

通过对市场、财务等方面的预测和分析,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6.执行和监督。

对超前预报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煤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

煤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

###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18年度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豫能…2018‟2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18年安全“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豫能…2018‟3号)精神,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坚持“主动防御、超前治理”的理念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有效杜绝误揭煤、地质构造和水害事故,保障矿井安全高效生产。

根据###公司###地…2018‟71号文件精神,加强瓦斯地质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构造等地质条件,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提供基础地质参数,结合###矿实际,特制定《###矿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组织机构(一)矿成立瓦斯地质超前钻探领导小组,负责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成员: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防突副总经理、通风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调度室主任安检科长生产科长地测科长、机运科长、通防科长、人力资源科长、企管科长、供应科长等相关单位(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长兼任,主要负责矿井瓦斯地质超前钻探日常管理工作。

调度室具体协调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的实施工作;钻探队与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的组织和施工。

二、瓦斯地质超前钻探工作流程(一)矿地测科负责地质资料收集、分析,提出瓦斯地质超前钻探目的和任务,编制瓦斯地质超前钻探设计,经矿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签批后发送相关单位。

(二)钻探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瓦斯地质超前钻探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批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措施施工,钻孔施工结束后,由施工跟班人员、安监员、瓦检员现场联合签字验收,并及时报送原始钻探记录和单孔验收单。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矿井: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 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清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危险”的要求,结合鑫龙煤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原鑫龙煤业相关要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超前探测适用围:鑫龙煤业所属各突出矿井的所有煤巷掘进工作面。

煤巷掘进工作面布置在采空区或之前已有老巷,地质资料清楚、齐全的,可不进行超前探测,如地质资料不清楚或不齐全的必须进行超前探测。

二、超前探测设计、施工管理(一)超前钻探1、矿通风防突部在编制煤巷掘进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或措施时,必须在专项防突设计或措施中明确超前钻探方式及超前钻探设计。

2、超前钻探钻孔不得与区域验证钻孔及其他防突措施孔共用,必须单独设计、单独施工。

3、超前钻探钻孔设计时,钻孔必须沿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方向和巷道倾角设计。

4、超前钻探钻孔设计长度17〜60m5、钻探设计必须有钻孔剖面图、钻孔平面图、钻孔开孔位置图。

(二)超前物探1、矿井采用瞬变电磁和直流电法等物探手段进行超前探测时,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操作。

2、超前物探必须沿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方向进行探测。

3、超前物探有效深度原则上不超过60m。

4、超前物探前方有异常的,在距离异常区10m前必须停止掘进,采用钻探手段探清前方异常区情况。

(三)施工管理1 、超前钻探开工前必须由防突工按设计进行放线,确定钻机和开孔位置。

2、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钻孔参数。

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施工参数时要及时通知设计人员修改设计,并按流程批准后执行。

3、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遇见地质构造或突出预兆)情况时要第一时间通知地质、防突部门,并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4、施工期间要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记录容要详细:钻孔打钻位置、孔异常情况、孔深、钻孔施工参数等资料。

5、施工超前探测结束后,当班防突工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详细记录并向矿总工程师、防突矿长、通风副总工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准掘距离(总工程师外出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由防突副矿长或通风副总工代替)6、防突工升井后及时根据探测成果填写准掘通知书(单)经总工程师、防突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通风防突部、生产调度室、生产技术部领导审阅并签字后,发放至施工单位、安监部、调度室, 施工单位必须按准掘通知单、超前钻探(物探)管理牌板和准掘牌板规定准掘距进行施工, 严禁超掘。

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

矿井超前物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井超前物探工作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和高效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矿井超前物探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重点针对矿井超前物探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组织管理1.设立矿井超前物探领导小组,由矿长或副矿长任组长,包括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矿井超前物探工作的规划、协调、督导和评估。

2.设立矿井超前物探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机构负责物探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和结果分析,确保物探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强化各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

矿长及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矿井超前物探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4.建立健全矿井超前物探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共享物探数据和信息。

确保物探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实施管理1.在进行矿井超前物探前,需编制详细的物探计划和方案。

包括物探区域的选取、测量方法的选择、测试参数的设置等内容。

计划和方案需经矿长或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织配备专业的物探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物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物探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3.在物探实施期间,需按照计划和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测量程序和操作规程。

对重要节点和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和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物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数据和制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测量结果、分析结论、建议措施等内容。

报告需提交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审查,获得认可后方可公布和实施。

四、监督管理1.建立矿井超前物探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物探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定期开展设备维护和校准,及时发现和排除问题。

2.建立矿井超前物探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制度,由专门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评估组对物探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超前物探工作的重要依据。

