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样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货样品的的会计分录
销售货样品的的会计分录
销售货样品时的会计分录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货样品的出库,然后是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货样品出库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成本
贷:库存货物
这个分录体现了货样品离开库存,进入销售环节,同时也记录了出库时的成本。
接下来,在销售收入确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这个分录反映了销售货样品所产生的收入,并记录了应收账款的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在销售货样品时,会计分录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在销售货样品时发生了折扣或退货,会计分录会有所不同。
在折扣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折扣
贷:应收账款
这个分录反映了销售折扣所导致的收入减少,并相应减少了应收账款。
在退货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货物
贷:销售成本
这个分录反映了退货货样品重新进入库存,同时也减少了销售成本。
销售货样品的会计分录包括货样品出库和销售收入确认两个步骤,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会受到折扣和退货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分录能够准确记录货样品的流动和销售收入的发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空山清雨于2017-11-24 16:55 发布您好,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
样品收入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怎么做?如果样品展示后无法再做销售,则做以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样品不影响以后的销售,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假设是主营业务收入,则根据公司交税的税率计算税。
当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别人的欠款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帐款、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税率进行计算)假设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则应当进行处理: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税率按其他业务收入税率来处理)假设碰到其他情况,再单独进行处理。
知识延伸:样品的会计分录案例:A公司给客户寄样品100元,公司开了一张100元的发票,那么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根据有关规定,样品费应当视同销售来进行处理。
1、如果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85.4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2、如果单位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样品费100贷:库存商品97.0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2(一)公司的门卫保安工资发放的账务处理(1)如果是物业公司的员工1、计提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2、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门卫保安工资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如果是其他行业公司的正式员工。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公司假若有偿向客户供应样品,经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好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公司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类正常的销售行为,公司的会计办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但是在样品免费供应时,因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常常会因各样原由致使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办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要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怎样防患未然地躲避这些“小问题” 致使的狂风险呢?现从样品供应在会计和税务办理上存在的差别下手,就其改良方法睁开一些求实性的商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供应的会计办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予别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进一步要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对于公司处理财产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中规定,“公司将财产移送别人的以下情况,因财产全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立收入。
(1)用于市场推行或销售;(2)用于社交应酬;( 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派;(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变财产全部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 1997〕26 号《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办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切合销售建立的标志;公司不会因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添现金流量,也不会增添公司的营业利润。
所以,会计上不作销售办理,而按成本转账。
【税会实务】免费样品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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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免费样品如何账务处理
我是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财务人员。
今年,我公司参加了由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在上海举办的展览会,取得由其开具的内容为“代收FIC会费金额18400元”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份;由上海一家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帮助我公司搭建展台,取得由其开具的内容为“展台搭建费金额15700元”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一份;还有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收取的内容为“搭建管理费、施工用电费”上海服务业发票一张,金额900元。
上述费用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应如何列支?是否应计入“营业费用——展览费”?展览费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
另外,为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我公司通常会发小样给客户。
小样品种众多(近100种),每种数量极小,只有3克~5克。
得到认可的,我们再签单正式发货,样品费用一般不计,得不到认可的样品也不收费了。
发给一家客户的一批样品少则10元,多则50元,一年下来样品成本达万元左右。
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地税务机关要求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合理?
