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洪教监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洪教监字[2008]5号)各县区教体局(办)、直属学校、企事业办学校、民办学校:今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后,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学校收费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擅立收费项目。
有的收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费、杂费、服装费、水费、体育俱乐部会员费、有的高中学生缴纳了择校费后再收取学费等;二是超标准收费。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生的借读费和高中的学费、代办费及寒假毕业班学生补课费、民办学校收费等收费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学校明知故犯,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三是收费行为乱。
有的学校对属于其招生地段范围的生源仍要求收取借读费;有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退回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课程的教科书的书费;有的高中学校没有结清上学期书费;有的学校没有及时发放困难家庭学生的政府补助;有的学校收费不开票据,或者不开正式票据,或者多收少开。
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损害了政府教育的形象。
必须引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高度重视。
下面,为进一步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重要意义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收费工作责任制。
明确责任分解,狠抓工作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老师为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态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洪教社管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洪教社管字[2007]10号)各县区教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及非学历助学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初级中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城区范围内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自行审批。
三、小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城市学前教育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学前教育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由最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审批。
六、凡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发给受理通知书及申报审批表;3、实地考察;4、材料审查及实地考察合格后递交局长办公会研究;5、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答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实地考察;3、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受理时限: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洪教社管字[2007]09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社管字[2007]09号)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属民办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社管字[2007]19号)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二OO七年五月八日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为做好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必须报其审批机关备案审查。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内容一致。
未经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在各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第三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校名,必须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发布招生信息,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二)学校为民办性质;(三)办学地址和办学条件(与经审核的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一致);(四)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明确学历、非学历,用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不得缩写;(五)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及招生办法(与经审核的招生专业一致);(六)收费项目、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注明“文件名和文号”);(七)学生入学学籍(考籍)和毕(结)业证书种类;(八)奖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及其资助办法;(九)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学校批准文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分级评定”市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分级评定”市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分级评定”市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相关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提质创优的意见》(赣府发〔2020〕16 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赣教规字〔2020〕5 号)文件精神,落实2022年全省中职学校达标校建设工作调度会有关要求,在学校自主申报、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决定开展2022年“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分级评定”市级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进贤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南昌先锋软件职业中专学校南昌运输职业技术学校二、评估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三、时间安排2022年2月25日——2月27日(具体安排以实际通知为准)四、评估办法南昌市教育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相关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及实地进行查看,并提出评估意见。
(一)对照省级指标查看学校分级标准档案资料。
(二)实地观察学校办学规模、教师配备、校舍面积、实训条件等办学情况。
五、工作要求(一)各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分级标准要求,认真做好迎接评估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参与评估的专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要求,以认真负责、公正客观的态度,全面、全方位地进行评估论证,不得接收参评中等职业学校的宴请和礼品。
附件2开展“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分级评定”市级评估工作安排表注:具体安排以实际通知为准。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6.09•【字号】洪教计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市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为做好今年市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对照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23〕2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各项重点监测指标达标情况、在校生规模及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经研究下达2024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按照《江西省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工作规定》(赣教考字〔2024〕10号)《南昌市2024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1)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南昌汽车机电学校、南昌市卫生学校、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南昌市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系普通中专,按照管理权限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不在南昌市进行录取。
(2)南昌市特殊教育学校为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在全省中招录取平台进行录取。
2.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及时主动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类型等相关招生入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入学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引导家长形成合理的就学预期。
所有招生学校一视同仁,均不得享有招生特权,严禁未经批准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就读要求的学生,严禁有偿招生等违规行为。
