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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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编制规程

SL 19-90

主编部门:水利部财务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实行日期: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的通知

水财[1990]53号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提高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质量,我部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经审查,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现予发布,从1991年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规程》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

1990年12月31日

编制说明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是总括反映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投资使用方向、投资效果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文件,原水电部曾以(87)财基字第170号文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水、电分家以后,新组建的水利部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既要治水除害,又要兼顾供水发电,还要结合水利建设大力进行综合开发,水利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原《试行办法》已不适应水利工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需要。

此外,原《试行办法》主要注重于火力发电,对水利项目考虑较少,有些水利工程,如分蓄洪工程、堤防工程、灌溉工程等无适用的竣工工程概况表。有些表格及编表说明也过于简略,概况表的格式和某些指标的计量单位不统一,不规范。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财务管理,为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提高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质量,使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更有可比性,我们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对于这个《规程》的修订是认真、慎重的。1989年8月,我部在西安召开了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市水利(水电)厅(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了修订《规程》的必要性和具体修订内容。会后组织了以史瑞和(处长、会计师)、高军(副处长、会计师)同志为组长,长委、湖北省水利厅、吉林省水利厅、四川省水电厅、陕西省水利厅、湖南省衡阳地区水电局等单位的同志参加的调查编写小组。根据西安会议讨论意见,分别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了调查,起草了《规程》初稿。初稿完成后,我部又征求了部分专家的意见,修改写成第二、第三稿。第三稿完成后,于1990年5月在长春召集了部内有关司局和部分流域机构、部分省市水利(水电)厅(局)的同志,对《规程》再次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成第四稿。最后,我部又组织部分同志全面整理写成第五稿(即现在这个《规程》)。本《规程》的修编工作历时一年多,五易其稿,两次召开专门会议,直接、间接参加修编人数达百人之多。

本《规程》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编制办法》增加了新内容。如对编制依据、编报内容、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都作了明确要求,使之更加完善,并扩大了适用范围,既适用中央项目,又适用地方项目和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

2.为满足各类水利工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需要,增设了一些表格。如堤防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水0105表)、分蓄洪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

水0106表)、移交管理单位使用财产一览表(竣建水0302表)、历年转出投资明细表(竣建水0402表)、历年应核销投资明细表(竣建水0403表)、历年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水0404表)。

3.对大多数表格作了重新设计。格式上注重统一性、实用性和规范化,各表间相关指标名称和计量单位基本上相一致。文字说明更加详细、具体,对各种指标涵义作了较为清楚的解释。同时考虑到水利工程的多样性、复杂性,给建设单位对特殊工程在规范化的基础上留有自行设计概况表的灵活性。

4.增加了对群众投劳的处理内容。地方投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群众投劳,在有关表格中增设了这一指标,有利于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为正确核定水利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提供了可靠依据。

5. 本《规程》增加了两个附录,即工程造价分排方法和其它费用性质表,为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对其它费用分摊和造价分排提供了参考方法。

目次

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三章编报内容

第四章编制要求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说明附件二竣工决算报告表格

附录一其它费用性质表

附录二工程造价分摊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考核水利投资经济效益,检查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加固的水利(包括水利系统所兴建的水电、火电及送变电工程,下同)基本建设项目。凡此范围内的项目,不论投资来源,不论投资主体,不论建设规模大小,工程竣工后都必须按本《规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1.0.3条竣工决算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是建设单位向管理单位移交财产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从项目筹建开始就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1.0.4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必须保证质量。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财产、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帐清,并做好竣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打好基础。

第1.0.5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建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计划、统计、财务和物资等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完成编制工作。在完成前,有关人员不得调离原岗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验收时,应同时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资料。

第1.0.6条竣工决算报告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文件。基本建设项目完建后,在竣工验收之前,应该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大中型项目必须在六个月内,小型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编制完毕上报。如大型项目在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有困难,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1.0.7条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2. 0. 1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按大、中、小型项目分别编制。

1.水库工程:库容在1亿m3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为大型项目;库容在1亿m3以下,1000万m3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中型项目:库容在1000万m3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2.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在25万kW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为大型项目:装机容量在25万kW以下,2.5万kW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中型项目: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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