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知识产权例题
1.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
该书第一章引言为“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悲喜剧。
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
在播出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不能不上班”。
朱德庸认为,该节目不但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其作品的书名,还在该节目的宣传上多次频繁使用其作品中的上述经典语句,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亦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判决:虽然《上班》节目的标题、宣传短片和海报中出现的被控侵权内容与朱德庸《关于上班这件事》书的书名和第一章引言近似,但上述内容仅为《关》书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故上述近似内容的出现,尚未达到侵犯《关》书著作权的程度并无不妥。
朱德庸仅以上述内容在《关》书中所处位置、众多媒体在报道中进行大量突出引用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就主张上述内容是作品的主要或核心部分,不能成立。
评析:“上班”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的公共话题。
《关》书是一部四格漫画作品,而《上班》节目是一档无固定台本的脱口秀节目,两作品表达方式迥异。
《关》书及《上班》节目存在的关联之处,仅在于其讨论的均是“上班”这一相同的话题。
朱德庸不能因为著有《关》书,就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创作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作品,否则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2. 原告是以色列公民YigalMessika,他是一名职业魔术师。
知识产权法习题、案例
知识产权法习题、案例第一部分总论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D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A.经营权;B.产地标记权;C.商号权;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A、著作权B、原产地名称权C、专利权D、动植物品种权E、商标权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ABD)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A客体无形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A商号权B商业秘密权C产地标记权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E反不正当竞争权三、判断改错题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五、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性质3、知识产权的对象六、论述题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2、试述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第二部分著作权法律制度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一样主题创造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创造专利权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创造专利权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一样主题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一样主题创造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申请日前就一样主题创造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申请日后李某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一样主题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一样主题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创造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手续,并交纳了规定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说明,在没有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可能情况有:〔1〕真正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姓名;〔3〕此例所说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秘书,该作品确是其为领导撰写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第一篇:知识产权案例题案例题:以下案例3选1 案情介绍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着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着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着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着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着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着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的权能;而享有着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着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着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着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着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着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着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着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着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着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着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着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不成立..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4、1981年夏;着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如何行使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1合意..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2合作..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对前者;依着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5、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问题: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A租赁有限公司聘请郑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并且为郑某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资料;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和配合..后因工作上的分歧;公司要求郑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公司拿走了郑某用于编程的笔记本电脑..郑某调离公司后;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着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着作权..问题: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如何行使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2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7、殷某出身于中医世家;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学研究..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问题:1杂志社可否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删改为什么2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可以..因为着作权法第34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2不合法..着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质内容进行了删改..8、周某是一个翻译公司的职员;主要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同时周某还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尤其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着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着作权..问题: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答案:1不需要授权..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着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因为根据着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9、着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着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着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着作权为什么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答案:1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着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着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着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0、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着作权..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着作权..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着作权行使有何限制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着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着作权时;侵犯了原着作权人池莉的着作权..1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着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着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着作权..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着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着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着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着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着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着作权..12、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着作。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与李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申请日后李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刘一守是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六、案例分析(10分)邯郸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仓储公司帮助沧州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知识产权案例题
知识产权案例题【正文】一、案件背景1.1 案件当事人介绍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原告方(以下简称“原告”)和被告方(以下简称“被告”),详细介绍如下:①原告原告为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
公司在领域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的声誉。
②被告被告为公司,在同领域内开展业务并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
1.2 涉及知识产权情况本案主要涉及原告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
①专利权原告在相关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权,这些专利权是其在该领域进行创新研发所取得的成果,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
②商标权原告注册了多个商标,这些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泛使用于其产品和服务中。
③著作权原告的部分作品获得了著作权保护,这些作品包括软件程序、技术文档等。
二、案件争议2.1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版权侵权被告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公司的某些著作权作品相似的内容,涉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②商标权侵权被告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广告等方面使用了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近或相同的图形和文字,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③专利权侵权被告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公司的某项专利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涉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2 双方主张①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被告主张被告则主张自己并未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提出了自己的辩护和证据。
三、案件证据3.1 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①专利证书原告提供了自己拥有的相关专利证书,以证明其对知识产权享有合法权益。
②商标注册证书原告提供了自己注册的商标证书,以证明其对商标享有合法权益。
③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提供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对著作享有合法权益。
3.2 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也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用以辩护和反驳原告的主张,具体证据如下:①产品技术文档被告提供了自己产品的技术文档,认为其中的相关技术并非原告独有,与原告的专利并无实质性相似。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设备的创新型企业。
该公司在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庭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于201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XXXXXX。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设备的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
2015年,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家庭智能助手”的家用智能设备,其外观设计、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期间仍然有效。
2. 电子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 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
2. 电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 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维权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设备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在2019年,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产品的发明专利。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