对违规招生学校,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2024年南昌市市管公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南昌市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南昌市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先进班集体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职成字[2008]1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8.02.14【实施日期】2008.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南昌市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先进班集体名单的通知(洪教职成字[2008]12号)各县(区)教体局,市属、民办职业学校:根据赣教职成字[2007]47号精神,经各校民主评选,县(区)教体局推荐,市教育局审定上报,由省教育厅批准万媛媛等12名同学为省级三好学生、杨兰红等4位同学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同时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评出2006-2007学年度南昌市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58名、优秀学生干部44名、文明学生109名、先进班集体22个(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当好表率。
同时要求全市各职业学校合着“迎奥运,促和谐”的节拍,在学生中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培养一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
附件: 1、2006-2007学年度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名单2、2006-2007学年度南昌市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先进班集体名单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2006――2007学年度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节选)(一)南昌市1、三好学生12名万媛媛女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刘颖女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漆双双女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熊文正女南昌市第二职业中学姜立云女南昌汽车机电学校徐辉男南昌汽车机电学校曾青琳女南昌市艺术职业学校李忠斌男南昌市艺术职业学校任兴女南昌市第十四中学吴艳女南昌女子职业学校郭伟峰男江西南昌新华电脑中专学校谢志同男江西南昌新东方烹饪中专学校2、优秀学生干部4名杨兰红女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廖康男南昌汽车机电学校万雯芊女南昌市艺术职业学校刘玉珍女南昌女子职业学校附件22006---2007学年度南昌市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名单。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教基字[2009]3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08.10
【实施日期】2009.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的通知
(洪教基字[2009]33号)
各县区教体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部门以及各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反复地学习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
干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各学校要按照“属地。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教师全员师德考核及考核结果网上登记工作,进一步强化师德考核情况的监控和师德考核结果的应用,现就做好2022-2023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教师师德考核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每年一次的教师全员师德考核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抓好教师全员师德考核。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南昌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师德考核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特别是对经查实有严重违反师德情形的教师,要按照《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局师德监管及“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教宣字〔2021〕5 号)要求,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三、及时准确登记师德考核结果。
为强化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的监控,省教育厅启用了全省统一的师德考核管理系统(https:///)。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将分学年登入考核管理系统。
各中小学、幼儿园完成年度师德考核后,应按照《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考核和师德建设工作监测结果网上登记的通知》(洪教宣字[2014]21号)要求,及时准确将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登入师德考核管理系统,提交市、县区审核确认。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严禁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补课的紧急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严禁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补
课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教社管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7.18
【实施日期】2016.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严禁民办中小学校违规补课的紧急通知
(洪教社管字〔2016〕12号)
各县(区)教体局,新区(开发区)教办,市属民办中小学校:
近日,我局陆续接到新闻媒体和家长来电来函,反映我市有部分民办中小学校利用暑假以“培优”、“兴趣班”等名义组织学生在校补习,或借用培训机构的名义利用双休日在学校组织学生补课,并收取学生家长补课费用,严重违反了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为严格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加强教育行风建设,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现就规范办学行为,严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违规补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门的要求,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
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洪府厅发〔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3日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8〕15号)、江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试行)》(赣教办字〔2018〕34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在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提供文化课程培训服务及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不包括托管、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及面向成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非学历高等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春季招生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春季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洪教职成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春季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体办、湾里管理局教科体办,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提质创优的实施方案》(洪府发〔2021〕5号),把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战略重点,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降低初中毕业生辍学率, 逐步实现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协调发展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2022年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春季分流暨中等职业教育春季招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中职春季招生对象除南昌市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外,还包括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凡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招生学校与专业开展春季招生的中职学校应是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具备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
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中职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
经学校自主申报,市教育局审核,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春季招生学校为8所,具体名单及计划详见附件。
中职学校不得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超计划招生。
三、招生流程1.应届初三学生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生源学校推荐、县(区)教体局审核、招生学校接收、报市教育局审定。
2.往届初三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直接到就读的中职学校报名。
四、学籍及毕业证书发放春季招收的学生由中职招生学校于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市教育局备案或注册。
