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29《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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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篇一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比较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作为信息记录与传播的重要形式,在日常生活、工作、司法等多个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篇论文将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从其定义、特性、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定义及特性1.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电影胶片、电视节目等。

这类资料的特点在于其具备音画双重表达方式,能够生动地记录和呈现事件或信息。

特性:(1)直观性:能够直观地展示事件或信息,给人以视觉和听觉的双重感受。

(2)真实性:在特定条件下,视听资料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事件或信息。

(3)保存性: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存和传播。

2.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字音频、数字视频等。

这类数据依赖于计算机技术或类似的电子设备进行操作和交流。

特性:(1)数字化:所有信息以二进制数字形式表示和存储。

(2)传输速度快:可以在网络上进行高速传输和共享。

(3)可编辑性强:可利用软件进行多种形式的编辑和修改。

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比较分析1. 记录与传播方式视听资料主要通过音频和视频的方式记录和传播信息,能够较为直观地展现事件或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

而电子数据则更多地依赖于数字化技术,具备强大的可编辑性和传输速度。

在传播方式上,两者均能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和共享。

2. 保存与处理视听资料的保存方式较为多样,可以通过物理媒介如光盘、硬盘等进行保存,也可通过网络进行备份。

而电子数据则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服务器进行保存和处理。

在处理方面,两者均可利用专门的软件进行编辑和修改,但电子数据的可编辑性更强。

3. 应用领域视听资料在影视制作、新闻报道、司法取证等领域有着广泛应用。

而电子数据则更多地应用于信息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分析等领域。

第七章 电子证据

第七章 电子证据

(四)、网络环境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1. 打印输出 2. 拷贝 3. 拍照、摄像 4. 数据解密 5. 数据恢复
五、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律层面 (二)行政法规层面 (三)诉讼法应用层面 (四)部门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层面 (五)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六、我国现行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的特点
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具体是计算机证据 (在九三级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储 存的数据或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方式)、数据证据(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 计算机存储器或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在本质属性和对象 范围的描述有差异
共性:
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 电子技术的支持
其次:经过现代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 再次: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诉
讼证据的必要条件)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二)复合性 (三)易损性 (四)准确性 (五)隐蔽性 (六)分散律定性包括两个维度的考察,即是 否应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和赋予其何种证据地 位的问题。 (一)视听资料说 (二)书证说 (三)物证说 (四)鉴定结论说 (五)独立证据说 (六)混合证据说
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 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 的一切证据;这里的电子必须具有电子的, 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电的,光学的,电 磁的以及类似的特征,其必须借助于计算 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生成、记录、储存、传 递等。
其次,在我国电子证据引发的挑战既有取证 方面的,也有认证方面的,即我国制定出 来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应偏于指导取证活 动的证明规则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疑人、分析犯罪动机和目 的、确定犯罪时间地点等。
起诉阶段
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犯罪 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
审判阶段
电子证据可用于辅助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确定罪名和 量刑等。
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合同纠纷
电子证据可用于证明合同的存在、内容和履行 情况等。
05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审查原则与方法
真实性原则
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 真实、完整,是否被篡改 或伪造。
合法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等 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关联性原则
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 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能否 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全面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包括其生成、存储、传 输等各个环节。
电子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认证的证据效力
电子认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符合法 律规定的证据要求和程序。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定义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均通过电子 方式完成。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用。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
早期的电子证据主要是一些简单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尚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展阶段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逐 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成熟阶段
目前,电子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判 断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持。
01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 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 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 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 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 听资料 •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 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பைடு நூலகம் 合法性
• 1.凡经查证某一视听资料确实以刑讯逼供、威胁、引 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且该取证活动严重损害 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者可 能影响证据客观真实的,则该视听资料不能用作对被 告人和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 2.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 认可。在下列情况下,未经同意而私下录制的视听资 料,可以采纳为证据: • (1)系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恐怖、毒品案 件或者其他重大恶性犯罪案件中,通过秘密方式录制 的视听资料; • (2)系经过特别审批后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 • (3)如果法庭基于自由裁量,认为某一秘密制作的视 听资料,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的。
• 3.侦查人员非法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 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不可 采,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具 有可采性。
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 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 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 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 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笔录类证据
指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 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 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资深法官实务干货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上)(内附音频讲解)

资深法官实务干货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上)(内附音频讲解)

