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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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工作,维护港口安全秩序,保障船员人身和船舶财产的安全,并做到科学合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港口辖区内一切船舶的进出港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港口船员和船舶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在进行船舶进出港作业时,必须遵守海上安全规则。

第二章进出港申报

第六条船舶进入、驶出港口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港务局或港口管理机构提出进出港申报。

第七条进出港申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名称、呼号和IMO编号;

(二)船舶船东或船舶经营管理单位;

(三)船舶载重与吨位;

(四)进出港港口及预计进出港时间、位置;

(五)船舶危险货物装载情况;

(六)船舶所需的各种支援服务。

第八条申报进出港的船舶必须事先与有关港口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港口进出港作业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港口进出港作业的组织与管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一)明确作业责任,做好机构调度;

(二)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作业效率;

(三)严格执行作业规范,防止事故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港口进出港作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船舶进出港申报;

(二)港口管理机构组织作业调度;

(三)作业队伍按照指令进行作业;

(四)港口管理机构进行作业监督和安全检查。

第四章港口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设施和设备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前言

随着海洋贸易的发展,港口作为货物流通和转运的重要环节,船舶进出港口的

频率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船舶安全作业,各港口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本文所述的是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港口内船舶的安全作业以及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一、港口安全观念的培养

任何一项安全管理工作都必须从培养员工安全观念开始,只有让所有员工都认

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以下是几种培养员工安全观念的方法:

1.定期的安全培训

港口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例如:安全会议、安全

演习、安全知识考试等形式,让每位员工都能了解到自己在港口作业中所处的环境,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把安全观念根深蒂固地融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中。

2.细化责任

港口应当确立细化的责任制度,明确每个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包括上级、下级、同级之间的安全关系,确保责任到人,推动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3.加强安全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增强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不能保证安全的

情况要明确禁止和制止,防止造成意外事故。

二、港口安全设施的完善

要想减少港口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在港口周边和港口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

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防撞装置

为保证船舶在靠泊过程中的稳定性,港口应在各个靠泊点位上建立高效的防撞

装置,确保船舶在靠泊时候不受到碰撞、压挤的情况,这是任何离岸作业的前提条件。

2.消防设施

港口内部应设有消防站、消火栓及其他防火设施,维护港口安全。

3.救援设施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内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作业,包括港口码头、船舶、货物和设备的装卸、存储等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船舶港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船舶港内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第五条船舶港内作业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使用有故障的设备。

第六条船舶港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意识。

第七条船舶港务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好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船舶港务管理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九条船舶港务管理机构必须设立安全监督岗位,负责对港内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条港内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港内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无证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二条港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港内作业区域必须进行划分和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保障港口安全、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港口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港口内所有港口作业人员以及与港口作业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作业。

第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以安全为第一要务,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持续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能力,根据工作类型和岗位需求,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纪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人员不得酗酒、吸烟、赌博或者使用其他影响工作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携带危险品上岗,不得醉酒驾驶或者驾驶无证或无照车辆。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工作区域的安全环境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船舶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行,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雇佣的船舶。

第三条: 所有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预防和主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制度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船舶的各项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各类事故和突发情况的措施和步骤。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船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安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船舶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船舶港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营或管理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船舶设施的完好,装卸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船舶港口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船舶港口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船舶港口内应当设立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引导作业人员正确进行安全作业。

第八条船舶港口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船舶港口内应当设立安全制度,包括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船舶港口内安全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违法操作和违章行为。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船舶港口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涵盖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由资质合格的安全教育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结果应当记录和归档,作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依据。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1. 引言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船舶港内作业过程

中的安全,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作业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2. 安全责任

2.1 港口管理方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内安

全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2.2 港口管理方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岗

位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2.3 港口管理方应当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作业准备

3.1 安全防护设备的准备 3.1.1 港口管理方应当根据作业

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3.1.2 港口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作业方案的制定 3.2.1 作业方案应当根据船舶类型、

