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如何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
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态环境厅(局)及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厅(局)、⾃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局、⾃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现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部、⾃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部⾃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1⽉2⽇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政执法机关职能作⽤,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部、⾃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态⽂明建设,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关于线索移送的问题1.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各⽅应积极借助⾏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实现⽣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破坏⽣态环境和⾃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2.建⽴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
各单位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由检察机关召集,每年会商⼀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法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条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相关配套制度亟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梳理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
其他的具体职能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已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总体定位,并带有一定的自身特性。
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与私益诉讼追求个人的具体权益不同,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
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
韩枫
【期刊名称】《世界海运》
【年(卷),期】2018(41)7
【摘要】[提要]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明确赋予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随后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社会公益组织不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总页数】3页(P54-56)
【作者】韩枫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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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7月19日,方圆杂志社主办的“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来自全国16个省份的检察机关代表和专家学者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交流了各地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验。
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用无人机、卫星地图来固定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成功办理环境污染大案;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通过积极参与南水北调“保水质、迎通水”“保护母亲河”等专项活动,推动当地人大出台首部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树立“大多数案件通过诉前和诉中协调解决,少数典型案件才通过审判解决”的理念,实现了有效解决问题与节省司法资源的共赢。
与会代表认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创新生态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要创新检察建议形式,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补偿机制,构建“党政支持、人大授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生态检察机制等,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邱景辉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推动地方立法、司法、行政综合施策,协同各职能部门标本兼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帮助行业、企业加强自治自律和转型升级,积极为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方案。
额尔登达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伊金霍洛旗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地域特色,提出“七个坚持、七个更加”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司法办案的示范作用,树立“监督一起案件,保护一个领域,教育一个行业,规范一个地区”的办案理念,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延伸法律触角、推进检力下沉,着力打造“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坚持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抓紧抓好有关生态环境各类案件的推进办理,坚持依法打击生态环境犯罪,深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完善生态环境机制,着力纠正和预防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它具有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加强政府约束等重要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2.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繁琐,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3. 行政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判决难以得到落实。
4.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行政公益诉讼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标准不一致,难以确保司法公正性。
三、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对策1. 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监督。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建立简便快捷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 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
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4.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加人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其案件数量的增加。
5. 明确标准,确保司法公正性。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判决标准,确保审查过程中不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保障司法公正性。
四、结语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政府约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建立有效执行机制、增加案件数量和明确审查标准等对策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使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思考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全球性的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在这里,我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进行一些思考。
一、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可逆转的。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物种和濒危生物,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也应当得到加强,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而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对于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也是巨大的。
对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检察机关有责任对于资源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资源利益。
三、当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一些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的案件难以侦破,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屡打不绝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检察工作的支持不够,导致了环保力度的不足。
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我们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社会手段,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应当加大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司法体系,提高对于环保案件的查处率和定罪率。
应当加强对于环保技术的支持和应用,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次,应当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让每个公民都成为生态环保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应当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其加大对于环保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唯有加强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美丽我国的目标变为现实。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摘要:某某经济带要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的保护,而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当前某某流域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仍在持续,部分行政机关又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使生态保护方面留有监管空白。
检察机关提起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以及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也有利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法治建设。