资深法官实务干货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上)(内附音频讲解)今天我们来讲民事诉讼证据八种类型中较复杂、存在问题较多、质证和认证难度较大的一种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另外,还有一类与电子数据证据形态类似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也作一并探讨。

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基本证据类型固定下来时争议非常大,因为在当时的技术甄别条件下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很难判断,由于学者与法官普遍对视听资料的认知持怀疑态度,这也就导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将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待补强证据的由来。

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固定的演进过程(一)早期不被大量采用的原因——识别、甄别与解读困难一是识别难。

视听资料特别是音频资料中发出声音的主体是否为当事人所指认的民事主体较难认定。

通过录音设备录取的人的声音,与此后再通过播放设备播放出来的声音,会存在失真,仅凭人耳辨别区分非常困难,特别是一、二十年前的技术环境下,这种失真的概率或幅度要远高于现行技术条件下。

此外,人的声音或者形象存在被模仿的可能,且这种可能性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得到快速、有效甄别。

我们民间的口技艺人,可以模仿各种人、动物甚至物件发出的声音,鉴于当年对音频、视频真实性的解析能力的严重不足,视听资料往往是会被法官戴上有色眼镜来审视,采信率比较低。

二是甄别难。

视听资料载体的特殊性导致任意剪辑成为可能,而对是否为录制母带及该载体是否经过刻意的后期加工,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甄别。

通过后期制作,完全可以对录制内容进行掐头去尾的任意加工。

譬如:双方当事人在就一个债权债务问题进行谈话,“A:你欠我的100万到底怎么个说法?B:没怎么说法啊,我不是已经还了吗?怎么还有说法?A:还是还了,但你总得意思意思吧,我总不能白借你吧。

B:哦,这个我总是要给你的”。

如果把这几句话掐头去尾,变为一段话怎么办?“A:你欠我的100万到底怎么个说法?B:哦,这个我总是要给你的。

”这份经过剪辑的录音资料给出的信息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变得与事实或者说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完全不相符的。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新一类证据形式,此举奠定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内涵都在不断扩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司法一线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标签: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新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使电子数据证据单独成为一类证据形式。

本文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凸显符号、字母等内容的客观资料。

简而言之,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对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定位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多将电子证据划为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一定的载体,且都易更改、易灭失,感观上它们应该是一类的,但二者表现形式仍有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行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計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特指录音录像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的特征。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来看,“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的组成部分,可这并不能囊括全部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至少还应包括“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不像视听资料仅以所记载的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单纯的进行再现,而是要通过重组以达到有序的排列从而达到证明目的,计算机的后台工作记录及其他电子化设备的电子资料也在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内。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Evidence)一词出现以来,在全球X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的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

虽然事实中电子证据已被广泛接受,然而何为电子证据?其外延包括哪些方面?理论界还未对此形成定论,也未见相关的立法规定。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极其外延作出界定是研究电子证据的基础。

基于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与实践经验还不足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概念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将有助于对电子证据做进一步的研究。

在本文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及证据价值的一切资料及其派生物。

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电子证据既包括电子形式存在的资料,也包括其派生物。

电子形式是一种由近代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常常遇到那些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即派生物,我们认为它们也属于电子证据。

如将计算机内部文件打印在纸面或胶片上而得来的计算机打印输出,虽然表面上看来与传统的纸面文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绝不能一概地视为纸面书证,而应作具体的分析。

如果该打印输出具有独立性,则作为传统的书证来处理;如果该打印输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取决于能否同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证据进行鉴证一致,则应当视为处于派生证据地位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

电子证据之所以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是由于它是由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即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一切磁介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与电子设备已经种类繁多,而且还将以人类难以想象的速度继续膨胀。

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设备。

事实上,从目前各国相关立法来看,基本都对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采取广义的立法方式,这反映了各国立法者的远见和务实。

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有哪些

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有哪些

电⼦证据的特征要求有哪些⼀、电⼦证据的特征要求电⼦证据,除具备⼀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个特点: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

电⼦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声⾳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证据被储存在不同⽂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件的理解、使⽤意图,电⼦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证据⽂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

电⼦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员在收集电⼦证据时,要注意到电⼦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

在固定电⼦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证据的⽤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法,例如:仅需要电⼦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件打印成书⾯⽂件即可;⽽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拷贝、拍摄等⽅法进⾏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