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进行制定,详细描述作业步骤和工作流程。

3.2.2 作业方案应当经过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控制。

3.3 作业人员的培训 3.3.1 作业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职业

资格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3.3.2 港口管理方应当

定期组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4. 作业管理

4.1 作业现场管理 4.1.1 港口管理方应当划定作业区域,

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4.1.2 港口

管理方应当定期检查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4.2 作业设备管理 4.2.1 港口管理方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2.2 作业设备的使用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障船舶港内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以下是一份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确保安全工作得到主动落实。

2. 安全培训教育:对所有从事港内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包括安全操作技能、事故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置等,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安全设施和装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4. 安全作业流程:确立安全作业流程,并进行标准化管理,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和作业后的清理工作等。

5. 安全风险评估:对港内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如安装警示标识、设置防护设备等。

6.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危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日常检查和评估:定期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8. 安全信息共享: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分享安全信息和管理经验,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实施,并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完善和优化。同时,各级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港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

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港口内的安全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下是一份关于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有效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船舶港内从事各类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依法组织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并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并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所有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酗酒、吸烟和使用违禁药物。

第三章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一、总则

1.为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确保港内作业的安全与高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船舶港内的所有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进出港、货物装卸、燃油供给等。

3.各港口、船舶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

二、安全责任

1.港口管理部门负有统筹协调港内安全作业的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船舶作业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3.船舶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并定期开展动态管理。

三、作业准入与许可

1.船舶作业单位在进行作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作业准入,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管理制度。

2.港口管理部门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单位才能取得作业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单位禁止进行作业活动。

3.作业许可证应定期更新,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发现,港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作业许可证。

四、安全培训与考核

1.船舶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置、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2.船舶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记录。

3.港口管理部门应对船舶作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培训与考核的有效性。

五、作业区域划分与标识

1.船舶港内的作业区域应划分清晰,并进行合理的标识,确保作业区域与非作业区域的区分。

2.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入内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进入作业区域。

3.港口管理部门应随时检查作业区域的划分和标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____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航运秩序,促进船舶港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港口码头、航道、泊位等区域。

第三条安全作业是指在船舶港内进行装卸货物、船舶维修、燃油加注等作业活动时,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协同作业,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作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由船舶港口管理单位成立并负责。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强化对港内各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

(四)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港口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协调各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工作,确保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六)接受船舶港口管理单位的委托,代表船舶港口管理单位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章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安全作业管理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作业准备、作业执行、作业监督和作业验收等环节。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保障船舶进出港的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秩序,促进港口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工作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船舶进出港安全的组织、调度、监督和管理。

三、船舶出港前的准备工作

1.船舶出港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船舶检查,确保船舶各项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禁发现任何故障或隐患的船舶出港。

2.船舶出港前,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自救。

3.船舶出港前,需要对船舶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其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抢险能力,确保船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船舶出港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包括航线选择、避险措施、天气预报等,确保船舶能够安全顺利地进出港。

四、进出港船舶的指导和监督

1.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港船舶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船舶按照规定的航行计划进行航行,严禁船舶越过限定航道、闯入禁航区、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

2.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船舶公司、船舶代理人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密切监控船舶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船舶安全问题。

五、危险品的进出港管理

1.危险品船舶在进出港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详细的危险品信息,包括品名、数量、包装等。港口管理部门对危险品船舶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品船舶按照规定程序进出港。

2.危险品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引言

船舶在港内修理、保养或进行其他作业时,经常需

要进行明火作业。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烘烤、熬炼等热工作业,其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明火焰。由于船舶内部空间狭小,易燃易爆物质较多,明火作业存在较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因此,为了确保船舶及人员的安全,必须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明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 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作业环境、作

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信息,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

技能和安全意识,熟悉作业环境和作业设备的使用方法。

3.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现

场无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明火作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4.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

灭火器、消防水龙带、消防栓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5. 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

定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改变作业内容或作业方法。

6. 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将所有

工具和材料归位,并确保现场无火灾隐患。

三、明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 船舶明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

构申请明火作业审批,并提交明火作业申请单和相关资料。

2.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明火作业申请后,将对作业

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 海事管理机构将在收到明火作业申请后24小时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作业单位发放明火作业许可证。

4. 作业单位在获得明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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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

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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