本文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通过列举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益诉讼案例,找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基础上,就如何增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检察机关在某某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公益诉讼问题的解决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某某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问题对策一、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具体做法(一)以诉前检察建议,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诉前程序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自我纠错,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在保护某某经济带履职方面,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其违法行使职权会导致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持续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将监督程序前置,积极的履行诉前监督程序,才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保护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以老河口市院为例,今年4月份,该院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该市汉江河道堤防内建有一儿童游乐场,属明令禁止的“违建”营业项目,该儿童游乐场不仅存在极大的防洪隐患,也会产生垃圾堆积,严重影响汉江沿岸的环境卫生。
同时,该儿童游乐场建于该市供水一公司提水口上游,该公司直接承担着全市居民饮用水的供给责任,给全市居民用水质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据此,老河口市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该市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三部门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建议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职,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实践探索与思考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实践探索与思考作者:陈士莉刘亮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8期摘要: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应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借助刑事案件办理获得案件线索和证据,并注重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差异;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收集重点;注重选择最佳监督方式追索生态修复费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跨区域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源头预防,推动完善公益诉讼配套制度,推进行政机关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基本案情与办理过程自2017年3月开始,浙江舟山A清舱公司等四家船舶清舱公司在开展国际油轮洗舱业务中,为降低成本,将清舱中收集的1100余吨油泥交由B环保公司等公司及冯某等个人进行非法处置,每吨支付冯某200-600元不等处置费。
冯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油泥从浙江舟山运至江苏省宜兴市、滨海县、睢宁县和江西省万年县以及山东省新泰市等地进行非法提炼、加工或倾倒。
其中,2017年10月10日,冯某等人将A清舱公司部分油泥运至江苏省睢宁县一乡镇砖瓦厂内非法处置,经群众举报案发。
其实际倾倒34吨,另有64吨尚未倾倒即被查获。
经鉴定,该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其中,重金属、放射性元素、病原菌等毒害物质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而且会引起人体器官中毒、癌变。
因本案横跨四省七市,涉及33名被告,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公安部予以挂牌督办,并交由睢宁县公安局侦办。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铁检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1]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因案涉四省七市影响较为重大,遂将线索移交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市院”)。
后徐州市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睢宁县院”)和徐州铁检院干警共同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
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本起涉及1100余吨油泥的刑事案件移送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
《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淑梅胡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制定背景和意义二、主要内容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五)关于管辖权(六)关于法律适用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现就《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以供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出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
随着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船舶排污、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等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面临较大压力,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其职责和权限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
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严格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
本文将从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以及立法保障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详细说明。
一、职能定位1.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的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环境问题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一些环境违法的行为仍然频频发生,需要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采取行动,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2.维护生态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于生存环境至关重要,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承担职责的同时也是在维护生态平衡与生态安全。
二、立法保障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者公民犯罪举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承担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2.环境诉讼规定环境诉讼规定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根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行为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和赔偿方式。
这些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明确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明标准的同时,还有相关规定,可以在环保部门处理未果的重大污染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形,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权益。
三、案例分析1.武汉高速交警总队1206号案该案起因于武汉市高速公路上由于多个卡口收费,导致上下桥超过100车辆的惨案。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及高速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批准就擅自增设路障,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检察公益诉讼情况汇报
检察公益诉讼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XXX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等多个领域。
检察公益诉讼已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动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例如,某地区一家化工企业长期违法排放废水,造成附近村民生活饮水受到严重污染,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治,并赔偿受影响村民的损失。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也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食品企业生产的某种食品添加剂超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使企业被罚款,并对涉事产品进行了召回。
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持续改善。
在劳动保障领域,检察机关也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且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使企业被责令补发工资,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落实。
总的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但同时也要看到,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立案标准不统一、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办案效率,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修正。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为保障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正确审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民事诉讼(一)起诉主体1.【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机关作为起诉主体】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受到损害的,行使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提起前述诉讼。
社会组织就前款规定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提起公益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2.【涉及多个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时起诉主体的确定】同一侵权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同损害的,可以由各依法行使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分别提起诉讼;多个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机关共同起诉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期限内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海洋环境资源监督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审理中发现同一损害可能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或不同损害可能应当由其他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机关索赔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他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机关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或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
