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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_百度(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 6号2011-08-0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 3月底。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 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 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 (见附件 1 。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 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 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 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 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2 ,第 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 59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和特殊性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税企签订承诺书
税企签订承诺书甲方(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乙方(企业):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合作,为确保税收法规的严格执行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承诺书。
一、甲方承诺:1. 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征收税款,确保税收政策的透明和公正。
2. 为乙方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乙方正确理解并执行税收政策。
3. 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泄露乙方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4. 接受乙方的监督,对乙方提出的疑问和建议给予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二、乙方承诺:1. 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逃避、拖欠税款。
2. 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主动接受甲方的税务检查和审计,配合甲方完成各项税务工作。
4. 及时向甲方报告经营活动中可能影响税收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三、双方共同承诺:1.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企关系,通过定期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2. 共同抵制和反对任何形式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3.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如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中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中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五、其他:1.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税务机关公章)(乙方企业公章)请注意,此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特殊性税务重组协议书
特殊性税务重组协议书(中英文实用版)Task Title: Special Tax Restructuring AgreementTask Title: 特殊性税务重组协议书I, 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 to enter into a special tax restructuring agreement as follows:我,签署人,特此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特殊性税务重组: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is to facilitate a tax-efficient restructuring of the business operations of Party A ("Company") in order to optimize its tax position and enhance its overall financial performance.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甲方(“公司”)的业务重组,以优化其税务地位并提高其整体财务表现。
甲方(Company) shall restructure its business op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which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the transfer of assets, the reorganization of its corporate struc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other measures as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of the tax restructuring.甲方(“公司”)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重组其业务运营,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资产、重组公司架构,并实施其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税务重组的目标。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08-0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第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
关于下发《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省局制订了《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请各地在企业重组所得税税务处理时遵照执行,实务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本指南下发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指南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建议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指南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10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指南处理。
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国际税收处2011、5、11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江苏国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发生《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企业重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要求,切实履行以下职责:省局负责对全省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的指导工作;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确认的相关工作;对全省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督查。
公司税务承诺书模板
公司税务承诺书模板一、背景介绍公司的税收承诺书是指企业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税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自愿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一种书面承诺。
税务承诺书的落实是税务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体现。
二、具体承诺内容我们公司承诺如下:1.依法纳税,不进行虚假记账和虚假税务申报;2.发票管理合规,不出具伪造、变造的发票;3.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4.遵守税务机关的稽查、查账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涉税资料;5.公司管理团队将对涉税事宜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员工对公司税务承诺的了解和执行。
三、承诺的适用范围此承诺书适用于公司在营业期间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四、承诺的期限本承诺书自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下一次涉税申报之前继续有效。
如果公司违反了本承诺书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的补充说明本承诺书不代表税务机关对公司的执法和监管放松,税务机关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税务申报和税务管理进行监管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六、承诺的签署我们公司郑重承诺以上内容均属实。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签字:职务:日期:年月日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公司档案室,另一份由公司代表保管。
七、总结税务承诺书是企业承认纳税责任和税务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只有企业诚信的履行税务承诺,才能获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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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5项)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是指: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指债务⼈、债权⼈。
(⼆)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
(四)合并中当事各⽅,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中当事各⽅,指分⽴企业、被分⽴企业及被分⽴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中被分⽴企业股东,可以是⾃然⼈。
当事各⽅中的⾃然⼈应按个⼈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企业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件和财税〔2014〕109号⽂件第⼀条、第⼆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 (⼀)债务重组,主导⽅为债务⼈。
(⼆)股权收购,主导⽅为股权转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例最⼤的⼀⽅作为主导⽅(转让股权⽐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
(三)资产收购,主导⽅为资产转让⽅。
(四)合并,主导⽅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的⼀⽅为主导⽅。
(五)分⽴,主导⽅为被分⽴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件第⼗⼀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三、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年度。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 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 2015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