3.对矿井超前物探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和效益分析,制定改进和提高措施。

公路桥梁工程地质超前钻管理办法

公路桥梁工程地质超前钻管理办法

施工超前钻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查清重要构造物及路基的工程地质条件,保证公路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要求对本项目施工前进行地质钻探工作,其目的是为路基段地基处理提供准确参数,为确定桩长提供定量计算指标,为岩溶处理措施提供地质依据。

根据地质勘察合同和本项目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超前钻按照JTJ064—98《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标准和要求执行,试验按照JTJ051—9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的要求执行,满足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岩土判别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设计单位需要提取的试验数据。

2﹑超前钻由建设管理处总工室总负责,主要是任务的委托﹑协调﹑计量和结算,具体现场管理由建设管理处标段主办工程师负责,包括现场技术要求﹑施钻长度等任何现场管理现场以及超出委托任务范畴的签认。

4﹑本项超前钻分为桥梁桩位钻孔和路基补充钻孔两种类型.桥梁桩位钻孔分为陆地钻孔和水上钻孔。

水深D〉3m的湖、江、海钻探定性为水中钻孔;其它位于D≤3m水深河涌、沟渠、池塘等钻孔一律视为陆地钻孔,路基补充钻孔按陆地钻孔计。

5﹑桥梁桩位钻孔按照技术要求划分为非岩溶区(K41+96。

5~K63+500)和岩溶区(K61+500~K81+173。

386),非岩溶区钻探采取指定钻探,岩溶区采取逐桩钻。

6﹑钻孔的孔径、数量、深度等应达到地质勘探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所有钻探布孔应得到业主书面通知或明确的指示,任何未得到业主认可的超前钻将不予认可。

7﹑钻探单位在收到业主指示的24小时内组织钻机到达现场,任何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达应得到业主同意。

中间成果原则上在终孔后的24小时内提交业主,或征得业主的同意分批递交,最终成果报告在全部钻探工作完成后提交.二﹑技术要求本次钻探工作可分四种工程类型:1、一般路基孔:钻探主要用于探明软弱等特殊地层构造,地质超前钻探按施工图阶段勘探技术要求进行,需进行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

2、非岩溶区桥位钻探,分为摩擦桩及嵌岩桩两种情况.摩擦桩超前地质钻探需全孔取样,并进行原位测试及满足计算桩基侧壁摩阻力指标的土工试验;嵌岩桩超前地质钻探只需在桩尖持力层部位采取岩样,进行单轴天然抗压强度试验,桩尖持力层以上地层无需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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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超前探测管理办法XX煤矿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煤岩层起伏变化较大,在巷道掘进的过程中,为预先掌握前方的煤岩层赋存情况和瓦斯地质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采取超前探测,结合短距离探测验证,收集地质资料。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遵循“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为加强对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管理工作,防止误揭煤层、误透老空、老巷、误揭构造、含水层等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地质灾害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超前探测第一节超前探测目的超前钻探应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超前预防为原则,目的是要查清巷道前方探测范围内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岩)层位变化等情况。

超前钻探设计前应分析施工地区的采掘工程状况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明确超前钻探目的及任务。

超前钻探设计应结合施工区域的物探资料,使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超前钻探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超前钻探须由专业队伍按设计组织施工。

安检、地测、防突(通风)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每次超前钻探距离(平面投影,下同)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巷道施工进度、探查周期和生产组织合理确定,以不小于60m 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超前探钻孔布置以科学合理,有利安全,便于施工为原则。

岩石巷道层位探测要以超前探测为主,短距离探测(短探)为辅。

超前探测可预测巷道前方的煤岩层变化和瓦斯地质情况,具有预测预报的作用;短距离层位探测可准确的判定岩柱精度和煤厚情况,对长探加以验证。

第二节超前探测设计超前钻探工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超前钻探方案设计,由专业钻探队伍制定措施并实施,矿井地测部门负责钻探工程验收并分析钻探情况,形成钻探结果报告单,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发给生产、通防、安监部门和采掘区队,当探测出前方出现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依据钻探结果编制专项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超前探测以XX煤矿探放水队施工为主,探放水队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探煤工作,并详细记录钻孔及见煤参数。

1、在下列情况下须进超前钻探:﹙1﹚在近煤层施工的岩石巷道,岩柱小于15m时,主要探测逐渐接近巷道或即将揭露的煤层的岩柱距离;﹙2﹚平行于煤层的掘进巷道(即顶底板抽放巷),主要探测距施工巷道最近的煤层(目的层)及煤线;﹙3﹚掘进煤巷,主要探测煤层顶板(底板)起伏变化及地质构造和煤厚变化带;(4)受水害威胁的底板岩巷,既探测巷道距主要煤层的层位情况、地质构造等,又要探测底板含水层富水情况。

