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税务登记附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oc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年Βιβλιοθήκη 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类 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承包租赁经营□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
□未办理营业执照□异地非正常户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文号
开业(设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 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
比例
证件
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税务登记(适用单位纳税人)
(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纳税人名称(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填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3、标有“*”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企业类型填写;6、“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74235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适用个体经营)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税档案号码:填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国家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核准日期:_—_.年…―一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日期: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纳税人名称地税管理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填表须知一、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下同);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5、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附件1
附件: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签章〕填表时间:年月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此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六、此表一式二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地税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只需一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工程的填写说明:1、“核算方式〞、“单位性质〞和“适用会计制度〞为选择工程栏,请选择对应工程打“√〞。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核准开业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发照日期
年月日
开业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银行种类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币种
是否缴税帐号
生产经营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业人数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行业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币种
投资总额
投资币种
所在市场
摊位号
商品货物
存放地址
面积
e-mail地址
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税务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纳税人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登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纳税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填用;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2、核准开业通知书;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办税服务厅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退纳税人一份;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纳税人名称 业主照片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经营 地址邮政编码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业主住所联系电话合伙人情况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住所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照工商工商机关名称机关营业执照名称营业执照字号发照日期年月日开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银行种类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币种是否缴税帐号生产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从业人数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注册资本注册币种投资总额投资币种商品货物存放地址面积E-mail地址所在市场摊位号12纳税人(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受理日期:年月日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年月日纳税人状态:所属税务机关(公章)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核准税务登记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七、生产经营地址:个体经营经营地的地址;八、联系电话:个体经营经营地的电话;九、业主姓名:填写经营者姓名;十、业主住所:填写经营者家庭住址;十一、业主照片:贴经营者照片;十二、合伙人情况:1、姓名:填写合伙者姓名;2、身份证号:填写合伙者居民身份证号码;3、住所:填写合伙经营者家庭住址。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模板】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2)填写表样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3)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5.异地非正常户。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 “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 “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 “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A01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A01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日期:四、表单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5.异地非正常户。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范本
年月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联系电话
0592XXXXX
生产经营地址 合伙人数 网站网址
业主姓名
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 571 号 之六
邮政编码
361026 / 东 孚:361027
联系电话
0592XXXXX
0
雇工人数 2
其中固定工人数 2
国籍或户籍地
国标行业 □6 5□ □□ □□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王 XX 身份证件名称 经营范围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局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中国
身份证
证件号码
0592XXXX 139XXXXXXX w@ 3502XXXXXXXXXXXXXX
(请按营业执照填写)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分店名称 分店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 人 姓 国籍或地址 名
合伙人投 资情况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投 资 分配 (万元) 比例 比例
生产经营期限
20xx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
20xx 年 6 月 18 日至 20xx 年 6 月 17 日
税务登记系列表证单书(新)
目录1.1税务登记表 (4)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填用1.2税务登记表 (6)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填用1.3税务登记表 (8)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填用1.4变更税务登记表 (10)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时填用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1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停复业时填用1.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2)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填用1.7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14)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填用1.8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5)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备其全部存款账号时填用1.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6)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向税务机关备案时填用2.0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17)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挂失事项时填用2.1《重新税务登记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表适用于已办理注销登记、非正常户核销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申请重新其税务登记时填用2.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填用2.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填用2.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22)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含退免税责任继承)时填用2.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3)表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改变原有所得税征收方式时填用2.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4)本表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填用2.7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25)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定额时填用2.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6)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填用2.9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7)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填用3.0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税务登记须知
业务
类型
办理
地点
办理
时限
申请资料
业务流程
变更税务登记
办税厅税务登记受理岗
当场办结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7、租房合同或房产证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
9、外省市纳税人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10、外资企业需提供商务厅颁布的“批准证书”及批复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国税主管的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国地税共管户),应先到国税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按国税《定税清册历史查询》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地税税款。
国地税共管户同时领购地税发票的,比对地税发票月报和营业税定税营业额,清缴税款。
临时税务设立登记
办税厅税务登记受理岗
当场办结
分为非正常户和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两种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非正常户单位适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财产信息登记表》
4、《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5、房屋使用证明 (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7、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代码并在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税务登记受理岗(一岗办结)
注:变更税务登记涉税情况必须经税源管理部门确认后再行变更[法人名称变更、股东变更涉及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为自然人的,应先在系统外经审批流程办理涉税事项后办理登记变更,具体流程为: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自然人股权转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税管员审核→税务所长审核→区局(或大企业局,下同)业务室审核→区局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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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附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地税管理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须知
1、税务登记附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2、税务登记附表应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并使用标准用语(不允许复写);
3、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
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此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受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缴税帐户、帐号要在是否是缴税账号填写“是”。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版本号、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他;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
(3)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4)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6)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关联企业情况表
单位:元
说明:1、全资子公司是指:企业全资投资的法人公司。
2、投资关系公司是指:企业投资的除全资子公司外的法人公司。
3、分公司是指:企业全额出资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4、出资方式:分为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
5、出资比例:系指出资额占实收资本的比例。
5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
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
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
“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8、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按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填写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称。
9、年租金收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年租金金额。
出租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约定租金金额填写。
10、房产部门核定租金收入:纳税人在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中“年评估租金”的填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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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租(承租)期限起止时间: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12、出租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1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按自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若为转租,则不征收房产税即年应纳房产税为零)。
13、是否代缴纳房产税:无偿使用他人房产,若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则在“是”前画“√”,否则在“否”前画“√”。
14、无偿使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15、房屋所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拥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即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
16、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单位(个人)情况:出租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代码、联系电话;出租方为个人的,应填写出租方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7、土地等级: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明确的土地等级进行填写。
纳税人具体土地等级请参考《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进行填写。
18、实际拥有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列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填写。
19、免税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土地的面积。
20、自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面积
21、无偿使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22、适用税额:按照土地等级填写适用税额
23、应纳税额=应税面积×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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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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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车辆类型:主要包括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微型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
2、船舶类型:机动船(除拖船外的机动船)、机动船拖船、非机动驳船。
3、营运性质:营运车辆或者是非营运车辆;营运船舶或者是非营运船舶。
4、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5、年应纳税额:填写按车船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年度中间车辆船舶发生增减变化,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更改相应车船信息。
6、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车船明细。
7、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8、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车船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由纳税人对《税务登记附表》中各表填写内容进行签章确认: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税机关经办人(签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国税机关登记专用章:
地税机关经办人(签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地税机关登记专用章:。