然而,在2021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公司”)也推出了一款名为“高效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另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发明专利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需要确认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是否有效。
根据案件描述,该专利已于2020年获得授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专利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包括:(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行为符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与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1)技术特征比对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可以发现:- 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包括: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 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产品说明书中,同样涉及了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等同原则。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1、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
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
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
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
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
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
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
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
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
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题)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FONT<p>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与典型案例试题
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与典型案例12016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年。
(单选)A.三B.五C.八D.十正确答案:D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年。
(单选)A.三B.五C.八D.十正确答案:D4(多选)知识产权对公司的影响体现的方面包括()。
(多选)A.域名B.商标C.专利D.版权正确答案:ABCD5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发布的时间是()。
(单选)A.2020年9月22日B.44461C.44187D.2021年12月22日正确答案:B7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8(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多选)A.新颖性B.权威性C.创造性D.实用性正确答案:ACD9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10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的时间是()。
(单选)A.41219B.41584C.41949D.42314正确答案:C。
(完整版)知识产权公共教程案例论述习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1、甲公司生产瓶装调料食品A,瓶贴采用自己设计的具有特定色彩的图案,并标有请他人书写的专用商品名称(手写体文字)。
乙公司在甲公司投产后,也生产瓶装调料调料食品A。
瓶贴采用与甲公司十分近似的图案,也标有相同专用商品名称(手写体文字)。
乙公司的瓶贴申请了外观设计,并获得了授权。
甲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乙公司的食品A以后,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
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为什么?(2)乙公司以自己的瓶贴取得外观设计权为由进行抗辩。
认为使用该瓶贴是合法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乙公司的这种抗辩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1、答:(1)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投产后,也生产瓶装调料调料食品A。
瓶贴采用与甲公司十分近似的图案,也标有相同专用商品,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混淆了商品服务的来源,是属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公司的这种抗辩不能成立,因为《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甲某在乙公司就职期间,参加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
乙公司对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新产品A的开发工作仅完成1/3时,甲某从乙公司辞职,到丙公司就职。
甲某与乙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具有承担对乙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条款。
甲某离开乙公司时没有带走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任何资料。
甲某到丙公司仍然从事新产品A的研制开发工作,后来将新产品A开发成功,丙公司投产上市。
乙公司发现后,诉甲某和丙公司侵害其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商业秘密。
(1)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为什么?(2)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为什么?(3)在诉讼中,甲某辩称,他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新产品A的开发正在进行中,能否开发成功尚难判定,他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新产品A的技术方案尚未形成,还不能转化为产品,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而且他离开乙公司时没有带走有关新产品A开发的任何技术资料,因此甲某未侵害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知识产权法》1、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
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
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A.归王某所有B.归李某所有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2、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酬金2万元。
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
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这批画李成本来就是接受自己的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已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当。
(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作品?(2)这批画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有权使用作品吗?3、泥塑师陈某自幼学习泥塑,是当地有名的泥塑大王,陈某针对一些常见的动物创作的泥塑《动物脸谱》,构思巧妙,风格迥异,造型简洁,人见人爱。
李某出差来到当地,见陈某的泥塑《动物脸谱》如此可爱,立即买了很多个,后来准备转手卖给外商,外商准备用以制作卡通片。
陈某认为泥塑《动物脸谱》系其独创完成,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李某对其作品的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李某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李某承认《动物脸谱》是陈某创作的作品,但认为他已向陈某支付了报酬,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这些泥塑,并没有侵犯陈某的著作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陈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4、某省电视台举办庆祝该台开播30周年纪念活动,许多书画名家挥毫作画、题词以示庆祝。
该电视台将所得书法、绘画百余幅陈列展出,并精选80余幅编辑成纪念画册,印制了1000本向各界来宾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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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1、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
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
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
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
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
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
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
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
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
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答案: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
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
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她的著作的使用及权利行使产生了问题。
(1)《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为什么?(2)如果宋庆龄同志没有合法继承人,则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处理?答案:(1)《宋庆龄选集》是把宋庆龄的文章、讲话经过挑选,按一定的体例编排而成的,属编辑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因此《宋庆龄选集》作为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即宋庆龄基金会享有。
确定谁享有该编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涉及宋庆龄的继承人问题。
无论宋庆龄是否有继承人,《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均应由《宋庆龄选集》的编辑人宋庆龄基金会所有。
宋庆龄基金会是以编辑出版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宋庆龄基金会使用宋庆龄作品也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因此在宋庆龄死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国家享有。
如果其作品还没有发表,则作品的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当然宋庆龄是否有继承人,在实践中恐有商榷余地,因为在宋庆龄去世时,宋美龄仍然生存,作为其妹妹当有权继承其遗产。
)专利法1、2、某研究所研究员李某向专利局提出一种“新的密码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的特征是:编码方法简单,而且不容易被解密。
问题:(1)该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为什么?(2)如果依据该技术方案制作了一个编码器,该编码器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答案; (1)李某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专利。
因为李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
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其作用对象是人,即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而与产业上的技术活动不发生直接关系。
它通常是一些人为的规则,如竞赛规则、管理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计算方法、解谜方法等。
(2)对编码器可以申请专利。
这里主要需要分清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备两个概念。
虽然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被授予专利权,但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都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3、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产品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如果温控装置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为什么?(2)假设双方约定由乙申请专利,则公司甲享有什么权利?(3)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1)应当属于乙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甲公司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技术T是开发协议规定的技术的附属技术,即不是甲、乙所签署的技术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乙所有。
4、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
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
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
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
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商标法1、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
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
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问题:(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2)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A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武汉B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答案:(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年。
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
北京A服装厂和武汉B服装厂签订合同时,商标权只剩下6年时间的保护期。
所以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6年。
(2)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因此,本案中北京A服装厂负有监督武汉B服装厂使用其“名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而武汉B服装厂应保证使用“名媛”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武汉B服装厂还必须在“名媛”牌商品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2、A家具厂在沙发、办公桌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美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现B公司未经A家具厂同意就在自己生产的书柜上使用“美洁”商标。
(1)B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民事救济?答案:(1)不合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由于书柜与沙发等构成类似商品,因而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2)由于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而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阳春县A林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于2002年4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为其生产加工的茶叶注册“阳春”商标。
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阳春”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该林场收到驳回通知书。
而阳春县B林场一直使用“阳春”作为其生产茶叶的商标,但该商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