2、超前钻探钻孔的布设方法:(1)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至少布置3个前探钻孔,与防突部掘进工作面局部措施孔设计相结合进行设计,探清前方瓦斯及地质情况,顶层煤巷必须保证30m超前距,防止误揭构造(或煤层急剧变化带),岩巷必须保证20m超前距,防止误揭煤层。

岩巷超前钻孔见煤长度应均大于1.5m,每组钻孔中至少一个钻孔探穿煤层(特殊地段瓦斯异常等可不穿煤),探测二2煤层的钻孔必须探穿二2煤层;煤巷超前钻孔应进入煤层顶(底)板2m以上。

1)突出煤层消突煤巷:预掘巷道方向3 个钻孔呈“个”字形布置,两帮各1 个,帮距不少于5m,预掘巷道方向1 个。

钻探距离均不少于60m,防突超前距不小于30m。

一般布置三个钻孔为一组,控制距离80m左右。

2) 岩石巷道掘进方向上探岩柱和煤层、构造的钻孔应长短结合不少于3 个,其中短探孔1 个,长探孔2 个。

短探孔进入煤层不小于1m;长探孔进入煤层不小于1m,另1 个穿透煤层进入顶板1m(特殊地段瓦斯异常等可不穿煤层),相邻孔间距应控制在25~50m 范围内,钻探距离不少于60m,超前距不小于20m。

①在二1煤与二2煤之间的大占砂岩中布置巷道层位钻孔时,可布置三个近煤层钻孔,控制巷道顶底岩柱。

②在煤层顶、底板抽放巷布置层位钻孔时,同为俯角或仰角,可布置三个或三个以上探测钻孔。

③煤巷沿顶(或沿底)掘进时,巷道探测钻孔在煤层中以俯角(仰角)布置,布置三个或以上探测钻孔。

(2)受水害威胁的岩石巷道超前底板探孔布设方法:1)底板方向钻孔不少于2 个,超前距取25m,帮距应与超前距相同或比超前距小1~2m,终孔层位应优先考虑工作面超前预注浆加固,以进入奥灰顶界面20~30m 为原则,相邻两个循环同侧钻孔终孔间距不得超过60m。

当仅为掩护巷道掘进时,终孔层位应根据水压及围岩强度和性质等确定,终孔到预掘巷道底板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0 m。

超前探钻孔应优先施工底板探水钻孔。

2)若底板岩石巷超前探放水孔已施工预掘煤巷已被掩护,煤巷底板方向2 个钻孔可不施工。

3)探老空、老巷时,应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划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在老空、老巷位置明确时,应提前30m 超前钻探;老空、老巷位置不清楚,属于推测的,应提前60m 开始超前钻探。

钻孔数量一般不少于3 个,在平面上呈扇形布置,终孔间距不超过3m。

同时应增加验证孔1-2 个。

4)探非导水断层等地质构造时,断层位置清楚的,应提前20m 超前钻探;推测的断层,应提前60m 开始超前钻探。

超前钻孔数量不得少于4 个,控制断层上、下盘钻孔数量最少各2 个。

3、超前钻探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1)遇有断层及断层破碎带的;(2)底板钻孔涌水量超过60m3/h 以上的;(3)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的;(4)煤(岩)层层位急剧变化的;(5)其他异常情况出现的。

4、要充分利用已掘巷道对预掘巷道进行超前钻探,为巷道安全快速掘进提前创造条件。

第三节煤巷及采煤工作面煤厚探测煤厚探测主要以短探为主,准确探明巷道顶底的煤厚,最终计算出全煤厚。

利用防突部每6米校检一次,探一次全煤厚,必须报地测部。

地测部每10m—15m抽查钻探一次,收集全煤厚数据。

1、采煤工作面:由综采队负责施工探煤孔,地测部现场收集资料。

每5天对各工作面进行一次顶底煤探测,探测间距为10米/点,(若遇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或地质构造异常时,应当视具体情况加密探煤点数)并做好记录,及时做出探煤报表,报矿有关领导、调度室及生产技术部及综采队。

2、煤巷工作面:由施工区队负责组织施工探煤厚钻孔,地测部抽查。

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顶底煤探测工作,要求点间距为10米/点(若遇煤厚变化较大或地质构造时,应当视具体情况加密探煤点数),地测部派人现场监督,并及时整理上图。