3.【检察公益诉讼】经公告,行使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未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X省X市检察机关以“生态检察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主线,以公益诉讼为主导,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大力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质效,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前谋划精准发力,打好生态保护“先手牌”。
X省X市检察院党组将“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发挥检察职能为纽带,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是成立了集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找准具体业务与生态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形成了长期、固定的生态检察工作内容;二是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协同作战,严把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关、诉前程序关、审查起诉关、庭审质证关、判后执行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三是依托《X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10余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范的精神,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工作步调,要求民行、侦监部门与法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
协调联动通力配合,激活生态保护“一盘棋”。
加强生态检察内部机制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外部协作,共同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
一是积极参与中央环保督察专项行动。
重点对环境保护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意见反映强烈的县区开展集中检查,同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扩展案源。
二是健全内外部联合工作机制。
对外与环保、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线索移送机制,综合运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坚决纠正和惩治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对内与侦监部门联合开展环境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实现案件信息互通、监督资源共享、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协查结果双向反馈。
浅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拓展
公益诉讼GONG Yl SU SONG浅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乃外领域的拓展◎潘峰李国忠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一次在省级人大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除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外,可以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当前,就如何贯彻推进“等”外领域拓展,如何做实并巩固拓展成果,成为湖北检察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一、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等内等与,等外等”之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此项规定中,“等”字的等内与等外之争由来久矣。
一种观点认为,等字系穷尽式列举,法条条文明文规定的情形之外没有授权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即“等内等”;另一种观点认为,等字理解为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四种领域之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也有监督的现实必要,即“等外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行政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四大领域,但边界和方向需要慎重把握,不能盲目扩张范围。
二、拓展'等”外领域的现实意义开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拓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使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制度抱有更多期待;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也呼唤更多检察担当来守护美好生活。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保护舌尖上的安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进行浅析。
一、公益诉讼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主体,对环保行业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监管能力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等原因,一些企业侵犯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时,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可以对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起诉,从而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
此外,公益诉讼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部门改进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环保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意识到,但传统的环保保护方式仍然存在诸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效果不尽如人意。
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保护方式,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使社会上更多的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到环保行业中来,从而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合力,实现更加激进和踏实的环保目标。
三、公益诉讼敦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益诉讼的存在可当做一种后手打击,可以让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时会更加谨慎、更加规范一些。
通过公益诉讼,环保组织可以对违法企业提起诉讼,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做出有益于环保的一系列行动,从而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只有企业能够如此自觉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公益诉讼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老百姓以身试法的一个可能,更是作为一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一项途径。
在公益诉讼中,当各种价值观被加入到了公益行为中,公众也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对应的群体行动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形成强大的环保力量。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全力助推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
參QingHai^s -----------------Procuratorial H 海检察 Bimonthly一、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探索与实践(一)主动汇报,积极沟通,争取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
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生态环^ **境检察工作。
2019^年2月,海北州检察x.院向海北州委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及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州委领导给予J充分肯定,并批示将光报告在全州范围印发,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向海北州大会常委员会专题报告了《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对全州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四县检 察院也分别向同级党委、人大作了专题汇报,得到高 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二)突出重点,注重质效,追求双赢多赢共赢目 标。
一是积极履职,突出办案实效。
根据海北的特殊地 理位置,紧紧围绕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省级)和祁 连山国家公园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截止2019年 底,共摸排祁连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181件,立 案审査160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3 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提起民事公益 诉讼1件。
督促行政机关恢复治理林地草原5000余 亩,平整土地192888平方米,补种受损林木14326株,清理垃圾2000余吨,修复退耕还林保护区网围栏 3820米。
二是注重协作配合,凝聚执法司法合力。
2018年,海北州检察院在门源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 局、安监局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对某矿山露天堆放 固体废物案共同勘查现场,测量数据,提取有关证据,为该案顺利进人诉讼程序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9年 12月,海北州、祁连县两级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保 护、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甘 肃省民乐县双树寺应急备用水源地污染案件线索”展 开联合调查,查明了甘肃省民乐县双树寺水库水源地 污染原因,为明确责任主体,妥善解决两省之间的争 议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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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如何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发挥作用作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6期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336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引发了相应的环境污染问题。
让人们意识到通过法制手段进行环境资源的保护已成实现绿色可持續发展的根本要求。
其中,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可谓是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些年因海洋污染和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过重,遭受了风暴潮、赤潮、海啸等的侵袭。
对沿海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威胁与制约。
因此,在党和国家的层面积极探索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促进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位于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正确行使检察公益保护职能,对于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关于海洋环境的立法原则是依据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制度制定出来的。
《宪法》一直把海洋环境保护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进行确认。
它详细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这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和立法基础。
而具体的法律颁布表现为1979 年首次对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做了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试行)》。
