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21]284号
苏价费[2021]284号苏价费284号2021-07-2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21]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21]196号)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的,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二、服务计费标准的制定1、服务计费标准的原则是公平、合理、透明,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诈骗、欺诈、哄抬收费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服务计费标准的设定应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而定:(1)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要求的服务内容和难易程度;(2)服务对象的资质状况和行业特征;(3)执行服务的人员的专业及从业经验;(4)服务运作的成本。
3、服务计费标准应根据服务质量和效果来确定,若服务结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则应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退费或免费重新提供服务,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三、服务收费的决定1、服务项目清单的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每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2、服务计费合同的签订: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将服务计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服务的内容予以明确,避免发生经济纠纷。
3、服务费用的收取: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服务计费合同约定的内容、收取服务费用,严禁虚报服务费用,防止变相提高服务费用。
四、服务费用的管理1、费用台账的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服务费用开支的台账和档案,对服务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和管理。
2、费用审批流程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费用审批流程进行规范,确保费用审批流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不当用费。
3、费用报销的流程: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费用报销的流程,并保证费用报销的凭证真实、合法、准确。
四、附则1、本制度所称服务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2、本制度所称服务对象是指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本制度所称服务计费合同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服务对象之间签订的约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合同。
4、本制度自实行之日起生效,有关规定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山东省注协最新收费标准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鲁执行相关业务,其业务服务收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水平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必须按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业务,不得强制提高收费标准,亦不得强制降低收费标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下服务收费可以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证券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企业相关审计、验资、咨询等鉴证业务;大型、特大型企业相关审计、验资、咨询等业务;业务量大、情况复杂或委托方提出特殊委托需求的审计、咨询等鉴证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审计、咨询等业务,如:担任常年会计顾问,提供财会管理咨询,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等专项服务,由委托双方协商参照计件标准或计时标准执行。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9]251号)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9]251号)时间:2019-12-31 10:34:32 [ 大中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执业或设立分所的,其收费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涉税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五)企业注销清算鉴证;(六)国家级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服务代理、咨询、受聘顾问等其它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格,应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执业或设立分所的,其收费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下列涉税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五) 企业注销清算鉴证;(六) 国家级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服务代理、咨询、受聘顾问等其它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格,应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因素:(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 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 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的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0〕 18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8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87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收费的形式及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一篇:《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68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律师服务收费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
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0
【摘要】<正>苏价费[2010]284号 2010年8月12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总页数】6页(P50-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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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txt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1•【文号】财会[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以来,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进一步抓好《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
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尚未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地区,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收费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51号
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号各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附件: 一、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执业或设立分所的,其收费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下列涉税鉴证服务实行*指导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注销清算鉴证;国家级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服务代理、咨询、受聘顾问等其它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 *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第八条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的*指导价格,应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的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因故需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投标方式取得的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擅自制定属于*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条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时废止附件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涉税资金额度年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 元/次 - 元/次 - 元/次 - 元/次万元/次万元/次 2-3万元/次‰1% 5‰ 2‰ 1‰-元万元 2-5万元 5-8万元 8-10万元1‰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1、企业所得税汇年销售收入20-50万元算清缴纳税申报年销售收入50-万元鉴证、弥补以前年销售收入-万元年度亏损鉴证年销售收入-万元年销售收入-万元年销售收入-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损失金额分段计算万元以下2、财产损失所得按损失金额分段计算-万元税前扣除鉴证按损失金额分段计算-万元按损失金额分段计算1亿元以上转让房地产收入额万元以下转让房地产收入额-万元3、土地增值税清转让房地产收入额-万元算鉴证转让房地产收入额-万元转让房地产收入额-万元转让房地产收入额1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额万元以下4、企业注销清算企业资产总额-万元鉴证企业资产总额1亿元-10亿元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50亿元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说明:1、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服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2、其它涉税鉴证服务实行按定额或按比例收费。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8 计时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 大中专院校以及 基金会等非营利 定期提供年度报表审计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按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下浮1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的下 5 组织的财务(会 浮20%计收,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的下浮40%计收; 计)报表审计; 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按会计报表审计标准计收。 其他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审计 6 7 解散、破产企业 清算按会计报表审计标准收费,超过三年的三年以前年度的部分可以按照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下浮30%计收; 清算审计 清算中的专项审计参照下栏“涉及经济案件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收费标准计收。 涉及经济案件及 按案件(项目)涉及金额的5%-2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 其他专项审计 主任(副主任)会计师:8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00元/小时;中高 级职称人员300元/小时;助理人员200元/小时。
每个企业单位每 5‰(起价 年、每套 3000元)
每个企业单位 设立企业验证资 3‰(1000元 2 (按企业注册资 本(中准价) 起价) 本总额) 3 清产核资 4 经济责任审计
1.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0.5‰
0.2‰
0.1‰
0.05‰
0.02‰
按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上浮30%范围内计收。 各年度收费按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上浮30%,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后计收; 超过三年的三年以前年度的部分按照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下浮30%范围内计收。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序 号 项 目 1 会计报表审计 (中准价) 企业资产总额 收费单位 100万元以下 100-500万 500-1000万 1000-5000 5000万-1亿 1亿-5亿元 部分 元部分 元部分 万元部分 元部分 部分 3.5‰ 2‰ 0.7‰ 0.5‰ 0.3‰ 5亿-10亿元 0.2‰ 10亿元以上 部分 0.15‰ 单位:元 备 注 可上下浮动 30% 可上下浮动 30%
2014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4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2014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万—10万元部分 5%~6%10万—100万元部分 4%~5%100万—500万元部分 3%~4%500万—1000万元部分 2%~3%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2%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
各年度收费按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上浮30%,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后计收;超过三年的三年以前年度的部分按照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下浮30%范围内计收。
5
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
定期提供年度报表审计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按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下浮1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的下浮20%计收,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的下浮40%计收;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0〕187号)
序号
项?目
收费单位
企业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500万元部分
500-1000万元部分
1000-5000万元部分
5000万-1亿元部分
1亿-5亿元部分
5亿-10亿元
10亿元以上部分
备注
1
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
每个企业单位每年、每套
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按会计报表审计标准计收。
6
解散、破产企业清算审计
清算按会计报表审计标准收费,超过三年的三年以前年度的部分可以按照会计报表审计中准价收费标准下浮30%计收;清算中的专项审计参照下栏“涉及经济案件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收费标准计收。
7
涉及经济案件及其他专项审计
按案件(项目)涉及金额的5%-2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
8
计时收费
主任(副主任)会计师:8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00元/小时;中高级职称人员300元/小时;助理人员200元/小时。
5‰(起价3000元)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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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8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
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收费的形式及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或资产总额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十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所在省的收费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执行业务,所需差旅费、住宿费等,由委托方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和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收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四)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标准收费或以单纯压价方式承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
8计时收费
主任(副主任)会计师:8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00元/小时;中高级职称人员300元/小时;助理人员20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