3、半煤岩巷(近煤岩巷)工作面:由地测部负责设计,施工区队组织施工。

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超前探煤,若要求每炮必探,严格控制煤厚变化情况。

要求在所掘巷道内准备好3.5m及5.0m风钻钻杆各2-3根及钻头若干,及时进行探煤工作。

地测部每天八点班派人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岩巷短距离探测探测工作由地测部负责设计,施工区队组织施工。

短距离探测(短探)以施工单位为主探测,是在超前探测的基础上进行短探,对超前探测进行验证探测。

各采掘开煤岩巷工作地点的探层位、煤厚的设备及配件,根据属地原则,由各采掘开队同时开工、同时投入使用(风管距正头不大于20m,钻杆不少于15m,风钻钻杆单根3.5m和5m长的各2—3根)。

随着工作面的向前推进,由各单位将探测设备同步前移。

探测设备由采、掘、开区队负责从矿仓库领出,并负责安装维护。

供应科及时发放相关设备,保证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为确保井下安全生产,加强对近煤岩巷煤层(煤线)探测的管理,在长探(超前层位钻)的基础上,进行锚索钻机超前短探补充探测。

各单位严格按以下要求执行。

短探距离要求为:1、巷道在掘进过程中采用锚索钻机进行巷道顶底煤岩层探测工作,由区队按照要求进行探测,严格控制巷道层位及煤厚变化情况。

探到煤层时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及时测量瓦斯涌出情况,安检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

2、当巷道顶板距煤层岩柱大于或等于20m时,每掘20m探一次岩柱,作为正常地质资料收集,控制煤岩层的起伏变化情况。

3、当巷道顶板距煤层岩柱在15m—20m时,每掘10m探一次顶板岩柱。

4、当岩巷巷道顶板距煤层或煤线岩柱为10-15m时,施工单位掘进时必须每掘进5m探查一次,顶板探孔探测位置紧跟窝面,采用锚索钻机以倾角+75°(倾角误差:±2°)往巷道前方超前探测,探到煤层为止,若探不到煤层,探测深度必须达到15-17m。

(地层急剧变化地段,可根据需要通知探测间距及次数)。

5、当近煤岩巷巷道顶板距煤层或煤线岩柱为3.5—10m时,施工单位掘进时必须每掘进一班探查一次,顶板探孔探测位置紧跟窝面,采用锚索钻机以倾角+75°(倾角误差:±2°)往巷道前方超前探测,探到煤层为止,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6、当巷道顶底板距煤层或煤线岩柱在小于3.5m时,一炮一探顶或底板岩柱,并且探穿煤层。

7、揭煤地点或地层急剧变化地段,根据需要决定探测间距及次数。

8、若遇到其他特殊情况,需对某地段进行探测时,各采掘开区队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要求将探测设备接好,并做好配合工作。

9、施工单位当班将探测结果以纸质形式(盖章、签字)报地测部。

施工单位掘进或探查时,发现地层异常、岩柱突变、断层、褶曲、出水等地质构造异常现象,必须向防突部、安检科、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

10、各单位部门职责:(1)施工单位负责岩柱探测、地质异常现象汇报工作,并在各开掘地点现场存放探测岩柱记录本,记录内容包含探岩柱位置、岩柱厚度及探测人、安检员签字。

(2)地测部负责岩柱探测现场抽查、收集地质资料并分析上图等工作。

(3)安检科负责现场岩柱探测督促、监督及岩柱确认工作。

(4)通风科负责现场瓦斯监测管理工作,通风区瓦检员加强对施工地点的瓦斯检查。

第二章超前探测施工第一节施工要求为确保井下超前钻探按时施工,巷道安全掘进,对各相关单位具体职责进行明确要求。

1、采掘施工区队主要职责:由各巷道施工地点的施工单位施工超前探钻场,钻场位置、规格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底板巷钻场相隔间距60m。

(1)钻场规格为4m(净长)×5m(净深)×3.5m(净高);(2)钻场顶板按设计位置打设3个吊装锚杆(或由施工单位和探放水队现场商定打设位置);(3)施工钻场沉淀池1个,在钻场外帮处以外沿水沟施工,规格为1.5m (净长)×1m(净宽)×0.5m(净高);(4)水沟:钻场安全评价前钻场水沟连通巷道水沟,因水沟滞后影响钻场开钻安全评价及开钻的,每滞后一班,罚施工单位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当班跟班队干100元,累计计算。

(5)巷道需施工超前探钻场的,钻场位置距窝头10m时,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钻场(含配套水沟、沉淀池等)施工结束,钻场达到开钻安全评价条件,否则,影响探放水队移钻、开钻的,巷道(钻场位置距窝头10m时)每超掘1m,罚施工单位5000元,并勒令停止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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