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
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
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
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 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 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作者:沈中华来源:《经济视野》2015年第01期【摘要】本文对当前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后,可选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所应掌握的法规,具备的条件,实施具体处理的主要程序及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旨在使企业财会人员和接受此类咨询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能从中得到受益。
【关键词】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变化,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的情形,不断增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当企业发生上述重组业务时,可按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事项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来说,无论在限制条件、操作程序,还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上要复杂得多,因而,至目前为止,仍有相当多的企业财会人员在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时,对是否选择和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比较陌生,尤其是对近年来国家在此方面作出的新规定还全无所知。
为此,本文试就此方面的主要内容作一粗浅介绍。
一、企业发生重组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掌握的法规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时,应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着重掌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这两个实体性文件。
这一点很重要,如一些企业在2008、2009年度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虽适用财税[2009]59号《通知》,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没有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应按照要求补充确认,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还可能会被处罚。
二、企业发生重组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具备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通知》规定,当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相关税务处理: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08-0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第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沪国税函〔2015〕24号附件1.doc
附件1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目录1.债务重组2.股权收购3.资产收购4.企业合并5.企业分立6.对非居民企业投资7.附表附表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附表1-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股权收购)》附表1-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收购)》附表1-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附表1-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附表1-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对非居民投资)》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分局工作要求:一、受理时间: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4月底前受理债务人申报;最迟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次年5月底前受理债权人申报。
二、受理要求: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补报资料。
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三、受理资料: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表1)[注:债权人申报时还应附送债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复印件)]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附表1-1)3.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4.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5.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7.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详见附件9);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
分期确余期限
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
项目名称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
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
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
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
□是
□否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
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
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
纳税识别号
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公司税务承诺书范本
公司税务承诺书范本
尊敬的税务机关:
本企业名称为[公司全称],注册号为[注册号],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此,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逃税、不偷税、不漏税、不抗税。
2. 保证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提供虚假资料,不隐瞒真实情况。
3. 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
4.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5. 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和税务检
查工作,及时纠正税务违法行为。
6.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税务机
关的处罚。
7. 本承诺书自[承诺书签订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书有效期]。
特此承诺。
[公司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姓名] [承诺书签订日期]
[公司联系地址] [公司联系电话] [公司电子邮箱]。
公司税务整改保证书范文
公司税务整改保证书范文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您好!
我单位因近期税务问题被贵局进行检查,我们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我单位将充分认识到税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加强税收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二、认真开展税收自查自纠。
我单位将组织专门团队,对过去的税收申报、缴纳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税收申报真实、准确、完整。
三、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我单位将全力配合贵局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指导,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我单位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税收申报、缴纳等环节的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税收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法治意识。
五、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单位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深知税收违法行为给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带来的影响,为此,我们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切实加强税收管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税收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敬请税务局领导对我们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此致
敬礼!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企 业股 权收 购 、资产 收购重 组交易 ,相 关交 易应按 以下 规定 处理 : 三
第 6期
要 闻纵 览
・5 ・ 5
企业 发生其 他法 律形式 简单 改变 的 ,可 直接 变更税 务登 记 ,除 另有规 定外 ,有关 企业 所得税 纳税 事项
( 括 亏损结 转 、税 收优 惠等权 益 和义务 )由变更 后 企业 承继 ,但 因住 所 发生 变化 而不 符 合税 收优 惠 条件 包
的除外 。
( )企 业债 务重组 ,相 关交易 应按 以下规 定处 理 : 二 1 以非 货 币资产 清偿 债务 .应 当分 解 为转 让相 关非 货 币性 资产 、按非 货 币性 资产 公 允价 值 清偿 债务 .
式。
三 、企 业重组 的税 务处理 区分 不 同条 件分 别适 用一 般性税 务处 理规定 和 特殊性 税务处 理 规定 。 四 、企 业重组 ,除符合本 通知 规定适 用特 殊性 税务 处理 规定 的外 ,按 以下规定 进行税 务 处理 : ( )企业 由法人 转变 为个人 独资 企业 、合伙 企业 等非 法人 组织 ,或将 登记 注册 地转移 至 中华 人 民共 一 和 国境外 ( 括港 澳 台地 区 ) 包 ,应视 同企 业进 行清 算 、分配 ,股东 重新 投 资成立 新企 业 。企 业 的全 部资 产 以及 股东投 资 的计税 基础均 应 以公允价 值 为基础 确定 。
3 被合 并企业 的 亏损 不得在合 并企业 结转 弥补 。 . ( )企 业分立 .当事各 方应按 下列规 定处理 : 五 1 被分 立企业对 分立 出去资产 应按公 允价 值确认 资产转让 所得或 损失 。 .
会计实务:企业重组(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
企业重组(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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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业务完成后的连续12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
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