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2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发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总页数】8页(P35-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1
【相关文献】
1.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J],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修订)》的通知 [J],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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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促进我国科技型小企业创业的重要手段,对于小微企业众多的浙江省来说,创业基地的诞生在提高初创企业成功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带给大家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鼓励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等规定,就加快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众多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第三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总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坚持多样化、多层次发展。
以创办工业企业为重点,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走特色化和集群化的发展路子,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营运2年(含)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配套措施。
(三)有独立的工作机构。
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人员比例应在60%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各类咨询服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报告
【导语】就其内容⽽⾔,⼯作报告就是把⼀个时间段的⼯作进⾏⼀次全⾯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从⽽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以下是整理的⼩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作报告,欢迎阅读!1.⼩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作报告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的决策部署,深⼊开展中⼩企业服务体系提升⼯程,紧紧围绕全年⼯作⽬标,加强平台建设,加强引导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中⼩企业服务能⼒,促进中⼩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对中⼩企业服务⼯作的领导,成⽴市民营经济领导⼩组,建⽴例会、企业家座谈会、年度⼯作总结会、年度表彰会等制度,完善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形成争先进位的⼯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
2.加强基地建设。
依托市内14家省级⼩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已建成基地及园区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及⼈才引进,做好企业培训,增强⼿续代办的能⼒,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不断优化“⼀站式”⼊驻服务⽔平。
基地运营商县为⽆为电⼦商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省级民营经济政策奖补资⾦110万元。
各县区对于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亦是⾼度重视,如经济开发区⼩微企业创业基地成功申报市级返乡创业园并获得补助资⾦100万元;电商产业获得省⼩微企业基地奖补5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100万元;衡⼭众创园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100万元等。
3.吸引企业⼊驻。
2019年相继印发了《2019年全市⼯业经济⼯作要点》《中共市委市⼈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返乡创业⼯程的实施意见》《2019年返乡创业主攻⾏动重点任务》等,开展返乡创业⼯程年度考核,严格落实“⼀把⼿”⼯作职责。
全市返乡创业平台达49个,总建筑⾯积逾400万平⽅⽶,带动就业4.8万⼈。
其中,省级⼩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2家,⼊驻企业729家,开展服务活动2834次,服务中⼩企业3480次,累计毕业企业101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州(市)工信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工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中央驻滇及省属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要求,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在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附件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精神,全力以赴稳增长,突出重点促投资,努力实现今年“工业经济攻坚战”的各项预期目标,不断推进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提出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具体支持方向,本次资金安排重点支持今年内实际完成投资量较大的项目,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纲要》(云发〔1998〕20号),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企业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企业工作永恒的主题。
科学的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出效益,“管理科学,兴国之道”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随着全球知识经济浪潮的逼近,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管理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企业工作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实现扭亏增盈,关键是要提高效益。
因此,要把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加强管理,作为完成企业三年两大目标,摆脱困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思路及目标根据“三年改革脱困”目标要求以及21世纪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紧紧围绕提高企业效益这一中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抓住指导、推动、引导、督促四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采取“三改两加强”联动措施,对企业实行综合治理。
同时,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企业的方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今明两年企业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深入开展“学邯钢、学玉烟、抓管理、增效益”活动,贯彻《“九五”企业管理纲要》,抓好管理示范工程,强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形成一批管理工作扎实的优秀达标企业,一批管理效益显著的一级企业,一批管理创新各具特色的示范企业。
国家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网 址
联系人
自 有租 用
年 份资产
总额
营业
收入
运营情况合作服务机构情况
创业基地面积
合作服务机构名称主要服务内容签与平台网络互联互通情况
入驻企业数
其中:小微
企业数
小微企业占入
驻企业比例申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截至2014年底)
其中:创业服务人员
创业辅导师
(持证)
规划面积建筑面积
公共服
务场所
主管部门
(指导部门)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负责人)
省级基地认定时间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单
基地名称
基本情况
表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家。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贷款方式和对象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25% (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 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 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集合3篇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集合3篇【xxxx--工作总结】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对一段时期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体检查、评价、分析和研究,分析成果中存在的不足,从中吸取教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篇1】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于保持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增长、促进劳动就业、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县在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工作中,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经济为目标,坚持企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狠抓了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使之成为小企业成长的主要载体。
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建设情况截止2015年6月底,我县共建成有盱眙太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盱眙楚秀小企业创业基地等19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已有615家企业入驻基地,安排就业人员18950人,全年1-6月份完成开票销售33.3亿元,入库税金1.06亿元,已成为我县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力量,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力军。
目前我县被省中小局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两家──县太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盱眙县楚秀小企业创业基地;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培育小企业创业基地一家──县明祖陵小企业创业基地。
全年又上报3家符合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要求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待认定。
全年1-6月份已认定的3家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共完成开票销售12.22亿元,实交税金4296万元,起到了全县小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要做法1、建立健全组织保障(1)建立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了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创业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指导协调。
指导基地完善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基地工作服务中心,在基地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工作队伍、职能职责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2)完善基地建设制度体系。
云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
云南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一、政策背景1. 为了加强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扶持和激励,推动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云南省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对象2. 享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的对象是在云南省注册并主要税负、销售、研发及创新活动均在云南省开展的企业。
三、奖励条件3.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的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要有完善的自主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2)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3)企业主导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高;(4)企业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和创新氛围;(5)企业所申报的自主创新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奖励资金4. 享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具体金额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五、奖励方式5. 奖励资金的发放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具体发放时间和程序将按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六、政策适用期限6.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的适用期限为一年,具体适用期限以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七、奖励申报流程7. 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经过资格审核和评审后,再进行奖励资金的发放。
八、整改和惩罚8. 对于违规申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将取消企业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政策宣传9. 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云南政府将通过冠方全球信息站、媒体报道、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十、政策保障10. 云南政府将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奖励政策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云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云南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该政策,共同推动云南省技术创新事业取得新的成就。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构筑体制机制新优势,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小微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扩大城乡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已成为太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总量看,截至XX年底,全市小微企业总户数67,699户,占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吸纳就业万人,占全市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 实现营业收入3,347亿元,上缴税金233亿元。
从产业分布看,批发零售小微企业27,521户,占企业总数的%;传统制造业6,973户,占%;科技型企业3,859户,占%。
XX—XX年,小微企业户数由36,096户发展为67,699户,年均增长6,321户;三次产业比重由::转变为::,从业人员由万人增长至万人。
从发展质量看,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2,187项,占全市总量的%,其中核心发明专利占小微企业授权专利数的%,占全市授权专利数的%;技术合同登记363份,成交额13亿元,占全市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