电⼦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是,采⽤拷贝⽅式收集的电⼦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种可修改性,在庭⽰证据时辩⽅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控⽅如提不出未进⾏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

电⼦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员在收集和固定电⼦证据时,⼀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是注意对电⼦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式进⾏可视性固定。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

案例互联网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一切:工作方式、沟通途径、思想交流渠道。

已经有越来约多的人习惯于这种“电子化生存”,在网络上看通知、收发文件、召开视像会议、寄存网站,每天生存在电子和数字当中,要在他身周围找出白纸黑字却是一张也无。

有一位著名的网络写手曾经这样形容:“自1996年后,除了写情书和给老婆写检讨,我就没用过笔。

”“电子化生存”充分利用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但却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家们带来以下的新难题:电子证据。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在传统的法律观念看来,纠纷当中的证据讲求的是“白纸黑字”和有原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但使用计算机的作者只有电子文档、使用网络的商人只有商业往来的电子邮件、遭人诋毁的被害者只能找到BBS上的电子文章,而这些电子文件,不仅没有“白纸黑字”的“原件”为凭,而且连存放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文件内容和署名本身,都能够被任何人轻易修改。

对于这种令人捉摸不定、难辩真伪的东西,人们虽然给了他一个“电子证据”的名分,但苛刻的法律,往往近乎于古板和固执,仍然不愿意轻易地接纳它。

现实生活的步伐,却不因此停步不前。

近年以来,网络上发生的众多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几乎无一例外地出现,从“中国电子证据第一案的薛燕戈诉张男案”、“邵达立诉张尔申案”中的电子邮件到“国家图书馆诉海洋出版社案”中电子光盘,从到状告网页抄袭的“瑞得诉东方公司案”、状告侵犯网络传播权的“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到提起“域名模仿”诉讼的“真假东方网案”等等。

电子证据无论从证据形式上(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还是证据作用上(证明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都已经纷纷来临我们身边。

按照现在的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我们如果想的更远一点:今后的问题可能还远不止电子文件和邮件这么简单。

例如:cookie(俗称“小甜饼”),这个在网络上活动的小东西,能够聪明地刺探用户的计算机情报;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管理和记录客户在网上的一切活动和特征(浏览内容、停留时间、收发信息等),这些新型的电子记录以及上文提及的电子邮件、多媒体软件、网页等,在法律上如何准确定位他们的地位和证明效力,将是清晰解决各种网络纠纷的前提,这些崭新的法律问题,值得法律界认真深入探讨。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证据法学一.名解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成,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又称为关联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证据力又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2)证明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直接言词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2)证据裁判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6当事人.承认与自认(1)即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

(2)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7.刑诉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1)所谓优势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政的事实成立(2)最高院《关于民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为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

浅析电子证据摘要:2012年3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全国人大通过。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首次以立法形式肯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然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与传统证据在搜集、认定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立法上面的不完善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对打击犯罪、解决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证明力现代社会,人类与电脑及网络已经密不可分,据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互联网用户已经突破五亿人,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员已经接近200万人。

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对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是与电子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出现,即所谓的“电子证据”。

然而,在学术界和实物中,对电子证据的看法却莫衷一是。

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确定等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性质(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在讨论任何问题之前,必须要明确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即应当先定义它,然后再进行讨论。

但在讨论“电子证据”这一问题时,当人们试图用传统的思路去作定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抽象与具体的矛盾。

一方面,我们要在实践中运用电子证据,因此需要将其标准化、具体化;但是电子证据属于一种新技术下的产物,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外延会不断的扩展。

如果电子证据的内涵过大,就会影响其外延,进而影响其伸缩性。

正是遇到上述的抽象与具体的矛盾,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采取的是不同的方法——英美法系采取从外围向内侧扩展的方法来界定电子证据,而大陆法系则是通过确定的内容来赋予电子证据以明确的概念①。

在我国学界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不仅有广义之说还有狭义之说。

广义的电子证据是将所有与计算机相关的证据都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范文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范文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篇一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比较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正身处于一个数字化的信息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作为信息传播和记录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比较研究,探讨两者在信息存储、传播及利用等方面的差异与共性,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提供参考。

二、视听资料概述视听资料是指通过视觉和听觉手段记录下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录音、录像等。