答:1.请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以上费用的性质。
例如,哪些是税法所称的会议费、行业会费、展览费等。
若属展览费,可以作为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问题: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解答:一.会计处理方法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二.税法关于样品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作样品是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用。
1.销售价格的确定⑴.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⑷.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发票开立要求:(1)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3)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所得税计算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首先,对于样品的账务处理。
样品通常是企业为了宣传、推广产品而提供给潜在客户或合作伙伴的产品。
对于样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库存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样品纳入库存管理体系中,记录样品数量、成本等信息。
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需要从库存中扣减相应的数量。
2.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样品的成本,对样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3.收入确认: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企业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确认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市场价值确认收入,一种是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收入确认。
其次,对于礼品的账务处理。
礼品一般是企业为了赠送给客户、供应商、员工等人员而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对于礼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礼品采购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礼品的采购纳入到采购流程中,记录采购数量、价格等信息。
同时,需要对礼品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对购买礼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如用于客户关系管理、员工奖励等。
2.礼品发放账务处理:企业需要记录礼品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给哪些人员、数量等信息。
同时,需要将礼品发放与相关的活动或事项进行挂钩,确保礼品发放符合企业的策略和目标。
3.礼品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礼品的成本,对礼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最后,无论是对于样品还是礼品,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例如,对于样品,企业可以建立样品发放审批程序,确保样品的发放符合企业的政策和规定;对于礼品,企业可以建立礼品发放的审计制度,确保礼品发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总之,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具体的设计和实施,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处置样品的会计处理方法
处置样品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当样品无法再用于销售或者其市场价值低于成本时,公司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扣除一部分存货跌价准备,以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这样可以避免因存货价值下跌而导致的损失。
2. 计提处置损失。
如果公司决定处置样品,但处置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就需要计提处置损失。
处置损失是一种非经营性损失,需要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以反映公司因处置样品而产生的损失。
3. 资产减值测试。
如果公司持有的样品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回收金额,就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评估样品的可回收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如果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公司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4. 处置收益。
如果公司成功处置样品,并且处置价格高于其账面价值,就可以确认处置收益。
处置收益是一种非经营性收益,需要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以反映公司因处置样品而产生的收益。
总之,处置样品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公司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正确处理处置样品所产生的损益,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支付样品费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支付样品费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样品今后不用于销售的,仅作为销售此类商品的采购前期准备时:
1、确认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样品费”即可。
2、确认费用与付款同时进行的,借方科目“销售费用-样品费”,贷方科目为“银行存款”即可。
3、如果确认费用与付款是分开进行的,确认费用时,贷方科目是“应付账款”,付款时,借方科目是“应付账款”,贷方科目即为“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
广告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如果企业下设销售机构专门为了销售本企业产品发生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也是计入销售费用。
无偿赠送客户的样品如何做账务处理?
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视同销售,作以下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高新技术企业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一、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1)领用材料等借:研发支出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申报1、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涉及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购进产品样品怎么处理账务【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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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 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 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 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 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 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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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 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 ①②两种情况。
领用样品的会计核算
领用样品的会计核算(一)核算内容及核算科目(二)核算典型示例领用样品的会计核算佳康宝健身器材公司是生产按摩垫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费用核算会计处理的领用样品的业务主要是销售部门领用产成品用于免费发放。
本文讲述的是销售部门领用产成品用于免费发放的会计核算。
(一)核算内容及核算科目核算方法:费用核算会计处理的样品费用是指本期企业内部人员领用产成品作为样品用于免费发放的费用。
由于样品费用在本期发生、本期承担,所以会计核算比较简单。
在领用样品时,应按实际领用的产品成本增加费用,减少存货。
并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领用的样品视同销售处理,将以销价为计税价格的增值税计入样品费。
产成品的价格表和适用税率详见《产品价格表》。
核算科目:在核算领用样品的业务时,设置“销售费用”总账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科目列支范围:“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销售费用”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的。
企业在发生样品费时,应按实际领用的成本加上增值税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相应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销售费用”的明细科目列支范围详见《费用核算会计岗位会计明细科目列支范围》。
(二)核算典型示例以12月份的经济业务为例,发生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示例如下:(1)销售部领用样品的会计核算:例1 12月1日,销售部领用样品对外免费发放。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258.50贷:库存商品—JKB101按摩垫 212.4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6注: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17%。
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首先,在研发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其次,在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样品账务的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样品账务的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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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样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2009-7-27 9:6【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进了200套产品,准备全部用作样品,请问是否入库?怎么入账和出账?
【解答】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
至于账务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先从主导该行为的企业(假定为该样品的生产厂家)的业务处理开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
况。
(1)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
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
①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
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
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②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
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对于第①②两种情况,无疑是要计征增值税。
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①②两种情况。
(2)名为样品,实际是具有折扣性质,即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
的双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增值税方面,虽然有观点认为,相关规范中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中曾明确,对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可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而通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实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转换为价格折扣并体
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以按折扣后金额计缴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贵公司可比照分析确定自身业务属于上述哪种情况,从而确定相应的会计及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