整体看,小微企业正处于加速发展期,在全市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作用不断增强,是经济新常态下改善经济生态的重要力量。
但小微企业发展质量不高、创新能力不强、发展环境不优等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资金短缺严重。
我市贷款总额中真正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占比不足11%,且主要以民间借贷为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普遍在20%以上。
与此同时,本地民间资本外流严重。
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突出,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用地用房紧张。
每年我市小微企业获得的用地指标与发展需求相差甚远,大量有发展潜力特别是工业型小微企业外流。
同时,由于无法取得合法的土地和厂房手续,给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政策落实困难。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昆政办〔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政治担当。
10件惠企实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持续打通要素保障难点堵点,破除“中梗阻”问题的具体途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惠企实事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持续擦亮“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
二、扛牢主体责任。
各主责单位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科学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推动各责任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以工作实绩让经营主体有感有得。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惠企实事的发布、解读和宣传,着力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一、建设21个“惠企服务专区”,助企共享发展红利年度目标:制定《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组织市级各部门编制“一单两库”(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政策库”、“企业库”),上线“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建设21个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服务专区”,实现线下一站办理,解决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问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省法制办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了《云南省第五轮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按照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省法制办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涉及省财政厅的34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对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实施,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云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34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1993年第13号)行政许可项目20日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1993年第13号)行政许可项目7日3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行政许可项目20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2000年第40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行政许可项目15日5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行政许可项目14日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0日7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0日8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审批《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5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0日9省级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审批《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10财政票据印制审批《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11财政退库事项审批《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7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13省级部门决算审核《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每年4月30日前14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5地勘基金年度资金来源安排及省级地勘基金安排使用的审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6省级储备粮规模及利费补贴的审批《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批《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6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8在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及部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19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20省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国务院第三批下放项目2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23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核定《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1994年第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日2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5省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26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合并后项目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28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合并后项目2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合并后项目30省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合并后项目31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法》(主席令 2002年第6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4日合并后项目32农业综合开发县立项、恢复、暂停、取消、退出、区划变更等事项审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初审项目3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及资产运营机构审批《国家农业综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3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备注:1.“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审核”、“专项拨款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审核”、“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性基金政策审批”、“进口花卉苗种、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的审批”等8项第四轮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本目录,分别由相关处室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国家中小企 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 息化部 认定 , 由法人 单位建设 和运营 , 为 中小企业提 供各类公共服务 , 业绩突出 、 公信度高 、 务面广 , 服 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 台具有开放性和 资源共享 的特 征 , 的公共服务主 要包括 : 提供 信息 、 、 技术 融资 、 质 量 、 、 保、 节能 环 创业、 培训 、 、 管理 商务 、 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 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
性平 台, 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 能突 出的 专业平 台。 示范平 台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 依法设立、 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 资产总额不低于 3 0 0 万元 , 财务收支状况 良 好, 经营规范 、 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 ) 二 主要服 务于 中小企业集聚 的区域 或行业 。包括 : 产业集群 、 小企业 创业基地 、 工业园
N ws & E e t 耍 大 e v n sI 闻 事
《 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 台 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 干意见 》( 国发 [ 0 9]6 2 0 3
号 ) 动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 , , 推 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 发展 , 1 年 5 2 2 0 0 月 4日, 工业和信 息化部
( ) 六 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 、 责任心 ,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 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
理水 平 。
( ) 七 获得省级及以上部 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 ) 八 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 , 务业绩突 出、 服 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 务平 台, 上述 ( ) 三 ) 四) 一 、 、 ( ( 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 赵丹洁) ( ■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对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基础研究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云南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产业关键工艺、成果的工程化验证和系统集成为主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有机衔接、相互支撑,形成我省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 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 促进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第四条重点建设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等的核心技术研究, 重点在生物育种、前沿新材料等领域超前部署。
——面向经济主战场。
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重点在先进制造业、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
一一面向我省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
围绕云南省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等重大需求,重点在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在以上领域,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创新创业生态,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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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作者:xxzx_lry2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09日浏览次数:2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有效利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闲置楼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扶持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初审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可支配权的固定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 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能为小企业提供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至少5项以上公共服务。
(四)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并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且小微企业的数量占入驻企业的8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入驻小微企业5家以上;或者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边远欠发达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视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现场图片;合作服务资源情况;创业基地内小企业入驻、毕业、倒闭的情况;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云南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见附件2);
(四)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五)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审计过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财务报表。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及服务小微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对初选合格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逐级报州(市)、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经评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动态管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九条对经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在申报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扶持方面,优先推荐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
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小企业的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界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3.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
附件1
附件2
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附件3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