这些资料具有直观、生动的特点,能够为人们提供丰富的感官体验。

视听资料的制作需要借助专业的设备和技术,如摄像机、录音机等。

其优点在于信息量大、传播范围广、感染力强,但缺点也较为明显,如存储成本高、易受环境影响等。

三、电子数据概述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

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人们获取和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

电子数据的优点在于存储成本低、传输速度快、易于保存和分享。

同时,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可编辑性和可搜索性,便于人们进行信息管理和分析。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比较研究(一)存储与传播方式视听资料的存储和传播需要借助专业的设备和介质,如磁带、光盘等。

而电子数据则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存储和传输,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此外,电子数据还可以通过云计算等技术实现远程存储和访问,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可利用性。

(二)信息内容与形式视听资料以视觉和听觉为主要表现形式,能够为人们提供更为直观和生动的信息体验。

而电子数据则以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存在,能够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信息需求。

两者在信息内容上各有千秋,各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应用场景。

(三)安全与可靠性视听资料的保存需要特殊的物理环境和设备,一旦损坏或丢失,恢复难度较大。

而电子数据虽然具有较高的可编辑性和可分享性,但也面临着网络安全、数据泄露等风险。

因此,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都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来确保其安全与可靠性。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范文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范文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篇一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比较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这两者都扮演着记录、传输和保存信息的角色,然而其形成、储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存在诸多差异。

本文将重点就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深入分析其各自的特性和差异。

二、视听资料的概述与特性视听资料主要指的是以声音、图像为主要形式的信息,如录音带、录像带、DVD等。

视听资料在存储信息上具有形象直观的特点,是我们在记录、传递和分享信息时的重要方式。

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直观性:视听资料通过声音和图像来呈现信息,更加直观和生动。

2. 真实性:视听资料可以真实地记录事件的发生过程,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3. 存储性:视听资料可以长时间保存,便于查阅和回顾。

三、电子数据的概述与特性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如计算机、手机等)以数字形式存储和传输的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字化:电子数据以数字形式存在,便于处理和传输。

2. 动态性:电子数据可以随时更新和修改,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3. 交互性:电子数据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交流和信息共享。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比较研究1. 形成方式的比较视听资料主要通过声音和图像的录制来形成,其制作过程相对简单直观。

而电子数据则更多地依赖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形成过程更为复杂和多样。

2. 储存方式的比较视听资料主要以实体介质(如光盘、磁带等)进行储存,而电子数据则主要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云存储等虚拟空间中。

这两种储存方式在安全性和可访问性上存在差异。

3. 应用领域的比较视听资料广泛应用于教育、娱乐、新闻报道等领域,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娱乐性。

而电子数据则更多地被应用于金融、医疗、军事等高科技领域,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五、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

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作为不同的证据形式列出。

我们都知道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着许多共同点,但很多人很难区分这两种之间的区别,那么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的小编在下文中进行相关的介绍。

▲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

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二、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是否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在审查认定上几乎是相同的,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就没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我们知道,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应从证据具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审查。

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些共同点,比如一样可以重复呈现其内容,一样可以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样要借助其他设备才能展现其记载的内容,一样都可以复制出副本,一样都可进行修改、编辑。

这就决定了二者在审查认定上很大程度是相同的。

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

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

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

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许多电子产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些电子产品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而且对于法律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电子证据,很多人可能对于电子证据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比如说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

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

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

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

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二、电子证据与易混淆证据种类的区分(一)与视听资料的区分电子证据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被大多数理论归入视听资料一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安全性
三、收集运用、审查判断
•审查来源 •审查收集、制作过程 •审查相关技术因素 •审查内容 •审查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 •1、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 等程序和环节的合法; •2、形式合法(磁盘、光盘,纸质材料) •3、保证真实性和关联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注意:行政与刑事证据的转化
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 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资料的种类
• 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 与其他电子证据
• 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 、电子设备混成证据
• 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 境证据
电子数据的特点
• 电子数据存储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 电子数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 • 电子数据的解读是间接式的 • 绝大多数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
• 1)制作的时间; • 2)制作的主体
视听资料的种类
• 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 • 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与其
他电磁音像证据 • 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
资料 • 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作为案
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
• 属于“高科技证据” • 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 便利、高效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九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1991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 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视听资料”
•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 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设备、录像设备等 专门技术设备记录和显示的,其内容能够 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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