春季学籍注册仅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洪教义教字[2014]60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12.05
【实施日期】2014.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洪教义教字〔2014〕60号)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
现将《南昌市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各县(区)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南昌市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
南昌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5日附件:
南昌市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和促进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南昌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
以立德树人、人人成才为育人理念,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升办学品位、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办学行为政策规定,切实规范入学、教学、学籍、教师、教材等相关管理行为,全面改善中小学校办学中的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环境。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教普高字[2016]5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教普高字〔2016〕5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各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和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江西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江西省2016年中等学校秋季招生简章》,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我市2016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实施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江西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坚持以生为本,积极推进、稳步实施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着力规范招生秩序和招生行为、着力打造公正透明的“阳光中招”,努力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适合的教育资源,积极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有效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坚持“估分填报、平行志愿、学校阅档、限时报到”,每批次最低分数以上根据考生分数和志愿择优录取,具体程序是:考生在中考后出分前估分填报志愿;各批次录取前,按照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划定该批次最低控制线和各校录取线,再根据招生计划按1:1的比例依次检索投档;招生学校限时阅档、打印录取通知书并通知学生报到。
已录取的考生,上批次及同批次的其他学校不得接收。
已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批次录取,只能参加下批次录取。
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零择校”政策,坚持一切按规定办、按程序办、尊重考生分数与志愿,录取结果一个不改、一个不退。
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控制班额。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活动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普高字[2012]5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2.10.10【实施日期】2012.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活动的通知(洪教普高字〔2012〕5号)各相关县(区)教体局、新区(开发区)教办,市直管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南昌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目标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活动。
现将《南昌市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要根据《方案》及《南昌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认真进行自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星级申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优化教育教学环境、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各相关县(区)教体局、新区(开发区)教办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好所辖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组织工作。
学校申报星级时应提交申报报告和《南昌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自评分情况。
其中,市直属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县(区)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后,统一将初评意见报至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处,届时将根据初评情况进行复评。
附件:《南昌市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附件:南昌市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实施方案近几年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较快,已成为我市基础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增强竞争力,创建特色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南昌市教育局2012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校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南昌市民办普通学历教育学校星级评定活动。
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妇女联合会关于继续开展南昌
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妇女联合会关于继续开展南昌市中等职业教育“春蕾助学行动”招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洪教职成字[2012]46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妇女联合会关于继续开展南昌市中等职业教育“春蕾助学行动”招生工作的通知(洪教职成字〔2012〕46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体局(办),财政局,妇联,市属、企事业单位办、民办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加快推进文化惠民工程,体现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功能,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贫困县区倾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
根据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下发的《南昌市职业教育“春蕾助学行动”实施暂行办法》(洪教职成字[2006]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春季继续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春蕾助学行动”招生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计划1.政府资助“春蕾助学班”计划招收学生500名(具体招生名额分配见附件1、2)。
2.社会力量自筹资助“春蕾助学班”700名(分别由南昌汽车机电学校、南昌女子职业学校承办)。
3.企业资助定向“冠名班”510名,男女不限(详见附件1)。
二、招生对象政府资助的“春雷助学班”原则上招收具有本地户口、家庭贫困的在校初三年级的女生,由指定中职学校实行春季招生,重点资助农村贫困家庭的女孩和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女孩。
社会力量资助的“春蕾助学班”不受户籍限制,主要招收初三年级分流学生。
企业冠名定向班主要招收初三年级分流学生,男女不限。
三、受助学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即可提出申请政府资助“春蕾助学班”: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城镇特困家庭;2.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5.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7.父母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9.人口较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10.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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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属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把好准入关,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望认真执行。
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必须做到“一正确”、“一要”、“四独立”、“五有”:“一正确”: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
“一要”:学历教育学校网点布局要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并增加自行车停车场地。
“四独立”:独立办学场所、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教育教学管理。