其后的1983、1999、2013、2017年分别实施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上述法的执行,在“船舶污染、拆船污染、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陆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相应颁布了6个有效保证该法实施的配套法律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为海洋环境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明确了相应政府部门于海洋环境资源保护上的职责。
并达到了由各层级的相关政府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与内部监督,再由涉海部门根据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实施严格监督的管治体制。
但是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过多、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海洋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相对于种类复杂的海洋环境与资源而言尚不够明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头管理、无法及时协调沟通,经常引发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降低了办事效率,造成群众行政负累。
众所周知,在法治国家,诉讼是权力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资源的诉讼制度,《海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规定由拥有海洋环境资源的监督权与管理权的部门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对海洋环境资源的损害作出赔偿。
在这样的损害赔偿制度下对海洋环境负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是对破坏海洋环境提出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当海洋环境遭受破坏,作为诉讼主体的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依法履职,对海洋环境资源的权益保护如何进行救济。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社会活动中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体、群体以及没有认真履行和落实职责的单位、部门提起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面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利用公权力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强制干预和治理已成当务之急。
这对我国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一种创新的举措,是典型的“理论先于实践”的发展模式,对促进我国的法律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及相应的深化改革为法律的健全、完善与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
2012年起相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开展。
由此,相应的检察改革也在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环境下逐步推进。
从2016年起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完成一番改革和实践后渐渐聚焦于“监督”,同时拓展和延伸到相应的诉讼监督职能,一定程度上扩宽了检察监督范围,进而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无疑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力量。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的探索,其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方向。
在后续的发展中《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15年通过,并且由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实行了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探索。
在 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各地检察机关均提起过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领域公益诉讼,顺应了社会公众对“健康生活、快乐工作”的强烈愿望。
对检察机关实现多元化监督意义重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功能上可概括为“一体两翼”,具体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主体,相应的督促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和推进环境治理为促进手段。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是在探索、争议、实践、完善之路上逐步确定的。
从宏观上的政策制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过渡,到相关司法解释,再到具体的法律颁布。
整个过程体现出“步步为营”的立法历程。
这在一方面是对实践的探索经验所得,另一方面更是体现出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迟疑到试用再到确立的过程。
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而言是巨大的进步,同时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形成呼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可知,2013-2017年间关于环境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已经较多。
说明法律层面的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加强。
而当“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的一年间,全国范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同比增长33.21% ;具体的审结数量同比增加28.41%。
上述数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同时也说明了在法律体系逐渐健全的过程中,相应司法部门和机构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上的职能体现和处理质量均有提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洋环境资源的保护,可借助司法体系所具备的强制力对相关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干预和制止,进而实现我国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效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下一旦有国家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可由具体的检察机关替代国家和群众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
这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不仅可以通过司法强制力和公权力对公共环境实施保护,同时也起到监督和预防的效果。
故此,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是较为适合的。
其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除了利用调查核实权,还不会局限于仅提起刑事诉讼的层面,这对于有效补救环境资源上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利用了检察机关固有的国家、社会利益保障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组织资源优势的情况下,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功能。
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中可以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生态环境及资源破坏行为的,则能够依法提起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该项规定是此前试点阶段实践经验的立法体现,其一方面填补了在生态环境自身受损时利益维护主体的缺失,指明了检察机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企业或其他主体能起到相应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当纷繁复杂的环境公共问题大量涌现,仅仅凭借行政机关的力量难以得到有效处理。
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其对环境共治的推动作用不仅仅是在于诉讼结果,而是蕴含于整个诉讼程序前后的过程当中。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于补充、兜底地位,具有三项职责:首先是履行诉前程序,依法督促相应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次,在具体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给与其诉讼支持;最后,当相应的环境破坏事实发生,但没有相应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状况下,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内的有关主体先行提起诉讼,支持起诉,并在符合条件时自行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诉讼监督,在生态海洋环境保护过程中,除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之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审判、执行等方面还负有诉讼监督的职责,这些工作已经是检察机关常规开展的工作,不存在太多制度衔接问题,只需要对此给予更多关注即可。
对于此类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依职权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剖析我国的法律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治理和干预情况,可知在《刑法》中已有专门的法律章节对环境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占据一席之地,相应的海洋环境破坏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具体在《刑法》中与海洋环境资源相关联的法律条文有第338、339、340条,其中,非法进境抛置废物的行为可给予刑事处罚,而其余的条文内容对刑事上的处罚均以“重大”为前提。
根据相应环境犯罪的研究和分析,大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
然而,我国法律在海洋环境资源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均以“重大”来概括。
例如“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描述呈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量化性、不具备操作性等,相应的主观性较强,相应较为明确的内容急需补充和制定。
这样的局面让实际的执法过程加大了办案的难度,导致很难达到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之间的顺利衔接。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保护海洋环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利于第一时间证据收集与固定,及时惩治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争取民事赔偿,有效服务于海洋环境保护。
笔者从所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实践出发,探讨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实践中如何保护海洋环境资源。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该县黄海海岸线长、滩涂面积大、近海资源丰富的地域特征,并针对本地区违法违规捕捞、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与海洋渔业部门会签《关于在海洋環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此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线索移送、案件互询、案件办理、调查取证、执法监督、联动宣传、纠纷化解等十项合作机制。
打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三方联动的海域生态共治体系。
针对部分海域使用权主体拖欠海域使用金,经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催收仍未缴纳的情形,办理了全省首例涉海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助推县海洋部门向9家用海企业清收拖欠的海域使用金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