“五有”:一有合格的举办者、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合格的举办者:一是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是举办者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能申请办学: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愈10年;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5年。
健全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一是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二是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三是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四是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有满足教学需要、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及生活设施。
四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五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和稳定的生源。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解释权归南昌市教育局。
本标准发布之前由南昌市教育局制定的有关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南昌市教育局印发《南昌市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试行)》的通知(洪教建字[2008]1号)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教育民办教育设置标准通知报:江西省教育厅、罗慧芬副市长、朱敏华副秘书长送: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局机关内部处室、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属民办学校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2月28日印发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参照教育部教职成[2001]8号文件):(一)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原则上年龄:男在70周岁、女在65周岁以下。
(二)有合格的教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有与学校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任教师学科、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专任教师占66%以上;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以上;教职工与学生比为:城区1:11.6,县镇1:14.6,农村1:16;所有文化教师均有教师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及生活设施1、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租借校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用和借用公办校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包括建制镇,下同)学校在2万㎡(约30亩)以上,农村学校在3.3万㎡(约50亩)以上。
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在1.5万㎡以上,农村学校在1万㎡以上。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在11㎡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5㎡。
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安全要求。
3、有3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4、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和设备;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5、学校图书生均在30册以上,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6、现代教育技术及校园信息化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多媒体设备、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
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足够的网络终端和计算机设备,并接入教育专网或互联网。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配备要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
计算机装备水平生机比达15:1;教学科研管理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为每2名教师拥有1台计算机,教学用多媒体投影机不少于6套。
7、申办学校的专业对办学条件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要满足专业要求的条件。
8、其他标准:城市学校详见洪教建字[2008]1号文(附件);农村学校参照城市学校标准执行。
(四)有必要的开办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启动资金,城市在1000万元以上,农村在800万元以上。
(五)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和稳定的生源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学校500人以上,校址在农村的学校300人以上。
班额在50人以下。
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正、副校长和教导主任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原则上年龄:男在70周岁、女在65周岁以下。
(二)有合格的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实验人员及工勤人员;高中教师学历在本科及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的占一定比例,且专任教师学科、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专职教师占70%以上;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为:城区1:11.6,县镇1:14.6,农村1:16;所有教师均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及生活设施1、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租借校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用和借用公办校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包括建制镇,下同)学校在2万㎡(约30亩)以上,农村学校在3.3万㎡(约50亩)以上。
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在1.5万㎡以上,农村学校在1万平方米以上。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在11㎡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5.5㎡。
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安全要求。
3、有4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4、按江西省教育厅2009年颁布的《江西省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开设实验课程,原则上为二人一组,配备标准的为50人二十五组实验器材。
物理、生物、化学实验室分别为2-4间,物理、生物、化学仪器室分别为2间以上,物理、生物、化学实验准备室分别为1间以上。
5、图书按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藏书比例表要求配备,并适合中小学生心理特点,每年补充新书不少于生均一册。
学校藏书生均35册以上,期刊种类在120种以上,工具书教参书种类在180种以上。
应配备电子阅览室,计算机及座位在30个以上,数字图书计入总藏书量,但不能超过总藏书量的30%。
要求配备电子化图书管理系统,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6、现代教育技术及校园信息化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多媒体设备、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
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足够的网络终端和计算机设备,并接入教育专网或互联网。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配备要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
计算机装备水平生机比达15:1;教学科研管理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为每2名教师拥有1台计算机,教学用多媒体投影机在6套以上。
7、其他标准:城市学校详见洪教建字[2008]1号文;农村学校参照城市学校标准执行。
(四)有必要的开办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高中办学启动资金,城市学校在1000万元以上,农村学校在800万元以上。
(五)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和稳定的生源城市学校在500人以上,农村学校在300人以上,班额在50人以下。
三、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正、副校长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原则上年龄:男在70周岁、女在65周岁以下。
(二)有合格的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实验人员和工勤人员,初中教师学历在本科以上;专职教师、学科、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专职教师占70%以上;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为:城区1:16.7,县镇1:17.1,农村1:18;所有教师均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及生活设施1、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租借校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6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用和借用公办校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校园占地面积:城市老城区学校在1.7万㎡(约25亩)以上,新区及县镇学校在2.0万㎡(约30亩)以上;农村学校在2.3万㎡(约35亩)以上。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在9㎡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在5.5㎡以上。
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